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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恶习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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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迷信
建国前,境内有敬神、跳神、算卦、相面、看风水等迷信活动。所敬之神除财神、灶神、天地神、还有庙神、山神、河神、树神等。幼儿生病,有时请巫婆念咒语,有时还做出使病人受皮肉之苦的动作,不但除不了邪,反而会使病情加重。盖房前要请风水先生看宅基,致使一些遇有祸事的人家另择墓地或扒房、改门,造成雪上加霜或邻里不和。
建国后,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迷信神鬼者渐少,但迷信势力也时有抬头。
二、童养媳、换亲、买卖婚姻和纳妾
解放前,贫家无力养活子女,女孩年龄很小,就被迫卖给别人做童养媳,过几年年龄大些,再正式过夫妻生活。还出现了买卖婚姻。建国后,买卖婚姻减少,但变相的买卖婚姻依然存在。60年代中后期,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名目繁多,光“见面礼”一项少者数百元,多则数千元;70年代初期,农村青年结对换亲较多。多数为男方家庭条件或本人条件差,年龄大,迟迟找不到对象者,家有已成年而未婚的姐姐或妹妹,两家直接交换者称为“二换”,三家转换者称为“三换”,这种婚姻多为父母包办,造成很多婚姻悲剧。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条件的变化,买卖婚姻有所抬头,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种种手段,从四川、云南、湖北、宁夏等地引诱拐骗妇女来县内,以每个人数千元价格卖给农村大龄而又未婚的男青年,一般不办理结婚手续,就强行同居,大部分妇女失去人身自由,受到打骂和人身摧残。近年来,经公安、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多数被拐骗的妇女被解救回原籍,部分愿留当地与男方共同生活的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解放前,富家子弟因妻子不能够生育、只生女不生男或其他原因,在原配不离异的情况下而再娶为“纳妾”,做妾者多为贫家之女,倍受虐待。《婚姻法》颁布后,此俗被革除。
三、缠足
解放前,女子以小脚为美,女子六七岁时开始缠足,致使筋骨受损扭曲变形,行动不便。辛亥革命后,开始提倡放足,尔后逐步推进并为群众自觉接受,至建国前基本根除,建国后绝迹。
四、赌博和吸毒
建国前,境内赌博现象普遍,城乡集镇多设有赌场。其形式有押宝、翻纸牌、掷骰子、推牌九、打麻将等。赌博者大多是游手好闲者。常赌者,有的赌掉了所有的家产,甚至将妻子赌进去,最后致使妻离子散,倾家荡产。有的为了还赌债而偷盗抢劫,违法犯罪。建国后,政府重视禁赌,采取查赌场、没收赌具、鼓励检举等措施,严厉打击赌博活动。尽管一再打击赌博现象大为减少,但至80年代,赌博现象还时有发生。
清代,鸦片入境,县城内设有大烟馆,使一些人染上了吸毒的恶习,变得面黄饥瘦,形若骷髅,身体受到严重摧残。解放战争时期,各级人民政府明令严禁吸毒、售毒,建国前后县内吸毒被根除。
五、娼妓
解放前,县城及部分集镇存有娼妓,多为生活所迫,以至卖身糊口。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下令取缔,暗娼基本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