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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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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结婚不履行登记和其他法律手续,仅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可结婚。一旦夫妇感情破裂,经私人调解无效,除个别人具休书一纸外,多数无凭无据双方即离婚另行嫁娶。一般情况是富家大女小婿,贫门大婿小女。豪门富户一夫多妻普遍存在,个别竟有三房四妾。不论贫富大小,成婚男女婚前多不认识。1945年后,政府对此有所干预,一夫多妻大大减少,但包办婚姻、婚龄不般配现象仍普遍存在。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县内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结婚法定年龄,男满20周岁以上,女满18周岁以上。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双方持本单位介绍信到区乡政府或婚姻主管部门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结婚。1955年,根据内务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县内婚姻登记达到了程序化。1980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原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各公社(乡镇)婚姻登记由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按照新婚姻法有关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方能结婚。不管是初婚、再婚、复婚还是事实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乡镇政府,先递交个人所在单位介绍信、结婚申请书,经过承办人询问、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方发给结婚证书,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对于要求离婚的,由民政部门受理,先进行调解使之和好,调解无效的则给予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案情复杂需提请法院处理的,则及时办理转案手续。1980年后,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普遍提倡晚婚。在城镇青年中,通过做思想动员工作,一般结婚年龄要达到男25周岁、女22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