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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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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前,检察机关未全面独立行使检察权,刑事检察、批捕起诉等业务,均由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法院等部门共同办理。1955年8月恢复检察院建置后,开始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任务,独立行使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权,刑事监察健康发展。1955~196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呈捕案件1765件,批准逮捕1500件,不批准逮捕260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020件,向法院起诉1000件,免予起诉8件,不起诉12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受到冲击,检察业务基本停止。1978年6月,县检察院重新组建,监督职能得到恢复。刑事检察由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分别审理,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刑检工作规定细则》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补充规定等进行审理。刑事检察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新时期。至198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呈捕案件1508件,批准逮捕996件,不批准逮捕192件,退回补充侦查320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009件、1213人,提起公诉696件、783人,免予起诉102件、148人,不予起诉34件、41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77件、241人;出庭支持公诉558件;纠正违法审判38条次,对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