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毒、禁娼、禁赌
1940年5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大力宣传、积极开展禁烟肃毒工作,打击贩毒、吸毒聚赌、嫖娼者。1945年日本投降后,县明令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在城乡广泛清查贩毒、吸毒行为,取缔娼妓,打击聚赌活动。1949年7月,县进一步开展禁烟、禁娼、禁赌活动,对吸毒、嫖娼、聚赌者,制定了各种处罚措施。凡参加赌博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参赌的干部,撤销干部职务;长期参赌者,游街、罚以劳役。1952年,连续3个月开展禁烟运动,收缴烟土近1.5公斤,贩烟首犯宋某被判刑。其后,基本杜绝了吸毒、嫖娼和聚赌活动。
二、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县从1952年开始,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实行管制改造,经法院判决或公安机关直接下达“管制通知书”,然后由公安部门执行管制,群众监督改造。1955年,全县“四类分子”2000余人。对其监督改造主要由村治保委员会负责。“四类分子”外出、会客,必须经治保主任批准,并定期向村治保委员会汇报劳动和思想改造情况,半年一次评比,年终进行总评。根据改造情况,分别给予撤销管制、延长管制、重新戴帽、依法惩办等处理。1961年,对以“四类分子”为重点,包括历史上伪、杂人员和刑满释放分子、会道门头子以及有海外关系的人员等,进行调查摸底,加强控制与监督。1979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摘帽、纠正错划及对其子女确定成分、改换身份工作。对1600名地主、富农分子摘掉帽子,其子女均定为社员成分。1983年,根据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精神,“四类分子”全部摘帽,监督改造工作结束。1985年,给国民党起义人员,投诚人员颁发了证书,对其错误处理的予以平反。
三、枪支弹药和民用易爆物品管理
枪支弹药管理 建国后,公、检、法干警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按规定配发了枪支、子弹。县公安部门遵照有关规定,对全县配发的枪支、子弹登记造册,发放持枪证明。对枪支、子弹和持枪证明半年进行一次验查,年终进行评审。同时,根据公安部及省、地有关部门的指示,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逐乡逐村清查、登记、收缴。
1966~1976年,县内部分枪支、弹药流散社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犯罪活动。1981年,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枪支弹药清理登记的通知》,县公安部门对全县枪支、弹药进行清理登记,不符合配置和佩戴枪支的单位和个人,枪弹一律收缴;符合配枪规定的,严格发放手续,并对配枪人员加强教育,严防丢失、走火等事故发生。
1980~1986年,县内先后发生3次猎枪或自制土枪走火及持土枪伤人事故。据此,县公安部门严格规定:凡购买猎枪者,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安局批准后发给购枪证明,到指定专营商店购买;凡自制土枪,先向当地派出所递交书面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经公安局批准后发给持枪证明。并经常进行法律教育和枪支技术检查。
民用易爆物品管理 建国以来,鞭炮管理主要是在集市销售时划定专门场地,教育销售人员防火、防爆。198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省、地有关规定,对鞭炮生产比较集中的乡镇,生产前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并对生产场地、安全措施及有关事项进行检查,达不到要求的不准生产。生产期间,公安干警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定期检查,并委托当地派出所不定期抽查。1986年,县公安局和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印发了《致全县烟花、爆竹产销户一封信》、制定了8条安全措施,严格规定氯化钾配比必须控在20%以内,并对集市销售摊点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
四、特种行业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开办旅店、招待所、刻字等特种服务行业须向公安局、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经营场所和环境条件等合格后发给营业证方可营业。对这些特种行业的管理,主要通过特种行业经营,发现和掌握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解放初期,县公安部门开始对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建国后,对特种行业重新审查登记,教育从业人员奉公守法,并陆续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除公安等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外,从业人员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并汇报制度执行情况。各旅店每晚定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客宿人员登记表,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公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普查和抽查。部门刻制公章,必须有单位写出申请,经公安局批准,到指地点刻制。1987年,全县特种行业有旅店33家,刻字业18户,废品收购站23个。建国以来,根据各旅店提供的情况,查获各类犯罪分子58人;通过废品收购站查获销脏案4起、犯罪分子18人。
