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1949年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县内解放区通过户口清查登记和抽查,为锄奸、反特等斗争提供线索,维护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社会治安。
1950年始,对县城户口进行登记,初步建立户籍管理制度。县城居民按街道制定门牌,逐户登记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及每个家庭成员的性别、年龄等项内容,签发户口本,并区分常驻户口和暂住户口,暂住户口注明暂住事由。农村户口由村公安员造册上报,县公安部门存档,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后,全县城乡普遍建立户口簿,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村会计按季、年定期统计上报。1956年8月,县公安部门根据《山东省对农村户口管理意见》设立户籍股,管理全县户口。1959年,实行户口卡片和重点人口登记制度,管理暂住户口和旅店(招待所)客宿人员。1961年8月,县直机关和乡村户口相继实行卡片管理,人民公社设户籍员。非农业户口由公安局户籍股管理,农业户口由公社管理。1962年,撤销户籍股和户籍员,城镇户籍复归治安股管理,农村户籍由公社办公室或民政助理兼管。1967年,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统一准迁证制度。对农村迁往城市和中、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等做出具体规定。1978年开始,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增长,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1979~1983年,清退非法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者864人。1978年,公社派出所接管户籍管理。1984~1987年,户籍管理隶属公安局治安科,实行治安科和派出所两级管理。先后建立户口登记、户口管理、户口迁移等各项规章制度,户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1987年8月,县开始开展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
第四节 户籍管理
1937~1949年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县内解放区通过户口清查登记和抽查,为锄奸、反特等斗争提供线索,维护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社会治安。
1950年始,对县城户口进行登记,初步建立户籍管理制度。县城居民按街道制定门牌,逐户登记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及每个家庭成员的性别、年龄等项内容,签发户口本,并区分常驻户口和暂住户口,暂住户口注明暂住事由。农村户口由村公安员造册上报,县公安部门存档,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后,全县城乡普遍建立户口簿,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村会计按季、年定期统计上报。1956年8月,县公安部门根据《山东省对农村户口管理意见》设立户籍股,管理全县户口。1959年,实行户口卡片和重点人口登记制度,管理暂住户口和旅店(招待所)客宿人员。1961年8月,县直机关和乡村户口相继实行卡片管理,人民公社设户籍员。非农业户口由公安局户籍股管理,农业户口由公社管理。1962年,撤销户籍股和户籍员,城镇户籍复归治安股管理,农村户籍由公社办公室或民政助理兼管。1967年,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统一准迁证制度。对农村迁往城市和中、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等做出具体规定。1978年开始,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增长,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1979~1983年,清退非法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者864人。1978年,公社派出所接管户籍管理。1984~1987年,户籍管理隶属公安局治安科,实行治安科和派出所两级管理。先后建立户口登记、户口管理、户口迁移等各项规章制度,户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1987年8月,县开始开展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