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退职
1957年,县内开始执行退职制度,全县有6名干部因年老体弱或不适宜所任职工作而退职。从1958年始,退职者按连续工龄领取一次性退职金,最高金额不超过本人30个月的工资。1958~1965年,全县退职者690人。1962年,对精简干部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作了退职处理,为退职高峰期。1966~1971年,全县退职者仅2人,以后直至1981年无退职者。1978年6月开始,退职者待遇改为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1982~1987年,全县干部中无退职者。
二、干部退休
县内从1956年开始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当年退休1人。退休者每人每月发给本人工资50%~80%的退休金。1958年,改为退休者每人每月发给本人工资40%~70%退休金。1958~1977年,退休427人。1978年,退休金月额改为本人月工资的60%~90%,并享受其他一些补贴。1978~1983年,全县退休701人。1984~1987年,退休33人。
三、干部离休
1978年,县内开始执行干部离休制度,由县人事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待遇等予以办理。离休费按原工资金额计发。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底、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者,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分别增发两个月、1个半月、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至1987年,全县共离休749人。从1985年起,每人每月再增发17元生活补助费。
退离休干部由各自单位具体管理。各单位设有老干部专职管理人员(后称老干部科),县组织部和人事局定期检查、监督,每年进行一次大检查,保证了国家关于退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的落实。1982年,为符合条件的427名老干部实行了退休改离休;1979~1987年,为297名受过错误处理的老干部落实了政策,有的恢复了工作,有的办理了退离休手续。1965~1981年,为退离休干部安置子女626人。
第六节 干部退职、退休和离休
一、干部退职
1957年,县内开始执行退职制度,全县有6名干部因年老体弱或不适宜所任职工作而退职。从1958年始,退职者按连续工龄领取一次性退职金,最高金额不超过本人30个月的工资。1958~1965年,全县退职者690人。1962年,对精简干部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作了退职处理,为退职高峰期。1966~1971年,全县退职者仅2人,以后直至1981年无退职者。1978年6月开始,退职者待遇改为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1982~1987年,全县干部中无退职者。
二、干部退休
县内从1956年开始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当年退休1人。退休者每人每月发给本人工资50%~80%的退休金。1958年,改为退休者每人每月发给本人工资40%~70%退休金。1958~1977年,退休427人。1978年,退休金月额改为本人月工资的60%~90%,并享受其他一些补贴。1978~1983年,全县退休701人。1984~1987年,退休33人。
三、干部离休
1978年,县内开始执行干部离休制度,由县人事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待遇等予以办理。离休费按原工资金额计发。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底、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者,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分别增发两个月、1个半月、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至1987年,全县共离休749人。从1985年起,每人每月再增发17元生活补助费。
退离休干部由各自单位具体管理。各单位设有老干部专职管理人员(后称老干部科),县组织部和人事局定期检查、监督,每年进行一次大检查,保证了国家关于退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的落实。1982年,为符合条件的427名老干部实行了退休改离休;1979~1987年,为297名受过错误处理的老干部落实了政策,有的恢复了工作,有的办理了退离休手续。1965~1981年,为退离休干部安置子女62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