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卫生经费 资料库:冠县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冠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section/1/article/50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7/section/1/article/50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卫生事业经费
    县卫生事业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投入,另有一部分单位业务收入。国拨卫生事业费,包括医疗机构的差额补助费,全额单位的事业费和其他卫生事业费;医疗单位业务收入,包括门诊、住院、制剂和其他收入;卫生基建等专项经费,包括国拨资金、地方财力分配的各种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建国后,随着县内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事业费不断增加,国家投入越来越大。1949~1959年,国拨卫生事业费一般每年数万元;1960~1965年,每年10~20万元;1966~1970年,每年30~40万元;1971~1980年,每年50~100万元;1981年后,每年增至100多万元;1987年,国拨卫生费突破200万元。
    县内卫生事业单位,有全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3种财务管理形式:对没有固定收入的全额预算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全额补助”,即按全额支出,实行全额补助。对有收入的医疗事业单位,1984年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即对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实行差额补助;1984年机构改革后,则改为只补基本工资的一部或全部,如县医院补助全部基本工资,县分院补助基本工资的70%,乡镇卫生院则只补助基本工资的60%,其余部分由单位业务收入解决。1966~1970年社划区后,对区以下公社卫生所等集体联营医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对于发基本工资有困难的单位,则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从1986年1月起,乡镇卫生院和县分院的事业经费划归乡镇政府管理,只有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的事业经费仍由县卫生主管部门拨发。

    1949~1987年冠县国拨卫生经费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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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实支经费      │年份      │实支经费        │年份      │实支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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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4             │1965      │21.45           │1981      │1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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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6             │1966      │30.4            │1982      │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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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6             │1967      │40.74           │1983      │1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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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10            │1968      │31.38           │1984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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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5.95          │1969      │30.4            │1985      │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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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7             │1970      │39.9            │1986      │1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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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4.67          │1971      │54.4            │1987      │2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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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11            │1972      │60.4            │          │              ┃
┠──────┼───────┼─────┼────────┼─────┼───────┨
┃1957        │10            │1973      │5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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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8             │1974      │65.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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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7             │1975      │6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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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19            │1976      │69.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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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22            │1977      │6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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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21            │1978      │79.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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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17.92         │1979      │7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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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8.45         │1980      │9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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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接受世界银行农村卫生项目贷款
    1982年底,中国政府同国际开发协会(即世界银行)签署农村卫生与医学教育项目贷款协定书。其中农村卫生项目是帮助中国3个省(山东、四川、黑龙江)和1个自治区(新疆)的46个县改善卫生状况,重点用于诊断、治疗、检验、监测、培训等方面的仪器设备和车辆。贷款总额占项目费用的28%,其余72%由省、地、县提供配套资金。此项贷款是软贷款,不计利息,只收0.75~1%的一次性手续费,偿还期为50年,第一个10年只交纳手续费,第二、第三、第四个10年各还贷款总额的30%,最后一个10年偿还贷款的10%,并一律由政府支付。
    冠县是山东省首批接受世界银行农村卫生项目贷款的15个县、市区之一。1984~1989年,根据《贷款协定》和《山东省冠县农村卫生项目实施计划》,利用贷款先后从国内外购进各种先进仪器设备102台件,重点分配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总值达51.2086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2.41722万元)。省、地、县财政拨款和受益单位共同投资,新建县医院门诊大楼、防疫站检验楼和保健站门诊病房楼各1座,新建县结核防治所、县卫校各1处,总建筑面积达5350平方米,用款146.08万元,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33人次,支付培训费466276元。
    世界银行农村卫生项目贷款为县医疗、保健、防疫、防治单位,特别是县人民医院带来了房屋、设备、技术3配套的优势,使冠县医疗卫生设备和诊断治疗技术均上了一个大台阶,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显著的社会效益。冠县人民医院住院人数由1983年的3557人增加到1988年的7525人,净增1倍多;5年内增加病床70张,使用率仍为100%以上;诊断符合率由1983年的89%提高到1988年的92%,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由1983年的80%提高到1988年的84%;服务范围扩大到临近各县,业务收入1988年比1987年增加30%以上。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