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知县负责第一审级刑事案件。
民国初期,采用承审制,承审员辅佐县知事受理第一审级刑事案件。1928年,冠县法院成立后,负责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级的审理。量刑依据主要是国民党政府的法规汇编《六法全书》。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以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政策、法令为依据,以保障人民利益、镇压反动阶级和反革命分子反抗破坏为指导思想开展审判活动。1943年,司法科与公安局分工,公安机关负责刑事侦破,司法科负责案件审理,县政府裁判委员会负责量刑,判决布告由县长、司法科长、办事人员依次署名。1943~1952年,共审结刑事案件430起。194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开始确立人民司法制度。
1952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审判程序逐步完善。1956年冬,县审判委员会建立,开始实行以公开审理为中心的陪审、辩护、回避、上诉、合议等审判制度。1953~1956年,共审结刑事案件250起。1958年,因受“大跃进”影响,只求办案速度,影响办案质量,冤、假、错案增加,至1962年逐步纠正。1963~1966年,遵照毛泽东提出的“三少”(少捕、少杀、少管)指示,死刑案件大幅度减少,办案质量明显提高。“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的思想影响,刑事案件量刑偏高,有些案件混淆罪与非罪界限,造成一批冤、假、错案。1979年,复查刑事案件356起、418人,平反和纠正94件、114人。1980年始,复查全部案件,其中刑事案件62起、67人,平反和纠正41起、42人。1981~1983年,依法审结刑事案件300起。随《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刑事审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结案件基本合法、及时。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年底审结刑事案件167起、224人;召开宣判大会3次,判处罪犯112人,其中死刑立即执行4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4人。1983年8月~1985年,共受理刑事案件427件,审结420件(其中刑事申诉案52起)。1986年,贯彻落实“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全年受理刑事案件81件、110人,审结79件、106人。1987年1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后,全年受理刑事案件78件、103人,审结76件、100人。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安定。
第一节 刑事审判
清末,知县负责第一审级刑事案件。
民国初期,采用承审制,承审员辅佐县知事受理第一审级刑事案件。1928年,冠县法院成立后,负责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级的审理。量刑依据主要是国民党政府的法规汇编《六法全书》。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以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政策、法令为依据,以保障人民利益、镇压反动阶级和反革命分子反抗破坏为指导思想开展审判活动。1943年,司法科与公安局分工,公安机关负责刑事侦破,司法科负责案件审理,县政府裁判委员会负责量刑,判决布告由县长、司法科长、办事人员依次署名。1943~1952年,共审结刑事案件430起。194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开始确立人民司法制度。
1952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审判程序逐步完善。1956年冬,县审判委员会建立,开始实行以公开审理为中心的陪审、辩护、回避、上诉、合议等审判制度。1953~1956年,共审结刑事案件250起。1958年,因受“大跃进”影响,只求办案速度,影响办案质量,冤、假、错案增加,至1962年逐步纠正。1963~1966年,遵照毛泽东提出的“三少”(少捕、少杀、少管)指示,死刑案件大幅度减少,办案质量明显提高。“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的思想影响,刑事案件量刑偏高,有些案件混淆罪与非罪界限,造成一批冤、假、错案。1979年,复查刑事案件356起、418人,平反和纠正94件、114人。1980年始,复查全部案件,其中刑事案件62起、67人,平反和纠正41起、42人。1981~1983年,依法审结刑事案件300起。随《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刑事审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结案件基本合法、及时。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年底审结刑事案件167起、224人;召开宣判大会3次,判处罪犯112人,其中死刑立即执行4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4人。1983年8月~1985年,共受理刑事案件427件,审结420件(其中刑事申诉案52起)。1986年,贯彻落实“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全年受理刑事案件81件、110人,审结79件、106人。1987年1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后,全年受理刑事案件78件、103人,审结76件、100人。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