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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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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婚晚育
县内从1964年开始进行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号召男女青年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实行晚婚晚育,当时提倡的晚婚年龄为:男27周岁,女25周岁。1972年,提倡晚婚年龄女性为23周岁,男性为25周岁。1984年,县委、县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把男女青年晚婚晚育的年龄作了明确规定,即男青年必须年满25周岁以上,女青年必须年满23周岁以上才可结婚。比1983年国务院公布的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推迟3年。还规定女性24周岁以后按计划生育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二、药具避孕
县内从50年代开始推行的节育方法有:男用避孕套、女用子宫帽、阴道隔膜、避孕药膏等。60年代开始,育龄妇女使用口服、针剂等避孕药物。1964年,育龄妇女开始使用节育环。1972年,接受放置节育环的妇女达到24512人,占节育妇女人数的66.6%。
三、绝育
1964年,县医院开始做男女结扎手术(男结扎输精管,女结扎输卵管)。有少数多子女户自愿做绝育手术。70年代当作主要节育措施加以推广。1975年,全县共做男女结扎手术8000余例。1983年,县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凡有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落实节育措施。已有一个孩子的,女方采用避孕环避孕,不适宜者可采用其他有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孩子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女方在40周岁以下,末孩在6周岁以下者夫妇必须有一方做结扎手术。1983年,全年共做男女结扎24563例,占节育人数的61.7%。1987年,全县共做男女结扎57075例,占节育人数的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