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7月,各区、乡、村先后建立了“自卫队”、“青抗先”等,为共产党领导的最早的民兵组织。1939年2月,县成立农民抗日游击大队(营)。1940年,贯彻落实军分区关于“建立民兵制度,开展群众性游击战争”的指示,县政府设立武装科,加强了对民兵组织的领导。1941年,冠县青救会由脱产武装改为不脱产的基干民兵组织,各村“模范班”也属民兵。1942年,县建立民兵大队,区建立中队,村建立小队。全县基干民兵4000余人,各种枪支1400余支。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民兵组织暂行条例》,年满16~4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6~35周岁女性公民均为民兵。其中16~3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6~25周岁的女性公民为基干民兵。1953年,区建立民兵基干连,1956年以后,全县建立、健全了各级民兵领导班子,加强了民兵工作的组织领导。1958年9月,县成立民兵师,1959年,对全县民兵进行组织整顿,成立野战民兵团。公社、管理区、生产大队分别成立野战民兵营、连、排。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民兵工作“组织、政治、军事”三落实的指示,对全县民兵进行整顿。“文化大革命”中,各级民兵组织一度瘫痪。1970年,县组建武装基干团。1971年,由县直机关及企业单位干部职工组建防空营,辖3个连,12个排,分防空射击、通讯联系、运输、救护等专业。1978年,县组建武装基干民兵团,公社组建武装基干民兵营,公社以下组建基干民兵连。1981~1987年,根据中发[1981]11号文件和山东省鲁发[1981]23号文件,按照“减少数量,提高质量,保证重点,打好基础”的精神,缩小民兵组建范围,缩短民兵组建年龄,简化民兵层次,减少民兵数量。由原来的武装民兵、基干民兵、普通民兵3种组织形式简化为基干民兵、普通民兵两种组织形式。普通民兵的年龄为18~35周岁,其中,经过军事训练或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男性公民18~28周岁、女性公民18~23周岁的为基干民兵。
第一节 民兵组织
1938年7月,各区、乡、村先后建立了“自卫队”、“青抗先”等,为共产党领导的最早的民兵组织。1939年2月,县成立农民抗日游击大队(营)。1940年,贯彻落实军分区关于“建立民兵制度,开展群众性游击战争”的指示,县政府设立武装科,加强了对民兵组织的领导。1941年,冠县青救会由脱产武装改为不脱产的基干民兵组织,各村“模范班”也属民兵。1942年,县建立民兵大队,区建立中队,村建立小队。全县基干民兵4000余人,各种枪支1400余支。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民兵组织暂行条例》,年满16~4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6~35周岁女性公民均为民兵。其中16~3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6~25周岁的女性公民为基干民兵。1953年,区建立民兵基干连,1956年以后,全县建立、健全了各级民兵领导班子,加强了民兵工作的组织领导。1958年9月,县成立民兵师,1959年,对全县民兵进行组织整顿,成立野战民兵团。公社、管理区、生产大队分别成立野战民兵营、连、排。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民兵工作“组织、政治、军事”三落实的指示,对全县民兵进行整顿。“文化大革命”中,各级民兵组织一度瘫痪。1970年,县组建武装基干团。1971年,由县直机关及企业单位干部职工组建防空营,辖3个连,12个排,分防空射击、通讯联系、运输、救护等专业。1978年,县组建武装基干民兵团,公社组建武装基干民兵营,公社以下组建基干民兵连。1981~1987年,根据中发[1981]11号文件和山东省鲁发[1981]23号文件,按照“减少数量,提高质量,保证重点,打好基础”的精神,缩小民兵组建范围,缩短民兵组建年龄,简化民兵层次,减少民兵数量。由原来的武装民兵、基干民兵、普通民兵3种组织形式简化为基干民兵、普通民兵两种组织形式。普通民兵的年龄为18~35周岁,其中,经过军事训练或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男性公民18~28周岁、女性公民18~23周岁的为基干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