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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职工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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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固定工工资 建国前,县内手工业作坊、店铺工人的工资数量不等,徒工则只管饭没有工资。
1950年初,一些工人也和干部一样实行供给制,一般享受“大灶”待遇,每人每天1.5斤米、3钱油、3钱肉、5钱盐、1斤粗菜、1.4斤原煤或2斤木柴,并有一定数量的服装费、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津贴费等。一些技术工人如汽车司机、汽车修理工、修械工人、印刷工人的津贴费每人每月2~5斤肉,比干部还要高。1952年,开始实行“包干”,即按照供给制标准,待遇以实物和货币的形式包干发给个人。1952年底,对企业中所有享受供给制待遇的人员,不论是生产人员还是非生产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1956年,再次在全县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中进行工资改革,工业企业、商业、供销企业实行8级工资制或全国同行业的标准。从4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1963年,进行工资调整,主要是根据生产需要和职工技术的熟练程度、工作成绩、劳动态度确定工资是否升级。全县升级、定级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46.3%,一般的升一级,只有少数生产成绩特别突出的升两级。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由调整前的40.60元增加到42.65元。1972年,对全县职工工资进行调整,调整范围是: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工的工人。一般都调高一级,只有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工的工人中的少数人,经群众讨论、领导批准调高了两级。这次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调资的有2316人,占全民所有制职工总人数的30%,其中调两级的有386人。1977年,再次对职工工资进行调整。调整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范围是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表现不好的缓调。升级人数为3348人,占职工总数的43.4%,人均月增资5.85元。1979年,按国务院决定,又为40%的职工工资升级,一般升一级,个别贡献大的升两级,全县增资职工3328人。1983年,对98个企业单位的职工普调了工资。1987年,实行计件工资的人数有3014人,占职工总数的12.73%。
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工资 按照省的规定,1958年,县内建筑业的临时普通工月工资标准1级31.88元,2级37.84元,3级44.92元。其他行业的临时工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建筑业3级壮工标准。1963年,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临时工工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等级技术正式工人工资执行,1962年,开始推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后的亦工亦农人员工资,标准略低于固定工,一般每人每年月工资增加1~2元,但最高月工资控制在45元左右。向所在生产队交款,由生产队记工分。196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使用和管理的指示,县内统一了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属于技术工种的,按本单位同工种、同技术等级的固定工工资标准执行;普通工日工资分5个等级,1级0.8元,2级1.0元,3级1.25元,4级1.48元,5级1.76元。从1985年开始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工资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持同等水平,并略高于同工种的固定工。
二、奖金
建国后至1957年,县内各产业部门根据生产需要实行奖励工资制。主要实行计件工资和生产单项奖励。1958~1965年,各企业普遍改生产单项奖为综合奖。“文化大革命”中,奖励制度停止执行,把奖金改为按人头发放的“附加工资”。1978年后,各企业又逐步恢复、健全了各种奖励制度。按奖励的目的和奖金来源划分,主要有超定额奖、质量奖、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安全生产奖、劳动竞赛奖等种类。1982年,县内各企业获各种生产奖人数223人,奖金总计74.5万元。1987年,全部职工均获得各种奖励,奖金总额186.7万元,其中超产奖8.2万元,质量奖3万元,节约奖2.2万元,劳动竞赛奖3万元,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综合奖39.4万元,年终奖9.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奖励66.9万元,其他奖44.8万元。
三、津贴、补贴和福利
