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民国建立后至1928年4月,冠县处于北洋军阀统治之下,县行政机构沿袭清制仍称县公署。县公署长官1912年称民政长,1913年改称县长,1915年改称县知事。县公署设置四个科:一是总务科,负责收发文件、启用印信、办理统计、杂务等;二是民政科,负责警察、户籍、教育、实业、交通、工程、礼制、禁令等;三是财政科,负责田赋、盐法、征解丁漕捐税、募集公债等;四是司法科,负责民事、刑事诉讼,管理监所等。科下设有一些专门机构:民国初设收押犯人的管狱署(由清末典狱署改称),1913年设管理教育的视学员公所(由清末劝学所改称),1914年改视学员公所为视学公所,1915年设教育图书馆和警察所(清末巡警局改称),1916年视学公所复称劝学所,1918年设通俗教育讲演所,1919年设地方财政管理处,1920年设劝业所,1921年设电报局,1923年劝学所改称教育局,1925年劝业所改称实业局。
第二节 北洋政权县公署
1912年民国建立后至1928年4月,冠县处于北洋军阀统治之下,县行政机构沿袭清制仍称县公署。县公署长官1912年称民政长,1913年改称县长,1915年改称县知事。县公署设置四个科:一是总务科,负责收发文件、启用印信、办理统计、杂务等;二是民政科,负责警察、户籍、教育、实业、交通、工程、礼制、禁令等;三是财政科,负责田赋、盐法、征解丁漕捐税、募集公债等;四是司法科,负责民事、刑事诉讼,管理监所等。科下设有一些专门机构:民国初设收押犯人的管狱署(由清末典狱署改称),1913年设管理教育的视学员公所(由清末劝学所改称),1914年改视学员公所为视学公所,1915年设教育图书馆和警察所(清末巡警局改称),1916年视学公所复称劝学所,1918年设通俗教育讲演所,1919年设地方财政管理处,1920年设劝业所,1921年设电报局,1923年劝学所改称教育局,1925年劝业所改称实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