1949年,全县耕地140.61万亩,人均占有7.9亩。建国后,农民开垦荒地,经过3年经济恢复时期,至1952年,耕地142.155万亩,增加1.545万亩。1957年,耕地138.26万亩。以后,因兴修水利、植树造林、基本建设,至1965年,全县耕地125.636万亩,人均占有2.8亩。“文化大革命”时期,人口和土地使用失控,到1980年,耕地减少为117.80万亩。1987年,又减少至113.34万亩,人均占有1.88亩。1987年比1949年减少耕地27.27万亩,平均每年减少0.72万亩,人均减少2.42亩。
第四节 耕地
1949年,全县耕地140.61万亩,人均占有7.9亩。建国后,农民开垦荒地,经过3年经济恢复时期,至1952年,耕地142.155万亩,增加1.545万亩。1957年,耕地138.26万亩。以后,因兴修水利、植树造林、基本建设,至1965年,全县耕地125.636万亩,人均占有2.8亩。“文化大革命”时期,人口和土地使用失控,到1980年,耕地减少为117.80万亩。1987年,又减少至113.34万亩,人均占有1.88亩。1987年比1949年减少耕地27.27万亩,平均每年减少0.72万亩,人均减少2.42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