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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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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内就有各种形式的民间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多由村干部、德高望重之人承担。
建国后,建立区、乡、村各级调解组织,由民政部门具体管理。1978年,全县18处人民公社均设专职司法助理员1人,负责民事纠纷调解工作,行政隶属人民公社,业务归县法院领导。1980年,公社司法助理员业务领导移属司法局。1983年,全县有村级调解委员会744个,企业调解委员会119个。调解人员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狠抓纠纷预防措施落实,普遍开展创建“五好家庭”、制定“乡规民约”和“厂规厂纪”等活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减少了纠纷的发生,挽救了一批即将走向犯罪的人。1987年,全县22个乡镇设司法助理员22人,建立村级调解委员会744个,调解人员2489人;建立企业调解委员会69个,调解人员234人。全县建法律服务站19处,共44人。共受理民间纠纷3281件,调解处理3228件,在缓解社会基层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和进一步实施法制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