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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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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1956年,县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凡使用盘尼西林、链霉素、氯霉素、肝精等贵重药品者,医师必须登记。对药材公司和医院出售使用的药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要求药品陈列整齐,避免出现潮湿、霉烂、过期失效、虫蛀、鼠咬等现象。1965年,县建立药品质量监督委员会,各区设立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1978年,县卫生部门对全县无菌制剂进行检查、监督。1979年7月,建立药品检验所,址在东风西路北,负责对全县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和业务技术指导。1982年,县卫生主管部门下发通知,限期销毁卫生部公布的127种淘汰药品。1983年,在各公社设一名药品管理兼职监督员,进行经常性药品质量监督。1985年9月,县建立实施《药品管理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药政管理工作。1986年3月,县卫生主管部门下文公布28名药品管理兼职监督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药品质量检查监督,全年共检查8次,累计检查医疗和药品经营单位1127处次,查出过期药品、无批准文号药品和中药伪劣品21种,全部予以销毁。查处并取缔了所谓“山东清水制药厂”、“南馆陶203制药厂”等非法厂家。1987年开始,县卫生主管部门每年组织药品质量监督检查8~10次,定期监督检查医疗和药品经营单位、个体医药店铺及集市游医摊点。全县22个乡镇成立药品质量检查组,负责其所属范围的医药监督检查工作。
二、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管理 1950年12月,贯彻执行政务院《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县严禁私种罂粟、贩卖和吸食鸦片及其制剂;对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限制使用。1960年后,麻醉药品使用范围控制在公社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1978年,县人民医院对麻醉药品实行3级限量供应;5处县分院为2级限量供应;13处公社卫生院为1级限量供应。麻醉药品处方权经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指定专职医师行施。1980年,全县统一实行“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
剧毒药品管理 1964年11月,县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药剂人员熟练掌握毒药、限制性剧药的分类、品种、保管方法、处方限量等知识。同年12月,各区卫生院、公社卫生所对毒药、限剧药全部分开管理。1965年,县卫生主管部门举办药剂人员学习班,向学员传授毒药、限剧药管理知识和常用制剂调配方法。1976年后,要求各医疗单位对一、二类毒药、限剧药,做到专人、专帐、专处方,专柜加锁管理;建立消耗登记,控制处方限量;每年组织两次全县毒麻药品管理大检查,并列入考核医院全面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精神药物管理 1984年7月,县卫生主管部门组织5人检查小组,对全县19处医疗单位、3处药材经营组、4处药材零售部,进行安钠咖使用管理检查。1987年4月,全县医疗单位统一登记发放“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持卡到指定供应地点按季度限量购买。除特殊需要外,医生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其中氨酚待因片每次处方可增加到5日常用量,处方留存2年备查。
伪劣药品检查处理 1982年11月,全县医疗单位组织清仓查库,对省卫生厅《关于不可供药用的伪劣药品退货处理的通知》中提到的全国8个厂家生产的伪劣药品停止使用,按原供应渠道作退货处理。1984年6月,县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药材部门对全县医药市场进行伪劣药品检查,查获游医药贩9起,没收伪劣药品21种。同年7月,对全县医疗、药材经营单位进行清查,查出中药伪品15种,13425公斤,全部监督销毁。1985~1987年,县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查处游医药贩百余起,没收伪劣药品16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