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前期,县内经济发展缓慢,市场购买力低弱,物价基本稳定。1937年后,由于战争摧残,国民党政府倾力内战,滥发货币,导致经济濒于崩溃,物价飞涨。至建国前夕,市场物价仍处于波动之中。
建国后,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稳定物价的方针,较短时间内扭转了物价飞涨的局面。1953~1954年,对粮食、油料、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对蚕茧、生猪等农副产品实行派养派购,对农药、化肥、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原料等生产资料实行国家统一分配,统一定价。1960~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物资供应紧张,为了稳定市场、控制物价、回笼货币,对定量供应以外的糕点、糖果、卷烟、针织品、自行车等商品实行高价销售。1978年以后,较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8种副食品价格,同时对工业品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逐步放开3类农副产品、工业品中的小商品价格。1985年,农产品改统购指令性价格为按合同定购的指导性价格。此后,不断调整工农业产品价格,改革价格管理体制,下放部分产品定价权,加强物价监督,使商品价格大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出供求关系和国家政策的要求。
一、农产品价格演变
(一)粮、油价格变化
1950年2月,根据国家财委对粮价的规定,米价与布价之比为1石到1.2石比1匹。3月份以后,稳定了原来起伏不定的物价。1952年,提高部分农产品的价格。1953年对粮食、棉花、食油实行统购统销,全国统一定价。1956~1958年,国家又两次对部分粮油购销价格作了调整。1959~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市场物资奇缺,物价大幅度上涨,牌价与市场价悬殊,尤以粮食、食品、副食品为甚。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1961年,对粮食、食油等18类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采取稳定措施,冻结在原价格上。同年5月,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销价未动),粮食价格第一次出现购销倒挂。这次调价,属国家管理的小麦、稻谷、玉米、谷子、高粱、大豆等6个粮食品种的统购价格较1954年平均提高25%,属省管理的21种粮食统购价平均提高15%。
1965年4月,将供应城乡非农业人口粮食的统销价格调整到与统购价格相同。同年5月,县调整了粮食统销价格:小麦由每百公斤21.9元调为24元,上调9.6%;玉米由每百公斤16.5元调为17元,上调3.03%;红粮由每百公斤15.4元调为16.2元,上调5.2%;大豆由每百公斤20.80元调为25.4元,上调22.1%;谷子由每百公斤15.24元上调为16.2元,上调6.6%;小米由每百公斤20.6元调为21.6元,上调4.9%;地瓜干由每百公斤13元调为13.6元,上调4.6%o10月份,县调整了食油统购价:花生油每百公斤由129.8元调为138.2元,上调6.47%;豆油由每百公斤128元调为137.2元,上调6.4%;菜籽油由每百公斤118.6元调为125.92元,上调6.17%;芝麻油由每百公斤146.78元调为156.78元,上调6.07%;原棉油调后价为每百公斤98.5元,卫生油调后价格每百公斤116.1元;黑棉油(带壳加工油)调后价每百公斤88.64元。1966年6月,县提高小麦统购价格,由百公斤24.2元提高到百公斤28元,提高15.7%。
1966~1976年,物价冻结,避免了由于失调而出现的混乱和波动,但价格同价值背离的情况日益严重,价格体系中的问题越积越多。
1979年4月,根据上级规定,再一次提高了粮油统购价格。其中,国家掌握的6种粮食(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高粱、大豆)统购价格,提价幅度为21.0%;省掌握的6种粮食(地瓜干、绿豆、红小豆、豌豆、草大麦、黍子)统购价格,提价幅度为22.37%;花生油、棉籽油和豆油的统购价格,提价幅度为27.48%。统购价格提高后,粮油统销价格仍然不变,出现了第二次购销价格倒挂,一直到1984年。
1985年4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粮食购销价格,改变购销价格倒挂的不合理状况。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收购。同时,农村粮食销售价也提高到收购价水平。
1986年,对大豆和地瓜干,执行全省统一定购价格,即每公斤大豆定购价格为0.69元,每公斤地瓜干为0.254元。同年,调整豆油购销价格,全省统一每公斤豆油收购价为3.30元。农村供应实行购销同价,城市人口供应定量食用和工商业计划用油,仍执行原统销价格。
1987年4月1日,调整了部分粮食和油料收购价格,玉米统购价由每公斤0.234元调整为0.246元;谷子统购价由每公斤0.232元调整为0.246元;花生果统购价由每公斤0.624元调整为0.72元;一等棉籽统购价由每公斤0.23元调整为0.288元。同年7月,玉米面统购价由每公斤0.34元调整为0.36元。
