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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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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县检察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试行监督制度的总结》精神,对县看守所进行检查,协助公安部门纠正存在问题,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开始对监所实行检察监督。1960年2月和5月,先后两次派员协助公安监所干警对1951年以来62名保外就医人犯、1955年以来39名监外执行人犯进行了“五查”(查人犯回原籍执行时间、查刑期、查病情、查表现、查有无新的犯罪)和“三访”(访问人犯所在单位干部、访问有关群众、访问四邻)活动。根据查访情况,对已死亡的16名人犯,对刑期将满、确有痛改前非表现的4名人犯,对逃匿改造、流窜外地的3名人犯,分别作出销案、假释和追捕归案、立即收监的处理。同年冬,对176名在押人犯的身体、生活状况进行检查时,发现13人患有水肿病,及时做出隔离治疗、免除劳役处理,并决定每个人犯每天增加一两黄豆。1980年,检察院设监所检察科,对监所刑事案件的裁定、判决,依法进行监督检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1979~1987年,每年对监所服刑和保外就医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表现和就医情况适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