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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卫生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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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设医学训科,主管医药卫生事宜。民国初期,没有专门的卫生管理机构,医药卫生由警察局代管。抗日战争时期,常驻县内的山东第六区抗日游击司令部第十支队军医处(后改称卫生处)负责部队及其驻地村镇的卫生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1946年6月,卫生事业由民政科负责管理。1950年2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卫生科,负责全县卫生管理工作。1957年9月,卫生科改称卫生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卫生局被冲击瘫痪。1971年1月,成立卫生局革委会。1982年3月,改称冠县卫生局,辖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药品检验所、结核病防治所以及5处县分院和17处乡镇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