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知县、县丞、主簿、典吏由吏部任免,一般吏员,由县公署吏房任免。职官基本上从科考有功名者中任用。从1861~1911年的50年中,任免知县50人,有些年份1年任免知县2人。
民国初,县公署官员多为清代职官留任。后职官任用以从前清有科考功名者和学堂毕业生中吸收为主。1918年后,录事及其他佐治人员分科办公。科数、人数由县长确定。1928年国民党县政府成立后,秘书、第一科和第二科科长、科员由县长遴选,呈省各有关厅长核准委任,第三、四、五科科长及第四科技术人员均由省各主管厅委派。各科职员由县长任用。1928~1937年7月,共任免县长9人,平均任期1年。
1937年“七·七”事变后,中共对干部任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集中统一。除党委及其群众团体由县委及其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调配外,抗日政府县长由中共鲁西北特委同专员公署协商任命。1939年,改为县长由中共鲁西北地委任命。1940年,冠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改为由冠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免县政府秘书、科局长、区长及其相当职务者,县委报地委、行署批准,由县委、县政府分别办理任免手续。副科(局)长、副区长及相当职务者,由县委任免。县政府一般干部,由县委任用调配,县政府秘书承办任用手续。1938~1949年,全县共任命县科(局)长、区长以上干部390人,其中区委书记、区长156人。
1949年建国后,对干部任免进行了改革。干部任免权限是:建国初,中共冠县县委委员、副书记、书记名单先由县委呈报地委批准后,再由全县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委委员,而后召开本届一次委员全会,选举产生副书记、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先由县委呈报地委内定,再由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党代会、人代会闭幕后的任免按正常管理范围和规定程序进行。以后,县委、县政府换届选举仍执行上述程序。除此,县委各部、委、办正、副职领导干部、区委书记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县委报地委任免;副区级中心干事、区委委员、副书记由县委任免;一般干部和其他人员,由其工作部门与县委组织部协商,由组织部任用调配。县政府正副科长(局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县委与县政府协商,呈专员公署任免。县科(局)下所设正副股长、科员等由县政府批准任免。至1955年,共任免调配干部435人,其中提拔县级干部3人,区级干部62人,区助理员级干部28人。1953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县政府下属科(局)正副科(局)长及相当职务者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县人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发给县长署名的任免书。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任命领导干部38人,免职30人。1966~1977年,县革命委员会党的核心领导小组组长、县革委主任,由省革委党的核心领导小组、省革委任免。1978年,根据《宪法》规定,县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81年12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根据《组织法》,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本级政府下属办公室、委员会主任、科(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政府批准。1982年12月后改为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再后由县人大任免。1984年9月后,县政府下属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科(局)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县长根据县委建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任免,由县人大主任签署任免书。其副职及企业、事业单位正副科(局)级职务和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县委提名,县政府任免,县长签署任免书。县政府所属科(局)、企业、事业科(局)级单位下设的正副股(科)级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先由县人事局任免,后改由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任免,报县人事局备案。没设党委、党组的由人事局任免。1949年10月~1987年,县委、县政府共任命科(局)正职及行政干部605人。其中50年代和60年代,干部任免先后由民政科、人事科、人事监察局承办。1969年11月,由县革委政治部组织组承办。1975年7月,撤销组织组,设立人事局后,一直由人事局承办。干部任免分为单位呈报、组织考察、研究任免等程序,但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办法。
第三节 职官干部任免
清代,知县、县丞、主簿、典吏由吏部任免,一般吏员,由县公署吏房任免。职官基本上从科考有功名者中任用。从1861~1911年的50年中,任免知县50人,有些年份1年任免知县2人。
民国初,县公署官员多为清代职官留任。后职官任用以从前清有科考功名者和学堂毕业生中吸收为主。1918年后,录事及其他佐治人员分科办公。科数、人数由县长确定。1928年国民党县政府成立后,秘书、第一科和第二科科长、科员由县长遴选,呈省各有关厅长核准委任,第三、四、五科科长及第四科技术人员均由省各主管厅委派。各科职员由县长任用。1928~1937年7月,共任免县长9人,平均任期1年。
1937年“七·七”事变后,中共对干部任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集中统一。除党委及其群众团体由县委及其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调配外,抗日政府县长由中共鲁西北特委同专员公署协商任命。1939年,改为县长由中共鲁西北地委任命。1940年,冠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改为由冠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免县政府秘书、科局长、区长及其相当职务者,县委报地委、行署批准,由县委、县政府分别办理任免手续。副科(局)长、副区长及相当职务者,由县委任免。县政府一般干部,由县委任用调配,县政府秘书承办任用手续。1938~1949年,全县共任命县科(局)长、区长以上干部390人,其中区委书记、区长156人。
1949年建国后,对干部任免进行了改革。干部任免权限是:建国初,中共冠县县委委员、副书记、书记名单先由县委呈报地委批准后,再由全县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委委员,而后召开本届一次委员全会,选举产生副书记、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先由县委呈报地委内定,再由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党代会、人代会闭幕后的任免按正常管理范围和规定程序进行。以后,县委、县政府换届选举仍执行上述程序。除此,县委各部、委、办正、副职领导干部、区委书记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县委报地委任免;副区级中心干事、区委委员、副书记由县委任免;一般干部和其他人员,由其工作部门与县委组织部协商,由组织部任用调配。县政府正副科长(局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县委与县政府协商,呈专员公署任免。县科(局)下所设正副股长、科员等由县政府批准任免。至1955年,共任免调配干部435人,其中提拔县级干部3人,区级干部62人,区助理员级干部28人。1953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县政府下属科(局)正副科(局)长及相当职务者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县人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发给县长署名的任免书。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任命领导干部38人,免职30人。1966~1977年,县革命委员会党的核心领导小组组长、县革委主任,由省革委党的核心领导小组、省革委任免。1978年,根据《宪法》规定,县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81年12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根据《组织法》,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本级政府下属办公室、委员会主任、科(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政府批准。1982年12月后改为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再后由县人大任免。1984年9月后,县政府下属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科(局)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县长根据县委建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任免,由县人大主任签署任免书。其副职及企业、事业单位正副科(局)级职务和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县委提名,县政府任免,县长签署任免书。县政府所属科(局)、企业、事业科(局)级单位下设的正副股(科)级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先由县人事局任免,后改由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任免,报县人事局备案。没设党委、党组的由人事局任免。1949年10月~1987年,县委、县政府共任命科(局)正职及行政干部605人。其中50年代和60年代,干部任免先后由民政科、人事科、人事监察局承办。1969年11月,由县革委政治部组织组承办。1975年7月,撤销组织组,设立人事局后,一直由人事局承办。干部任免分为单位呈报、组织考察、研究任免等程序,但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