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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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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队伍
清末,县学、书院教习多由举人、贡生充任,私塾、义学塾师多由秀才或声誉高的饱学之士担当。塾师除自己设馆授徒者外,村塾、家塾塾师均实行聘任制。村塾由学董延请,家塾由主办者聘任,官办义学由行政长官委任,私立义学则由创办者聘请。“废科举、兴学堂”之始,教员多由教习、塾师改造后充任,后多由师范讲习所培养而成。
民国时期,小学教员由校长呈准,县公署任用,分委任、专任、兼任3种,经鉴定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教员。鉴定分无试鉴定(每学期一次)和有试鉴定(2年一次)两种,监定合格者发给任教许可证。成绩80分以上者任期5年,70分以上、80分以下者任期4年,60分以上、70分以下者任期3年。40分以上、60分以下者为代用教员,任期2年。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1936年。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政府通过短期培训,在知识青年中招收教师,并利用旧知识分子和民校教员充当小学教员,扩大了教师队伍。
建国后,中小学教员称“人民教师”。1950年,全县有初小教师311人,高小教师48人。随着教育事业发展,教师队伍越来越大,分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等类型。代课教师又分长期代课教师和临时代课教师。1971年,县内长期代课教师有113人先后转为正式教师,其后长期代课教师不复存在。1987年,全县中小学教职工5155人,其中民办教师2245人,占43.5%。
二、教师待遇
(一)教师地位
县抗日政府建立、特别是建国后,党和政府对人民教师重视关怀,教师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1957年,在“整风反右”中把打“右派”的矛头指向教师,县内有99名中小学教师被划为“右派分子”,犯有扩大化错误,从1959~1978年,全部摘掉其“右派分子”帽子。“文化大革命”中,知识分子再次被摧残,部分教师被打成“牛鬼蛇神”受到批斗,精神上受到极大创伤。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知识分子政策逐步落实,在一些政治运动中受迫害的教师得到彻底平反昭雪。1984年,中教5级、小教3级以上教师的家属子女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1985年始,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县、乡政府均隆重召开“尊师重教”、“庆功表彰”大会。县人大常委、县政协委员和县、乡人民代表中都有教师代表。从建国到1987年,全县共有800多名优秀教师加入中国共产党,有2人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10人被评为省、部级优秀教师或先进工作者,教师受到全社会的尊重,社会地位越来越高。
(二)教师工资报酬
清末,塾师报酬各不相同。村办学馆由村上学各户负担,谁家子女上学,谁家出钱供塾师薪俸。塾师得钱多少由其程度高低及所教学生多少决定,薪俸一般每年300千文左右。书院教习及官办小学堂教员薪资每年铜钱80~100吊。塾师薪俸分期支付,年终结算。
1928年,初小教员月薪仅4元上下。1929年2月有所增加,但最高5元。11月,令各设学村庄每月补助该村教员3元,教员月薪为7~8元,至抗战前夕,初小教员月薪12~15元,高小教员月薪20~30元。抗日战争开始后,县内解放区小学教员实行和行政干部同样的供给制,每人每月22.5公斤小米,100公斤烧柴,办公费2~3元,从各村打条领取,交公粮时扣除。解放战争时期,小学教师实行薪粮制,初小教师每月20~40公斤小米,高小教师每月40~60公斤小米。助教则由各村给予一定补助。
建国初期,小学教师仍实行薪粮制,标准与解放战争时期相同。1952年,改行工资分制,最高160分,最低70分,平均120分,可买小米100公斤左右。1956年工资改革,教师实行货币工资标准制度。教师工资普增40~50%,小学教师月工资平均达38元。1959年、1960年和1963年,国家连续调整部分低工资教师的工资,对生活困难者,经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政府还发放救济款。“文化大革命”期间,小学下放大队后,公办教师全部实行“工分加补贴”,口粮也转队供应。1977~1979年,连续3年提高部分教师工资。1981年,所有教职工工资普遍上调1级,部分上调两级。1984年工资改革,全县小学教师工资普增17元以上,并且实行教龄补贴(补工资总额的10%)和班主任津贴制度,教师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50年代,民办教师除按普通劳力标准记工分外,国家每月补助4~6元。至1969年,小学民办教师国家每月补助增到7元,中学每月补助增到12元,在校住宿者另发小伙补贴2元。到1982年,小学民师补助每月增至19.5元,中学民师每月增至22.5元。1985年后,民办教师除承包土地外,补助部分由村镇集资发放。各村对民办教师的补助高低不等,高者120元左右,低者也在8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