五、自行车管理
1976年5月,成立冠县自行车管理办公室,全县18个公社自行车管理业务由公社工商所兼办。1978年2月,自行车管理交公安局管理,由治安股具体负责。各公社设车管处,有车管员1人,在公安助理员或派出所辅助下开展车管工作。同年7月25日,根据公安部(1978)5号文件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联合通知精神,县公安局建立自行车管理所,由1名干警任车管所长,聘用临时车管员。城关公社车管业务由车管所直辖,其余各公社均设车管站1处,有专人管理。
1976年,自行车管理办公室对全县自行车逐车登记建档,统一制定和发放牌照。1977年纳入管理的自行车共4.1万辆。1978年4月,开始进行不定期路查;8月,开始办理车主变更过户手续和车辆迁入迁出县境手续。1978年8月~1979年5月,对全县纳入管理的车辆进行统一编号,全部打上钢印。1981年,实行路查验证。1982年,贯彻《山东省自行车管理办法》,全县纳入管理的自行车8.4万辆,1987年达15万辆。
六、基层治保组织
1940年6月,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社会调查科,在第三区白塔集、第四区桑阿镇、第五区程村等集镇进行户口清查登记,建立治安保卫小组,制定监督、回报可疑人员的制度。以后,在重点村相继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初步形成防奸反特保卫网。1943年,根据冀鲁豫行署关于建立群众锄奸组织的指示,各区设公安助理员,村设公安员、建立公安委员会和群众锄奸团。1948年冬,在整党建政运动中,县恢复和建立区、小区、村各级治保组织,区设公安助理员,小区设公安员组长,村设公安员并建立治保委员会。
建国后,根据《农村治安条例(草案)》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先后在农村生产队和城镇机关、经济部门建立保卫委员会或治保小组。1958年后,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治保委员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一步加强基层治保组织建设,至1987年,全县共建村治保委员会754个,专职和兼职治保员890人;建立治安巡逻队767个,巡逻队员3955人;县直机关和企事业重点保卫单位建立保卫科(股)86个,设专职保卫人员213人。实行领导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建立了“两制一网”的防范网络。
第二节 社会治安
一、禁毒、禁娼、禁赌
1940年5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大力宣传、积极开展禁烟肃毒工作,打击贩毒、吸毒聚赌、嫖娼者。1945年日本投降后,县明令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在城乡广泛清查贩毒、吸毒行为,取缔娼妓,打击聚赌活动。1949年7月,县进一步开展禁烟、禁娼、禁赌活动,对吸毒、嫖娼、聚赌者,制定了各种处罚措施。凡参加赌博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参赌的干部,撤销干部职务;长期参赌者,游街、罚以劳役。1952年,连续3个月开展禁烟运动,收缴烟土近1.5公斤,贩烟首犯宋某被判刑。其后,基本杜绝了吸毒、嫖娼和聚赌活动。
二、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县从1952年开始,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实行管制改造,经法院判决或公安机关直接下达“管制通知书”,然后由公安部门执行管制,群众监督改造。1955年,全县“四类分子”2000余人。对其监督改造主要由村治保委员会负责。“四类分子”外出、会客,必须经治保主任批准,并定期向村治保委员会汇报劳动和思想改造情况,半年一次评比,年终进行总评。根据改造情况,分别给予撤销管制、延长管制、重新戴帽、依法惩办等处理。1961年,对以“四类分子”为重点,包括历史上伪、杂人员和刑满释放分子、会道门头子以及有海外关系的人员等,进行调查摸底,加强控制与监督。1979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摘帽、纠正错划及对其子女确定成分、改换身份工作。对1600名地主、富农分子摘掉帽子,其子女均定为社员成分。1983年,根据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精神,“四类分子”全部摘帽,监督改造工作结束。1985年,给国民党起义人员,投诚人员颁发了证书,对其错误处理的予以平反。
三、枪支弹药和民用易爆物品管理
枪支弹药管理 建国后,公、检、法干警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按规定配发了枪支、子弹。县公安部门遵照有关规定,对全县配发的枪支、子弹登记造册,发放持枪证明。对枪支、子弹和持枪证明半年进行一次验查,年终进行评审。同时,根据公安部及省、地有关部门的指示,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逐乡逐村清查、登记、收缴。
1966~1976年,县内部分枪支、弹药流散社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犯罪活动。1981年,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枪支弹药清理登记的通知》,县公安部门对全县枪支、弹药进行清理登记,不符合配置和佩戴枪支的单位和个人,枪弹一律收缴;符合配枪规定的,严格发放手续,并对配枪人员加强教育,严防丢失、走火等事故发生。
