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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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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纪案件查处
在1950年的整党建党中,在县委领导下,县委纪委查处了一些案件。其中,贪污腐化、违法乱纪案件27件,强迫命令、违犯政策法令案件14件,偷盗及纵容偷盗案件7件,其他案件7件。共处分党员26人,其中开除党籍6人,留党察看4人,撤职9人,警告5人,劝告2人。
在1952年的“三反”、“五反”运动中,县委纪委查处党员贪污案33件,查处强奸妇女等违法乱纪案件16件。
在1953年的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中,县纪检部门共查处案件26起,处分党员13人。其中,开除党籍3人,留党察看3人,撤职3人,警告2人,劝告2人,批评教育免予处分15人。
在1954年的粮食统购统销中,县委纪委查处余粮户拒售、囤积居奇、倒买倒卖、纵容余粮户拒售等案件,处分党员干部61人。其中,开除党籍28人,留党察看13人,撤职15人,警告5人,另交公安部门处理1人,并受理申诉案件25件。
1955年,县委纪委查处强迫征兵、违犯农业合作化政策及在粮棉油统购统销中违法乱纪等案件。共处分党员72人,其中,开除党籍35人,留党察看16人,撤职15人,警告6人。
1956年,县委成立监察委员会。在县委领导下,查处党员干部违法乱纪、贪污多占、投机倒把案件,并结合“肃反”查处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共处分党员96人,其中,开除党籍27人,留党察看25人,撤销党内职务18人,严重警告26人,犯有错误免予处分11人。
1957年,县委监委从受理的294件党员干部检举、控诉中,查出一些违法乱纪、贪污多占,投机倒把、打击报复案件。共处分党员干部62人,其中,开除党籍17人,留党察看12人,撤销党内职务13人,严重警告11人,警告9人。
1958年,在“反浪费”、“反保守”中,县委监委重点查处了“右倾”和危害“大跃进”的案件,并审理了一批积案,计1332件。共处分党员771人,其中,开除党籍348人,留党察看239人,撤销党内职务117人,严重警告8人,警告59人。
1959年,在反对“右倾机会主义”和农村基层组织整风中,县委监委查处党员干部违法乱纪、投机倒把、瞒产私分、铺张浪费等案件675起。处分党员203人,其中,开除党籍28人,留党察看68人,撤销党内职务63人,严重警告23人,警告21人。对其中12起典型案件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处理。
1960年,县委监委结合整党、整社、民主补课,查处党员违纪案件1443起。其中,“危害”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案件608起,涉及党员680人。开除党籍168人,留党察看184人,撤销党内职务208人,严重警告69人,警告61人。
1961年,县委监委重点查处了违法乱纪、“一平二调”、贪污盗窃、腐化堕落等方面的案件。共处分党员87人,犯有错误免予处分的219人。
1962年,县委监委重点查处一些单位吃喝浪费、请客送礼及商品走后门、贪污盗窃等违纪问题。受理案件104件,结案68件,占65%。
1963年,县委监委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精神,着重查处贪污盗窃、腐化堕落、打击报复以及边整边犯的严重案件33起。处分党员38人,其中,开除党籍17人,留党察看5人,撤销党内职务3人,严重警告6人,警告1人,犯有错误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152人。
1964年和1965年,县委监委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查处有“四不清”问题的重大案件154件,处分党员62人。其中,开除党籍25人,留党察看14人,撤销党内职务8人,严重警告13人,警告2人。
1966~1979年,县立案审查刑事案件和违纪案件,处理、处分596人。
1979年5月,恢复建立中共冠县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当年受理违法乱纪、贪污盗窃、破坏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案件110件,结案87件。重点处理了一批败坏党风的党员干部。
1982年,县委纪委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参与经济犯罪活动的大案、要案。处分党员干部13人(包括县委管理的干部3人),其中,开除党籍6人,留党察看2人,撤销党内职务2人,警告3人。
1983年,县委纪委查处滥发钱物、用公款请客送礼、私分公共财物等案件29起。共处分党员16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人,开除党籍9人,留党察看2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警告、严重警告3人。其中有9人判刑。
1984年,县纪委对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立案审查4起,结案3起。其中,判刑2人,免予起诉、留党察看1人。在整党整风中,处理党员干部16人,其中,开除党籍8人,留党察看4人,撤销党内外职务4人。是年,还处理历史积案11件。
1985年,县纪委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3起。另查处贪污盗窃1起,拐卖妇女1起,男女作风问题1起,无理取闹1起,违法乱纪11起,违犯计划生育政策12起。在这些案件中,受党纪处分的4人,受政纪处分的3人,依法判刑的5人,追缴赃款4.5万余元。是年县纪委还处理违纪党员干部29人,其中,开除党籍2人,留党察看7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严重警告15人,警告4人。内有地委管理的干部1人,县委管理的干部3人。
1986年,县纪委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依法处理28人,其中受党纪、政纪处分的11人,刑事判决17人,追缴赃款26万元。处理行业不正之风案件4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0万元。同时,对有经济、作风、违法违纪、违背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党员干部处理14人。其中,开除党籍5人,留党察看5人,撤销职务1人,严重警告2人,警告1人。
1987年,县纪委查处公款请客送礼、索贿受贿等经济案件26起,处理党员干部35人。其中,开除党籍4人,留党察看7人,撤销职务2人,严重警告9人,警告13人。
二、冤假错案纠正
1950年,县委纪委受理申诉案件1起,撤销了原处分。
1954年,县委纪委受理申诉案件25起,其中绝大部分案件撤销或减轻了原处分。
1960年7月~1962年,县委监委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指示,对1957~1961年社会主义教育、整风补课、“拔白旗”、农村“三整”、反瞒产私分、农村“三反”、整风整社、民主革命补课等运动中所有受批判、处分的党员、干部、职工、群众5051人进行复议甄别。本着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的原则,至1962年,甄别纠正4978人,占98.6%。其中,受党纪处分的835人,甄别纠正777人,占93.05%;受其他纪律处分的716人,甄别纠正701人,占97.9%。部分错部分纠的800人,结论不妥作了修正的867人,只受批判的3500人全部宣布批错,予以道歉。对戴上各种帽子的全部摘掉,对应安排工作的作了相应安排。
1963年,县委监委受理申诉案件7件,结案5件。
1966~1976年,因开展“文化大革命”,对党员干部案件的复议、甄别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1979年夏,刚刚恢复的县委纪委对“文化大革命”中涉及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邓小平被诬陷鸣不平而被大会批判、遭到管制甚至被逮捕判刑的304起案件进行甄别。结案299起,占总数的99%。其中,纠正不妥结论的36人,减轻处分的48人,敌我矛盾改为人民内部矛盾的11人。是年,还清查了历史遗留案件,其中,对脱产干部平反改正10余起,对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处分的农村党员、干部1128人分别恢复党籍,减轻处分或不予处分。
1981年,县委对“文化大革命”中受审查的11187人,除个别有经济问题的未作复议外,其他全部复议改正。其中,包括遭群众组织错批错斗的领导干部6556人,县立案审查的4584人。并对“文化大革命”中非正常死亡的176人修正了结论,做出正确评价。
1982~1987年的7年中,县纪委每年都受理有关历史问题的申诉案件。共计68起,结案56起。其中,恢复党籍的15人,撤销处分的4人,全错全纠的7人,部分错部分纠的2人,改变结论的5人,维持原处分结论的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