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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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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设典狱署和监狱羁押犯人,设绿营和城守营维护治安。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取消绿营和城守营,创设巡警局,知县兼局长。1915年(民国4年),巡警局改称警察所。1928年5月国民党县政府成立后,警察所改称公安局(亦称公安局总局)。1929年10月,公安局下设两个分局。1931年3月,两个分局合并为一个分局,总局驻城内南大街,分局驻桑阿镇。同年5月,因东北乡土匪猖獗,遂将分局迁到兰沃,以维持当地治安。1933年1月,奉民政厅令裁员减薪,分局改为分驻所,分局长改称一等巡官。
1939年6月日军侵占冠县后,日伪政权设警务局、警察所。同年底,中共冠县县委成立社会部,主要负责党组织和抗日政权的安全保卫及锄奸反特工作。1940年6月,冠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调查科(社会调查团)。同年底,成立县公安局。1944年底公安局改称公安科。1945年10月,公安科改称公安局。1945年下半年在兰沃设立公安分局。
建国后,县公安局设治安、调研、审讯、秘书4个股及看守所、保卫队。“文化大革命”中,公安机关一度瘫痪。1968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6205部队奉命到冠县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冠县军事管制小组”,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统一实行军管。1970年,6205部队奉命调回,中国人民解放军9636部队奉命接替对公、检、法的军事管制。1973年6月,撤销军管,恢复冠县公安局。1987年,设秘书、政工、治安、预审、保卫、政保、信访、纪检、消防9个科和刑警队、政研室、看守所及24个乡镇派出所(含冠城镇2个分所),全县公安人员18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