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费医疗
建国前,药铺、诊所均为私营,医疗全系自费,药价昂贵,贫者无钱吃药,小病抗,大病熬,病死率很高。建国后,仍以自费医疗为主要形式,由于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的逐步提高,病患者多能获得及时治疗;少数确有困难者,民政部门酌情给予救济。遇到自然灾害或大疫病流行,各级政府实行减免或缓收医药费。
二、公费医疗
1952年,县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对在各级政府、党委、群众团体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公费医疗费按每人每年6元标准列入财政予算,由县卫生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享受公费医疗的疾病患者,需要先到县卫生主管部门开信,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医疗费统一核算报销。1955年,卫生部门加强对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公费医疗必须根据病人实际情况用药,控制开大方,患者不得指名要药,对国家规定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由就诊者自理。1964年后,对确定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危重患者,须有医生诊断证明书。经县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办理转院手续,转院所需费用,凭医院结算清单报销,不再预支。1976年2月,公费医疗实行单位包干制,平均每人每月1.5元,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数分配到各系统和公社,就诊时凭《公费医疗手册》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药费当即结算,回各自单位报销。县医院专设公费医疗门诊,公社卫生院和县分院固定一名医生兼管公费医疗工作。1978年4月,县公费医疗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管理公费医疗。
三、合作医疗
1969年10月17日,贾镇区大柳邵村(现属兰沃乡)在全县第一个实行队办合作医疗。同年底,全县734个大队中有218个实行合作医疗。1970年10月,队办合作医疗发展到548个,占全县大队总数的74%,其中贾镇、桑阿镇、南馆陶3个区的所有大队全部实行合作医疗。1975年,开始实行社、队两级联办合作医疗。合作医疗经费由生产大队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社员每人每年交费1~2元,在大队合作医疗室就诊,免除医药费;到上级医院治疗者,需经赤脚医生检查证明和大队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凭医院单据全部或部分报销医药费。参加社队两级联办合作医疗的,经费一部分留队使用,一部分交公社卫生院统一使用。患者在各自公社卫生院门诊治疗免收医药费,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由公社卫生院全部或部分报销。1984年以后,各乡镇合作医疗相继停办。
四、劳保医疗
1952年2月,县内企业单位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5%作为福利费,凡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医药费由单位实报实销,其直系亲属医药费凭医院单据由各自单位报销50%。“文化大革命”期间,部分单位中断。1978年以后,劳保医疗相继恢复。
第三节 医疗制度
一、自费医疗
建国前,药铺、诊所均为私营,医疗全系自费,药价昂贵,贫者无钱吃药,小病抗,大病熬,病死率很高。建国后,仍以自费医疗为主要形式,由于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的逐步提高,病患者多能获得及时治疗;少数确有困难者,民政部门酌情给予救济。遇到自然灾害或大疫病流行,各级政府实行减免或缓收医药费。
二、公费医疗
1952年,县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对在各级政府、党委、群众团体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公费医疗费按每人每年6元标准列入财政予算,由县卫生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享受公费医疗的疾病患者,需要先到县卫生主管部门开信,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医疗费统一核算报销。1955年,卫生部门加强对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公费医疗必须根据病人实际情况用药,控制开大方,患者不得指名要药,对国家规定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由就诊者自理。1964年后,对确定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危重患者,须有医生诊断证明书。经县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办理转院手续,转院所需费用,凭医院结算清单报销,不再预支。1976年2月,公费医疗实行单位包干制,平均每人每月1.5元,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数分配到各系统和公社,就诊时凭《公费医疗手册》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药费当即结算,回各自单位报销。县医院专设公费医疗门诊,公社卫生院和县分院固定一名医生兼管公费医疗工作。1978年4月,县公费医疗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管理公费医疗。
三、合作医疗
1969年10月17日,贾镇区大柳邵村(现属兰沃乡)在全县第一个实行队办合作医疗。同年底,全县734个大队中有218个实行合作医疗。1970年10月,队办合作医疗发展到548个,占全县大队总数的74%,其中贾镇、桑阿镇、南馆陶3个区的所有大队全部实行合作医疗。1975年,开始实行社、队两级联办合作医疗。合作医疗经费由生产大队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社员每人每年交费1~2元,在大队合作医疗室就诊,免除医药费;到上级医院治疗者,需经赤脚医生检查证明和大队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凭医院单据全部或部分报销医药费。参加社队两级联办合作医疗的,经费一部分留队使用,一部分交公社卫生院统一使用。患者在各自公社卫生院门诊治疗免收医药费,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由公社卫生院全部或部分报销。1984年以后,各乡镇合作医疗相继停办。
四、劳保医疗
1952年2月,县内企业单位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5%作为福利费,凡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医药费由单位实报实销,其直系亲属医药费凭医院单据由各自单位报销50%。“文化大革命”期间,部分单位中断。1978年以后,劳保医疗相继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