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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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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无专门检察机构。1928年始,县法院内设检察官,由知县兼任。1929年7月,取消知县兼检察官制,检察官由最高法院检察处直接委任。1933年1月,按照省政府令撤销法院,恢复实行承审制,由县长兼理检察事务。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未设检察机构,检察权由行政首长和公安机关行使。
1951年10月,成立冠县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1人,检察员2人,秘书、文书、统计、通讯员各1人。1953年初县检察署撤销。1955年8月,恢复检察机构,改称冠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5人,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各1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院工作瘫痪。1968年3月,检察院实行军管,公、检、法3家同属“冠县公安机关军管组”领导。1973年6月军管撤销后,由公安机关代行检察职权。1978年6月,冠县人民检察院恢复。1980年3月,检察院设办公室和侦察监督、审判监督、经济检察、法纪检察、劳改检察等股,并成立检察委员会。同年8月,增设控告申诉股。1982年7月,股改称科,增设政工科和调研室,全院7科2室。以后编员陆续增加,至1984年7月,全院编制达53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检察员11人,助理检察员26人,书记员1人,司法警察2人,办公室及后勤人员9人。1984年7月机构改革,检察院增设技术科,撤销调研室,并改组充实了检察委员会。时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检察员33人,助理检察员10人,书记员5人。1987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85年47号文件规定,届任检察长升格为副县级,院内人员增至6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