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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互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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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助组
1943年,清水镇以吴文明为首的3户贫苦农民为生产渡荒办起了互助组。以后,农民逐步有了土地,但牲畜、农具不适应发展生产,自愿组织的生产互助组先后涌现。到1949年春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后,在全县8个区内就有互助组3081个。1951年秋,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发动农民开展互助合作,发展生产。到1952年底,全县互助组已发展到10213个,参加农户达61084户,占总农户的67.4%。互助组的类型有常年互助组、季节互助组和临时互助组。常年组的成员比较固定,生产有计划,有分工、换工、用工制度。有的农、副业结合,有的还添置了公共财产。分配办法是记工兑现钱,牲畜兑现草料等。临时组和季节组,一般3~5户一组,成员不稳定,只是农忙时换工互助。
二、初级农业合作社
1950年,开始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2年5月,玉庄田庆明办起了全县第一个6户农民参加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2年秋,全县已建初级社15处,入社户182户,占总农户的0.2%。1953年冬,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后,初级社迅猛发展,至1955年,全县发展到950处,入社户20758户,占总农户的21.7%,并有百户以上的大社83个,200户以上的大社10个。初级社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农具、耕畜等仍归各家各户所有。土地按土质和常年产量,经评议折成标准亩入股,参加分红。牲畜,有的评价入社,统一喂养;有的私养公用,合理付给报酬。大型农具,多数私有公用,付给报酬。初级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生产收益按土地股及劳动互助量进行分配,有的在分配中留有一定公共财产。
三、高级农业合作社
1955年,县内开始在初级社的基础上,建立以村为单位或联村为单位的高级社93个。1956年,传达贯彻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社问题的讲话》,在全县召开有4500人参加的活动分子大会,提出“向北京看齐,加快步伐,跑步进入社会主义,迎头赶上社会主义合作化高潮”的口号,高级社迅速发展。到年底,全县高级社发展到908处,入社户达92498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6.4%。至此,全县农村走上了农业合作化道路。1957~1958年上半年,进行整顿调整,缩小了规模,下设生产队。
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将土地私有制改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社员的大牲畜、农具等一律作价入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制度。社员参加集体劳动,评工记分,多劳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