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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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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国至1975年,县内仍沿袭历史遗留下来的殡葬习俗,实行木棺土葬。1976年,进行丧葬改革,改木葬为火葬(回民除外)。是年末,开始兴建殡仪馆,占地10040平方米,建筑面积1616平方米,其中火化车间240平方米,火化炉两座。1978年末,建成投入使用。开始,县民对火化尸体很不习惯,个别人抱有抵触情绪。尽管多次进行教育,制定硬性措施,至1985年,一般年火化尸量仅100多具,多数村仍偷埋、偷葬。1986年9月,县政府下达《关于立即制止旧葬习俗回潮坚决实行火葬的通知》和《关于搞好殡葬改革的暂行规定》,成立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纪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团委、妇联、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乡镇也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县与乡镇党委、政府签订殡葬改革目标责任书。民政部门印发《殡改信息》简报,及时推广经验,公布评比成果。同时,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落实中共聊城地委宣传部等8部委局发布的《坚决制止婚丧事宜大操大办的通告》和地纪委、监察局《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在婚丧事务中大操大办的实施意见》,组织了婚丧改革稽查队。各村也建立健全了红、白事理事会,操办丧葬事宜,检查尸体火化证。对偷埋土葬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后殡葬改革深入发展,火化逐渐成为县人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