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司法行政由法院兼理。
1938年2月冠县抗日政府建立后,由民政科兼管司法行政。1943年下半年,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有科长1人,干事2人,负责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1948年,司法科增至8人,有正、副科长各1人,科员6人。
1952年3月,撤销司法科,成立冠县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由县法院兼管。1980年11月,县司法局成立,设副局长1人,法律工作者1人,至年底人员增至7人。1981年,司法局设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全局达到17人,司法行政渐趋正轨。1982年,增设办公室、法制宣传股、基层调解股,全局26人。1987年8月,股改科,增设政工科,全局共有1室2处3科,人员增至29人。
第四章 司法行政
民国时期,司法行政由法院兼理。
1938年2月冠县抗日政府建立后,由民政科兼管司法行政。1943年下半年,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有科长1人,干事2人,负责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1948年,司法科增至8人,有正、副科长各1人,科员6人。
1952年3月,撤销司法科,成立冠县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由县法院兼管。1980年11月,县司法局成立,设副局长1人,法律工作者1人,至年底人员增至7人。1981年,司法局设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全局达到17人,司法行政渐趋正轨。1982年,增设办公室、法制宣传股、基层调解股,全局26人。1987年8月,股改科,增设政工科,全局共有1室2处3科,人员增至2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