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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前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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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86年(隋开皇六年)设冠氏县,后承汉制设有县公署。县公署的组织和职官名称各代有所不同。总理县政的长官始称县令,因元代将冠氏县升为冠州,故县令改称知州,明代后随县建制的恢复称知县;原有佐助县令的县丞和主簿,1579年(明万历七年)裁撤主簿,1692年(清康熙三十一年)裁撤县丞;管理监狱捕盗的官员元代称吏目,明以后改称典史;管理教育的官员,元代称学正,明以后称教谕,1659年(清顺治十六年)裁撤,1676年(康熙十五年)复设;明初另增设训导2人,1532年(明嘉靖十一年)裁撤1人,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又裁撤另1人;武职有千总1人,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裁撤,改称巡警局长;另有阴阳训术1人,为阴阳官,医学训科1人,为医官;僧会司1人,管理僧人;道会司1人,管理道士。
清代,县公署的组织及所属机构主要是“九房”、“三班”及典史署、儒学署等。“九房”为:掌管官制、官规等事的吏房,掌管财务、地亩等事的户房,掌管礼仪、学务等事的礼房,掌管兵防、团练等事的兵房,掌管狱讼等事的刑房,掌管工程等事的工房,还有掌管收发文件等事的承发房,掌管银钱的库房,掌管储积粮米的仓房。“三班”是县公署差役人员的机构,“快班”负责传递文书、缉拿罪犯等事,“皂班”、“壮班”则分别负责站堂、呵道、门卫、传案、催科等事。1904年(光绪三十年)设罪犯习艺所,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设劝学所、阅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