1980~1986年,县内先后发生3次猎枪或自制土枪走火及持土枪伤人事故。据此,县公安部门严格规定:凡购买猎枪者,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安局批准后发给购枪证明,到指定专营商店购买;凡自制土枪,先向当地派出所递交书面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经公安局批准后发给持枪证明。并经常进行法律教育和枪支技术检查。
民用易爆物品管理 建国以来,鞭炮管理主要是在集市销售时划定专门场地,教育销售人员防火、防爆。198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省、地有关规定,对鞭炮生产比较集中的乡镇,生产前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并对生产场地、安全措施及有关事项进行检查,达不到要求的不准生产。生产期间,公安干警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定期检查,并委托当地派出所不定期抽查。1986年,县公安局和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印发了《致全县烟花、爆竹产销户一封信》、制定了8条安全措施,严格规定氯化钾配比必须控在20%以内,并对集市销售摊点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
四、特种行业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开办旅店、招待所、刻字等特种服务行业须向公安局、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经营场所和环境条件等合格后发给营业证方可营业。对这些特种行业的管理,主要通过特种行业经营,发现和掌握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解放初期,县公安部门开始对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建国后,对特种行业重新审查登记,教育从业人员奉公守法,并陆续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除公安等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外,从业人员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并汇报制度执行情况。各旅店每晚定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客宿人员登记表,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公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普查和抽查。部门刻制公章,必须有单位写出申请,经公安局批准,到指地点刻制。1987年,全县特种行业有旅店33家,刻字业18户,废品收购站23个。建国以来,根据各旅店提供的情况,查获各类犯罪分子58人;通过废品收购站查获销脏案4起、犯罪分子18人。
五、自行车管理
1976年5月,成立冠县自行车管理办公室,全县18个公社自行车管理业务由公社工商所兼办。1978年2月,自行车管理交公安局管理,由治安股具体负责。各公社设车管处,有车管员1人,在公安助理员或派出所辅助下开展车管工作。同年7月25日,根据公安部(1978)5号文件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联合通知精神,县公安局建立自行车管理所,由1名干警任车管所长,聘用临时车管员。城关公社车管业务由车管所直辖,其余各公社均设车管站1处,有专人管理。
1976年,自行车管理办公室对全县自行车逐车登记建档,统一制定和发放牌照。1977年纳入管理的自行车共4.1万辆。1978年4月,开始进行不定期路查;8月,开始办理车主变更过户手续和车辆迁入迁出县境手续。1978年8月~1979年5月,对全县纳入管理的车辆进行统一编号,全部打上钢印。1981年,实行路查验证。1982年,贯彻《山东省自行车管理办法》,全县纳入管理的自行车8.4万辆,1987年达15万辆。
六、基层治保组织
1940年6月,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社会调查科,在第三区白塔集、第四区桑阿镇、第五区程村等集镇进行户口清查登记,建立治安保卫小组,制定监督、回报可疑人员的制度。以后,在重点村相继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初步形成防奸反特保卫网。1943年,根据冀鲁豫行署关于建立群众锄奸组织的指示,各区设公安助理员,村设公安员、建立公安委员会和群众锄奸团。1948年冬,在整党建政运动中,县恢复和建立区、小区、村各级治保组织,区设公安助理员,小区设公安员组长,村设公安员并建立治保委员会。
建国后,根据《农村治安条例(草案)》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先后在农村生产队和城镇机关、经济部门建立保卫委员会或治保小组。1958年后,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治保委员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一步加强基层治保组织建设,至1987年,全县共建村治保委员会754个,专职和兼职治保员890人;建立治安巡逻队767个,巡逻队员3955人;县直机关和企事业重点保卫单位建立保卫科(股)86个,设专职保卫人员213人。实行领导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建立了“两制一网”的防范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