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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民党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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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5月,国民党在冠县确立了统治地位,后对北洋政权县公署及其下属机构进行了一些变革。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原总务科、民政科、财政科、司法科4科改为3个科,原总务科、司法科并为第一科,原财政科为第二科,原民政科为第三科。1931年,又改3个科为2个科,将原第三科并入第一科,第二科照旧。至1932年,科以下专门机构的设置及变化情况是:除教育局照旧外,1928年,警察所改称公安局,设县法院。1929年,地方财政管理处改称财务局,实业局改称建设局。科、局以下机构,1929年设烟酒稽征所、警备队,1931年设电话事务所、度量衡检定分所、民众教育馆、印花税支局,1932年设合作社指导所,1933年撤销县法院和印花税支局。
1933年,按照省令裁局设科,除公安局外,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均改为科,在原第一科、第二科以下排列:财政局改称第三科、建设局改称第四科、教育局改称第五科。各科均设科长、科员、事务员、录事等职。至1933年,县政府机构及职责是:县长,主持县政;秘书,负责机要、人事,掌管印信,总核文件,筹备会议等;第一科,负责公安、保卫、选举、宗教、典礼、文化、社会救济等;第二科,负责省下达的财政编制及财政预决算,编存档案,办理统计、会计、杂务等;第三科,负责征收捐税,管理地方公产,编制地方预决算及其他地方财政事项;第四科,负责土地管理、农业、林业、水利、商业、度量衡及其他有关建设、实业方面的事务;第五科,负责学校、教育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事务。此外,另有公安局、管狱署、电话事务所、度量衡检定分所、合作社指导所、民众教育馆等机构。
1937年9月,随着日军进攻华北,县长侯光陆随南撤的国民党第二十九军携款逃走,其他官员星散,县政府解体。
1938年秋,冠县的一些国民党人曾一度在清水一带重新建立国民党县政府,以和共产党领导的县抗日政府相对抗,不久被击溃。
解放战争时期,冠县残存的国民党顽固势力又一度在济南组织流亡国民党县政府。随着济南的解放,亦土崩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