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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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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1940年,全县开展反贪污、反恶霸斗争,改造乡村政权。1938年前后,县内的乡村政权多为土豪劣绅把持。他们多数有贪污行为,与日伪勾结,处处称霸。从1938年下半年起,全县开展反贪污、反恶霸斗争。贪污者被罚款或拿粮。而后,实行村民民主选举,多数乡、村长改由共产党员或抗日积极分子担任,掌握了乡村政权。
1940年,开始实行减租减息,增资增佃。也叫“双减双增”运动。是年,中共冠县县委、县抗日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指示,推行“二五减租”、“分半减息”与“五一增资”。至1942年,全县普遍实行了租佃二五减,即一斗租子改为七升半,大租地三七的改为二二五与七七五,小租地二八的改为二五与七五。雇工实行五一增资,即10元的增为12元,减轻贫农民负担与痛苦。
1941年,开始查“黑地”,即查不完粮纳税、不负担一切负担的土地。历史上,有的沙荒碱地倒卖失据,转嫁他人成为黑地。1937年11月,石洪典“北杆”占领冠县城,烧掉了记有全县地亩数的帐目。1938年,县抗日政府建立后,各乡、村自报地亩,后经检查,普遍少报。第三区东大李村1938年报地时,全村均按二八上报,即各家都少报了20%,两户地主隐瞒最多。后经发动群众,宣传教育,推广典型经验,经过两年清查和斗争,至1942年上半年,查出了黑地,增收了公粮、税金,群众也随之受益。
1943年起,开展赎地反霸斗争。凡贫雇农因债务关系低价卖于或典押给地主、富农的土地,及1942年大灾荒,广大农民没有饭吃,被迫廉价卖掉的土地一律赎回。田村百十户人家,为度荒有85户低价卖给地主、富农大量土地。索庄一户地主低价收买班庄村土地20多公顷。1943年,中共冠县县委、县抗日民主政府积极领导群众生产自救,号召逃荒在外人员回乡重建家园,并决定:凡农民在极端困难条件下,以不合理价格卖掉的土地,准许赎回。其间凡地主、富农、汉奸所买的农民土地,可全部赎回;农民相互买卖的土地,高阶层准许低阶层的赎回,阶层相等的可赎回一半。还规定,自民国以来,凡因债务关系抵押的土地,包括破产户抵押的土地,也可参照此办法处理。至1945年春完成赎地工作。一般村赎地在百亩左右,大村多者千余亩,索庄一户地主就赎出土地2000多亩,解决了许多农民没地种的问题。
1946年6月,开始实行土地改革。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清算减租和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后,县委在全县由点到面发动群众,开展土地改革运动。斗争不法地主、恶霸、汉奸,没收其土地、财产,分给无地、少地的贫穷农民,实行“土地还家”。据县南部5个区、131个村庄统计,斗争地主297户,没收土地11899亩及部分牲畜、农具和其他浮财,分给农民,消灭赤贫。运动初期存在土改不彻底,地主富农留地偏多、偏好和贫农土地偏少、偏差的问题。据3个区的统计,人均占有土地:地主5.386亩,富农6.12亩,富裕中农6.99亩,贫农2.86亩。1947年秋,贯彻冀鲁豫区党委《关于贯彻土改复查工作的指示》,开展了土改复查运动。对一部分不法地主、恶霸进行清算斗争,解决土改不彻底的问题。但在土改复查中,曾一度出现对地主、恶霸乱抓、乱斗和侵犯中农利益等“左”的偏差。以后,按照政策进行纠偏,对个别留地偏少的地主、富农予以适当安排,对错斗的中农予以土地补偿。按照划分阶级成份的规定,全县划定地主693户,富农983户,富裕中农1793户,中农1466户,贫农19747户(包括新中农3752户)。1948年冬,又按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和有关政策,没收地主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富裕中农和少数中农过多的土地财产。按照抽肥补瘦,以多补少,填平补齐的原则,地主、富农也和农民一样留有一份土地,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土改后,全县农村各阶层土地人均占有发生巨大变化:贫农3.512亩,新中农3.94亩,中农4.232亩,富裕中农5.73亩,富农4.037亩,地主3.336亩。1949年初,开始领发土地证。1950年春,全面完成土改工作,从此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