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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口控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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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1956年开始宣传人口节育知识。1964年开始计划生育工作,宣传教育活动由城镇到农村逐步展开,提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1972年,全县宣传推行“晚(晚婚)、稀(间隔4年)、少(一对夫妻最多生两个)”的生育原则。1973年,全县提倡“一对夫妇一对孩,两胎相隔四五年”的计划生育精神和生育计划。1978年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到18.68‰,和1963年相比人口出生率下降了20.86‰。1980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明确提出“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把计划生育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县为贯彻这一精神,推行计划生育责任制。即在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实行“一票否决”(达不到计划生育指标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个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制度。1984年,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1987年,结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又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形成了冠县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总的指导思想是“普遍提倡一胎,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其主要内容有:
奖励晚婚晚育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为晚婚。女25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者为晚育。属国家干部、职工晚婚者,增加婚假7天,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28天,工资照发;村民晚婚者由所在村给以适当的奖励。
奖励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 对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由县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家庭,国家干部职工,每月从所在单位领取5元的儿童保健费;村民由生产队每年补贴儿童保健费60元。保健费享受到子女14周岁。还规定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入学,独生子女户在分房、安排宅基地等方面,给以优先照顾。
限制早婚早育的规定 不到法定年龄结婚者为早婚。妇女不到21周岁生育为早育。对早婚者,除令其分居外,实行经济处罚;对早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罚规定 对计划外生育者,实行一次性征收超生费,属于国家干部、职工的夫妇双方各降低一级工资,行政记大过或开除留用1~2年的处分;是党、团员的,给予留党、留团察看处分;对计划外生育者,五年内不得入党、入团、评模受奖和提拔。农村计划外生育的孩子不分给责任田和承包地。
在农村支持男青年到女家落户 对女娶男者,所在村优先安排宅基地和责任田。
照顾特殊情况下生育二胎的规定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是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是经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为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是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四是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是夫妻一方从事矿产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是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是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是夫妻一方从事海外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在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是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增加如下规定:
一是男到有女无男家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是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
三是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是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省内定居的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凡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女方年龄必须在40周岁以上,第一个孩子4周岁以上,由夫妻双方申请,经过群众评议,单位审核,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二胎准生证后方可生育。
1985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史庄乡进行了“间隔式”生育试点。全乡127对已生一个男孩的夫妇,有118对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111对已生一个女孩的夫妇落实了“间隔式”生育计划。史庄乡的经验在1985年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作了介绍。为山东省关于农村独女户“间隔”生育二胎的政策提供了可行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