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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安全、保护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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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安全
解放前,县内一些作坊缺乏安全措施,工人安全没有保障,事故时有发生。解放后,县对劳动安全十分重视。1954年,贯彻国家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每个企业都有1名领导干部负责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人、特别对新工人或调到新岗位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安全操作训练。1960年,县劳动科向各厂印发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资料。196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县制定一系列安全制度。1970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1973年之后,县设立安全办公室、安全委员会,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安全工作。从1980年开始,县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在每年5月的“安全月”活动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除情况及重大事故处理以及特种作业工人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等。1982年,县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1978~1985年,县内共发生安全事故202起,死亡77人,重伤105人,经济损失37.77万元。
二、劳动保护
解放前,县内几处手工作坊劳动条件较差,雇工的劳动保护没有保障。解放后,随着工人地位的变化、企业的增加和生产的发展,县对工人的劳动保护越来越重视。1954年,县棉花加工厂规定,工人上班要穿工作服、戴口罩,每年对工人进行一次体检。60年代初,县要求各企业改善劳动条件,重视劳动保护工作。之后,全县各企业先后建立了劳动保护委员会。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从1980年开始,各企业均建立了女职工委员会。1987年底,全县共有劳动保护委员会57个,劳动保护专职干部17人;有女职工委员会37个,女职工委员会委员317人。
三、劳动保险
1951年,开始执行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8年,新工人激增,对新工人的劳动保险待遇采取了低于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办法。直到1963年,才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劳动保险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对已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不分新老工人,统一享受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职工劳动保险金统筹制度一度中断。1969年,按工资总额3%提取劳动保险金的办法停止执行,改由本单位从生产经营款项中直接支付,原由各级工会管理的劳动保险分散到各有关部门处理。1970年,按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规定,职工劳动保险统一由劳动部门掌管。1976年底,按省革命委员会的决定,扩大劳动保险实施范围,凡未实行“保险条例”的国营小企业和具备条件的集体企业均应实行。1978年,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提高了死亡职工的抚恤标准。1986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对全县合同制工人实行了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