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以下设甲。乡长、里长、甲长为其行政之长。
民国初,基层行政机构仍沿用清制。1918年,改里为团,县下为乡,乡下为团,每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2人,城内每团只设团长1人。团辖若干村,村有村长。1930年,撤乡划自治区,置区公所,设区长、助理员、书记、区丁等职务,区长由县长委任。区以下设乡或镇,置乡公所、镇公所,设乡长和镇长。1937年8月后,日军侵入华北,县内局势混乱,各区公所及下属乡、镇公所自行解体。
1938年1月县抗日政府建立后,除清水区外,其余区的抗日区公所也陆续建立。抗日区公所设区长、武装助理、民政助理、司法助理、教育助理、财粮助理、公安助理等职,部分区设有副区长。初时,抗日区公所大部分为地主豪绅把持,后县抗日政府发动清乡运动,揭露清洗了不抗日、贪污肥已的区政权把持者,之后区长逐渐为中共党员担任。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直至建国,虽然区、乡的划分有多次变动,但县下为区、区下为村的行政区划格局一直未变。
1949年建国后,县以下仍为区、村建置。1950年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民政助理、财政助理、生产助理、公安助理、教育助理及文书、司务长等职。村有村长、民政委员、治保主任等职。1956年3月后,区下设乡,乡有乡长1人,文书1人,武装队长1人,均为半脱产干部。1958年5月撤区划乡,乡行政机构称为乡人民委员会,设乡长1人,副乡长1~3人。1958年9月,撤乡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人民公社设社长1人,副社长3~6人,工业部长、农业部长、水利部长、教育部长、内务部长等各1人,干事若干人。人民公社下设管理区,管理区下为村。1961年7月重新划为区,重建区公所。区下设公社,公社设社长、副社长、文书、武装部长等职。公社下的村设大队,设大队长等职。
1967年春,在“夺权”浪潮中,区、公社、大队由群众组织“夺权”,均称革命委员会。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为党政合一机构。1971年1月撤区划为公社,初称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1981年以后,陆续改称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1984年8月撤公社划乡镇,乡镇行政机构的名称定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4人,还有民政助理、司法助理,后又添设房产助理、信访助理等。农技站、林技站、农机管理站、广播站、财政所等机构除受县直有关部门指导外,也受乡(镇)政府领导。乡(镇)以下设管理区,由管理区主任和若干人员组成,均为乡(镇)党政、管理人员兼职,大多无专门办公地点。村行政机构称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六节 基层行政机构
清代,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以下设甲。乡长、里长、甲长为其行政之长。
民国初,基层行政机构仍沿用清制。1918年,改里为团,县下为乡,乡下为团,每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2人,城内每团只设团长1人。团辖若干村,村有村长。1930年,撤乡划自治区,置区公所,设区长、助理员、书记、区丁等职务,区长由县长委任。区以下设乡或镇,置乡公所、镇公所,设乡长和镇长。1937年8月后,日军侵入华北,县内局势混乱,各区公所及下属乡、镇公所自行解体。
1938年1月县抗日政府建立后,除清水区外,其余区的抗日区公所也陆续建立。抗日区公所设区长、武装助理、民政助理、司法助理、教育助理、财粮助理、公安助理等职,部分区设有副区长。初时,抗日区公所大部分为地主豪绅把持,后县抗日政府发动清乡运动,揭露清洗了不抗日、贪污肥已的区政权把持者,之后区长逐渐为中共党员担任。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直至建国,虽然区、乡的划分有多次变动,但县下为区、区下为村的行政区划格局一直未变。
1949年建国后,县以下仍为区、村建置。1950年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民政助理、财政助理、生产助理、公安助理、教育助理及文书、司务长等职。村有村长、民政委员、治保主任等职。1956年3月后,区下设乡,乡有乡长1人,文书1人,武装队长1人,均为半脱产干部。1958年5月撤区划乡,乡行政机构称为乡人民委员会,设乡长1人,副乡长1~3人。1958年9月,撤乡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人民公社设社长1人,副社长3~6人,工业部长、农业部长、水利部长、教育部长、内务部长等各1人,干事若干人。人民公社下设管理区,管理区下为村。1961年7月重新划为区,重建区公所。区下设公社,公社设社长、副社长、文书、武装部长等职。公社下的村设大队,设大队长等职。
1967年春,在“夺权”浪潮中,区、公社、大队由群众组织“夺权”,均称革命委员会。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为党政合一机构。1971年1月撤区划为公社,初称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1981年以后,陆续改称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1984年8月撤公社划乡镇,乡镇行政机构的名称定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4人,还有民政助理、司法助理,后又添设房产助理、信访助理等。农技站、林技站、农机管理站、广播站、财政所等机构除受县直有关部门指导外,也受乡(镇)政府领导。乡(镇)以下设管理区,由管理区主任和若干人员组成,均为乡(镇)党政、管理人员兼职,大多无专门办公地点。村行政机构称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