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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警察和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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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县巡警有巡弁1人,巡目2人,步巡30人,马巡10人,负责站岗巡街,守护城池、仓库、监狱及查拿盗贼等事。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增加抬马巡5人,前达15人。
1915年(民国4年),警察所由省政府委任一等、二等警佐各1人,巡官1人,巡长2人。县属河北18村一带警察分所有二等警佐、巡官、书记各1人。全县有一等警兵、长警、扶役共24人。1920年后警察机构扩充,警兵增至70余人。1928年1月,根据山东省警务处新章程,警察机构改组,扩充警额。县警察所(亦称警察所总局)下设4个警察队(亦称分局),分驻斜店、桑阿镇、化村、程村等地。警员共225人。1933年裁员减薪,公安局官佐、长警、扶役共106人。
1940年底,县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设保卫队,辖3个班,40余人枪,负责锄奸、机关保卫和人犯看押工作。1946年组建冠县中队,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1949年10月~1982年6月,先后属解放军公安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1982年7月~1987年,重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为连级建制。1946~1952年,辖3个班,66人;1953~1955年,辖3个班,50余人;1956~1980年,辖2个班,18人;1981~1987年,辖3个班,30人。主要担负看守监所、押解罪犯、追捕逃犯、防范和镇压反革命暴乱、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等任务。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监所
清代,县设典狱署,置典史1人,负责收押人犯、管理监狱,并审理盗窃案件。
1912年,典狱署改为管狱署,主管人改称管狱员,管理监守囚犯。有监狱一所,专收已判决犯人。未判决犯人及轻微罪犯由县署捕快看管。1922年,在东门里专设女看守所,1928年移至监狱东侧。后取消捕快代管制,另设民事、刑事看守所,专收未判决男犯。监狱和看守所各有看役6名,女监所设看役1名。1933年,男女看守所及管狱员办公地点并归狱内。
1939年,县抗日政府建立警察所,所内设拘留室。因县抗日民主政府无固定监所,羁押人犯多随中共县委、县政府机关转移。1945年8月县政府迁进县城后,建看守所。有男监号4间,女监号1间。设所长1人、干事2人。
1968年,看守所扩建为13间,其中男监号11间,女监号2间。设所长1人,会计1人。1981年,所长、干事增至4人。1982年,新建看守所房10间,设正、副所长各1人,干事2人。
看守人员对犯人实行科学、文明管理,不体罚打骂,定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保证人犯生活标准。1953~1954年,看守所建榨油厂和砖瓦场各1处,组织犯人打油、烧砖,其盈利用于犯人的生活改善和贴补所内其他杂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上级指示,建立健全看守所规章制度,包括“收押制度”、“提审制度”、“看病、劳动制度”、“放风接见制度”、“卫生及生活管理制度”和“看守所长职责”、“看守员职责”、“值班员职责”等,监所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同时通过组织犯人读报、收听广播、家属规劝、个别谈话和请“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给犯人上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犯人的教育,使其认罪服法,积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