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量器具与计量单位
(一)计量器具
度器 民国初年,土布是集市贸易的大宗商品之一,裁衣尺、白布尺得到广泛应用。在农村土地交易中,大都以步(两足各迈一步,大约五市尺)丈量土地,为了准确,民间出现与步相等长度的木尺。建国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度器也随之不断发展与完善,土木建筑业普遍使用钢卷尺、水平尺。水利工程人员应用测绳、丁字尺、三角尺、水准仪等。机械业使用游标卡尺、千分尺。在纤维检验中用钢直尺。1985年后,在布匹交易中淘汰了传统的市尺,普遍采用以米为计量单位的竹木直尺。
量器 1951年前,县内粮食交易市场使用的量器为斛、升、斗,多为木质。升上口大,底座小;斗上口小,底座大,都为方形。10升为1斗,5斗为一斛。一斗小麦或玉米约折合7.5公斤左右。50年代中后期,斗、升逐步从市场上消失。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酱油、食醋、散白酒等液体商品,使用量提。各种玻璃量筒、量瓶用于工业及化学分析。80年代,县内白酒、饮料等生产企业,开始使用自动计量瓶装生产线。1985年,县石油公司用电动计量加油机出售柴油、汽油。
衡器 包括杆称、戥称、弹簧称、台称、地中衡、电子衡。杆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应用最为广泛,分为勾子称和盘子称等。清末民国初年,县内集市交易中,多使用“麻毫称”(即在杆称的支点和作用点,各打一小孔,穿一根细麻绳作提系),灵敏度不高。戥称,主要用于计量金、银、中草药等贵重物品,分一头装盘和两头装盘,最大单位是两。1978年,依照山东省标准计量局下达的《关于改革戥称的通知》,取消中药处方中沿用的“两”、“钱”等旧计量单位,戥称一律采用公制,以“克”为单位。1978年底,全县卫生、医药行业全部采用公制戥称和公制计量单位。台称,又称磅称,50年代粮所开始使用,70年代以后使用较为普遍。地中衡,70年代开始在棉花加工、粮食运输行业使用。
(二)计量单位
旧杂制 清代中、后期和民国初期,度量衡器很不统一,换算十分复杂,其适应范围也较小,往往县与县、乡与乡,甚至村与村之间使用的计量器具和计算单位都不统一。农村集市棉花市有称棉花的称,猪市有称活猪的称,鸡市有称活鸡的称。往往买卖双方既要协商价格,还要议定使用哪一种称。有的不法商贩买东西一种称,卖东西用另一种称,群众称这种伎俩为“出九进十一”。旧杂制制约着流通的正常运行,给群众生活造成诸多不便。旧杂制度量衡折合如下表:
旧杂制度器和衡器折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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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旧器名称 │单位 │折合市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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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器 │加一尺 │尺 │1.145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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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一尺 │尺 │1.04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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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造尺 │尺 │0.96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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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器 │截半称 │斤 │1.8146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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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一称 │斤 │1.2716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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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漕法称 │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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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斤四两称 │斤 │1.200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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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斤六两称 │斤 │1.1563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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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用制 1928年(民国17年),县内开始使用市制,作为向公制的过渡。公制与市制的换算比例为1、2、3,即容量为1∶1(1升为1市升),重量为1∶2(1公斤为2市斤),长度为1∶3(1公尺为3市尺)。市用制与旧杂制相比,1斗等于改制前的0.905斗,1市尺等于改制前的0.905尺,1市斤等于改制前的13.4两(折合10两称为8.4两)。
法定计量制 1959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推广国际计量单位。主要是“米”、“千克”(公斤)和“秒”3个基本单位的“米制”,后又增加“安培”、“开尔文”、“坎德拉”、“摩尔”4个基本单位,合并为7个国际计量基本单位。1977年,明确国际计量单位适用于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各个领域。1984年,根据国家计量局下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明确规定“时间”、“平面角”、“旋转速度”、“长度”、“速度”、“质量”、“体积”、“能”、“级差”、“线密度”等也为法定计量单位。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命令》,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延用到1990年底,1991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法定计量单位。
二、计量管理
1959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的规定,推行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废除旧杂制,推广使用“三刀定砣”杆称。中药房称药的戥称暂时不动。推行10两称,废止使用16两称统。1962年,按照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山东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商业、工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安排十两称的生产和供应。到年底,全县10两称的改制工作基本完成。1977年,按照山东省标准计量局下达的《关于改革戥称》的通知,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以“克(g)”为单位,“毫克(mg)”为辅助单位,取消过去沿用的“两”、“钱”、“分”等旧计量单位。1978年底,全县卫生医药行业全部采用公制戥称和公制计量单位。1982年12月,为进一步推行“三刀定砣”标准杆称,取缔旧杂制杆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废除非定砣旧杂制杆称的通知》,到1983年底,用于市场贸易的非定砣旧杂制杆称基本绝迹。
1984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全县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布告》,在全县推行法定计量单位。1985年县标准计量所对各棉厂(站)的磅称进行了检定,与工商局联合对烟庄棉站、店子棉站和县第五棉厂压称问题进行了罚款处理。1986年,在商业、供销、粮食等行业举办法定计量单位培训班,培训业务人员。商品标签、统计报表从1986年1月始,均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986年,组织木杆称制修户生产千克称。1987年,县人民政府批转了县标准计量所《关于贯彻计量法和执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报告》。到1987年底,千克称在集市贸易中广泛使用,台、案称计量杠杆改换成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已基本完成。
1987年,县标准计量所配有5千克和30千克天平、四等标准压力表、二等、三等、四等砝码。通过对全县计量器具进行调查摸底,属于强检范围的计量器具共有26项45种,3758件(不含杆称),并将其分布使用情况登记造册,为计量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