保健津贴 1953年起,执行国家《保护保险条例》,对从事有害健康作业工种的职工实行保健食品津贴和高温津贴等。
野外工作津贴 建国初期没有统一规定,有的自行野外工作津贴。1959年,按《山东省勘探人员野外津贴暂行规定》执行,标准为普查人员每人每天0.5元,钻探人员每人每天0.35元,勘探工作室内人员每人每天0.2元。自1964年6月起,按国务院《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实行新的野外工作津贴,县内实行9类地区标准。1980年7月起,按国务院指示,普查津贴每人每天提高0.4元,勘探津贴每人每天提高0.3元。1984年9月起,根据国务院批示意见,普查人员津贴每人每天提高到1.8元。
夜班津贴 1958年8月前,县内部分企业便实行了夜班津贴制度,但办法与标准不一。9月,根据省对工业、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企业统一夜班津贴制度的规定,每人每个班0.2元。1978年底,按省的新标准,每人每个班提高到0.3元。从1980年1月起,从事3班生产的工人,大夜班每人每个班又提高到0.4元,小夜班仍按0.3元发给。实行两个夜班生产的工人,只发一个夜班的夜间津贴,零点以前下班的每人发给0.3元,零点以后下班的每人发给0.4元。
交通运输行车津贴 县内交通运输汽车驾驶员行车津贴从1956年开始执行,标准是每人每天0.6元。1978年,按省统一修订的标准,根据车型、吨位和驾驶员劳动强度的不同来确定,按实际出车天数,每日补助费0.1~0.3元。1979年,调整了行车津贴标准,客货车每日行驶150公里以上或6小时以上的发补贴0.8元,不足者减半;每日行车不足100公里或不足4小时的不发行车津贴。汽车驾驶员风、雨、雪路阻和抛锚在外的,每人每日补助0.6元。1984年,行车津贴改为按实际行驶里程、完成货运周转量和装运货物的重量等经济指标考核发给。
流动施工津贴 50年代初,在县内基建企业中存在着名目不同的流动施工津贴制度。1978年,对建筑安装企业职工实行流动施工津贴。按施工点离基地的远近,每人每天发给0.2~0.3元的补贴。1982年起,对砖瓦抹灰工另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0.3元。1984年,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由每人每天0.2元、0.3元、0.8元分别提高到0.5元、0.6元、1.1元。
副食品价格补贴 1979年几种副食品售价提高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非农业户口的临时工和退休职工)和国家机关干部一样每人每月享受副食品补贴5元,农业户口的临时工每人每月2.5元。
肉价补贴 1985年肉价放开后,每个职工每月补贴4元,少数民族补贴5元。
粮价补贴 1965年开始实行粮价补贴,1976年做了调整。1978年,按省计委、省财政局、省劳动局联合通知精神,每个职工(包括吃商品粮的临时工、合同工)每月补贴2元。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享受粮价补贴。
洗理费补贴 1980年起,对未实行《保险条例》的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国家机关干部一样实行洗理费补贴,男职工每人每月2元,女职工每人每月2.5元。1981年,改为企业单位的男职工每人每月1.6元,女职工每人每月2.4元。1984年后,事业单位的职工洗理费补贴提高到男职工每月4元,女职工5元,企业单位的标准则由企业自行确定。
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贴 从1965年11月开始,每人每月补贴3.5元。1978年规定,少数民族职工只有因离家较远不能回家吃饭的才给以补助。1979年11月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5元。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县内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建国初便开始实行,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企业奖励基金中福利金中的一部分。195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除工会掌管的用于困难补助的经费外,企业在奖励基金中提取10%也用于困难补助。
取暖补贴 每人每年补贴3个月。
公费医疗 50年代后,职工医疗费报销。70年代,医疗费除贵重药品外报销。80年代,部分企业医疗费按定额发给本人,节约归己,或到规定医院看病,医疗费报销。
其他福利 建国后,按国家规定,职工法定节日每年7天。其中,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加上星期天的公休日,全年共52天。女职工产假56天,各企业在法定假日和公休日的工资照发。从1956年5月起,按省规定,工厂、基本建设和交通运输企业职工需在节假日加班的,一般加发100%工资。职工病伤假,6个月内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按本人工龄长短发工资的40~60%。1958年后,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县内职工享受探亲假。职工夫妇和未婚职工与父母长期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12天探亲假,探亲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有困难的给以补助。“文化大革命”中,职工探亲假制度一度停止执行。1968年,按照国务院决定恢复探亲假。1981年,按照国务院的新规定,配偶探亲假延长至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延长至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