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服役应征时的年龄规定为18~25周岁,后改为18~22周岁,1985年后为18~20周岁。服役期,陆军为3年,可超期服役。征兵时,县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负责政审、体检和入伍前的集训等,向青年进行国防教育,对适龄青年及其家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达到个人、家庭、政府、军队四满意。入伍后实行供给制,发部分生活津贴费。服役期满后,根据本人自愿和部队需要可以超期服役,其生活津贴费按服役年限逐年增加。战士服役期满、复员退伍后,一般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县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凡复员退伍军人均参加民兵组织。现役军人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和生活照顾。
1956年,开始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选招飞行员、滑翔员。冠县自1959~1985年共选招飞行学员27名,滑翔学员20名。
义务兵役制,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1955年开始对预备役军人进行登记,1965年取消预备役,1981年恢复,民兵即为预备役,义务兵与民兵相结合。198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从1984年起,县内每年进行一次预备役人员登记。参加预备役登记的一是18~35岁编入基干民兵的人员,二是35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预备役又分为两类,一类预备役年龄为18~28岁,二类预备役年龄为29~35岁。一类预备役超过年龄转入二类预备役。预备役人员的训练和民兵训练结合进行。
第三节 义务兵役
1955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服役应征时的年龄规定为18~25周岁,后改为18~22周岁,1985年后为18~20周岁。服役期,陆军为3年,可超期服役。征兵时,县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负责政审、体检和入伍前的集训等,向青年进行国防教育,对适龄青年及其家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达到个人、家庭、政府、军队四满意。入伍后实行供给制,发部分生活津贴费。服役期满后,根据本人自愿和部队需要可以超期服役,其生活津贴费按服役年限逐年增加。战士服役期满、复员退伍后,一般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县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凡复员退伍军人均参加民兵组织。现役军人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和生活照顾。
1956年,开始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选招飞行员、滑翔员。冠县自1959~1985年共选招飞行学员27名,滑翔学员20名。
义务兵役制,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1955年开始对预备役军人进行登记,1965年取消预备役,1981年恢复,民兵即为预备役,义务兵与民兵相结合。198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从1984年起,县内每年进行一次预备役人员登记。参加预备役登记的一是18~35岁编入基干民兵的人员,二是35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预备役又分为两类,一类预备役年龄为18~28岁,二类预备役年龄为29~35岁。一类预备役超过年龄转入二类预备役。预备役人员的训练和民兵训练结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