(二)棉花价格变化
建国前,农民除将自己种植的棉花自行加工、织布穿衣外,剩余部分可拿到市场上出售,或卖给“花行”、“花贩”。其价格大多随行就市。
1949年,县供销社受国家委托,代国家征购棉花。收购方法是以小米计价,1公斤小米换0.5公斤籽棉,后逐步提高到1.9公斤换购0.5公斤籽棉。1950年,按国家规定的粮棉比价标准,绒长7/8英寸皮棉每公斤换小米8~10公斤,实行优棉优价,分级收购。1951年,收购牌价为每公斤16652元(旧币)。至1953年,国家委托供销社进行棉花统购,每公斤为15826元(旧币)。1954年,国家对棉花实行统购,标准级“327”皮棉每百公斤161.6元。
1963年,棉花价格调整为每百公斤“327”标准级皮棉178元。1968年,从新棉上市起,“327”标准级皮棉百公斤购价由213.2元,调整为210.4元。
1972年,对棉花价格进行了调整,每百公斤“327”标准级皮棉调整为207元。1978年,棉花价格再次提高,标准级“327”皮棉百公斤由207元提高到230元,提价幅度为11.11%。1979年,棉花收购价格两次提高,每50公斤“327”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由115元调整为138.25元。并对超购部分(按1976~1978年3年的收购平均数即560万公斤为基数)实行加价,超购部分按30%加价。
1983年,棉花收购实行“倒三七”比例加价收购,即收购棉花30%按牌价,70%加价。标准的“327”皮辊棉加价后每百公斤370.5元。1984年,棉花收购时由“倒三七”改为“倒二八”,即20%按牌价,80%实行加价,取消了5%的加价补贴。“327”标准级皮棉牌价下调为每百公斤292元,按比例加价后为每百公斤362元。1985年,取消棉花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棉花加价比例由“倒二八”改为“倒三七”。标准级皮棉收购牌价仍为每百公斤92元,按比例加价后为每百公斤353元。自该年起,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外棉花价格全部放开,允许上市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1987年,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327”标准级皮棉每百公斤价格为252.84元,加价比例由“倒四六”改为“倒三七”。
(三)肉、禽、蛋价格变化
建国后,县成立食品公司,经营猪、牛、羊、禽、蛋等购销业务,其价格由政府制定。1953~1985年,国家多次提高肉、禽、蛋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1954年,每百公斤:生猪收购价54.2元,菜牛63.46元,菜羊39.2元,鸡蛋82.08元。1957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生猪购销价格的通知》,生猪收购价提高10%左右,猪肉销售价提高6%。1958年1月,县规定活羊收购以出肉量计价,每公斤收购价1.04元,生羊肉门市零售价每公斤1.00元调为1.04元。3月份,烧牛肉每公斤上调为1.28元,烧鸡为1.44元。8月,7.5公斤以上仔猪收购价,每公斤1~1.1元;8~12.5公斤仔猪收购价,每公斤0.78~0.88元;13~17.5公斤仔猪收购价,每公斤0.6~0.66元;羊肉收购价每公斤1.04元。
1961年5月,县调整了生猪、猪肉、鲜蛋的购销价格。生猪每百公斤购价由77元上调为105元,上升36.36%;猪肉零售价格每公斤由1.44元上调为1.72元,上升19.44%;鲜蛋收购价每公斤由1.24元上调为1.7元,上升37.1%。
1963年8月,县规定:带骨猪肉每公斤1.8元,去骨羊肉每公斤1.4元,并规定私营屠宰户应遵照省人委颁发的《山东省商贩管理暂行办法》,其猪、羊肉售价不得高于国营价格。
1964年12月,县内老残牛收购价由每公斤0.6元调为0.86元,提高43.3%,牛肉零售价由每公斤0.92元调为1.02元。
1979年,对生猪、菜牛、菜羊、鸡蛋的收购价作了调整,每50公斤收购价,生猪48元、菜牛56.5元、菜羊56元、鸡蛋90元。10月份,县又调整了猪、牛、羊肉及禽蛋的销售价格,带骨猪肉由每公斤1.44元提为1.92元,牛肉由每公斤1.02元提为1.5元,羊肉由每公斤1.18元提为1.66元,鲜蛋由每公斤1.5元提为2.08元;恢复季节差价。家禽:白条鸡每公斤1.8元。从1985年开始,对猪、牛、羊、禽、蛋等全部取消派购,对购销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和议购议销多渠道经营。当年生猪收购指导价为每百公斤180元,市场零售价为每百公斤260元左右。1985年与1954年相比,生猪收购价提高了232.1%,菜牛提高了356.93%,菜羊提高了716.33%,鸡蛋提高了168.03%。这些价格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副产品价格与价值长期背离的状况,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87年,市场猪肉供应紧张,出现互相抬价争购的现象,指导价格失去控制,市场零售价格涨至每百公斤460元,比1985年涨价76.9%。
二、工业品价格演变
抗日战争前,工业品很少,价格比较稳定。食盐每公斤0.156~0.19元,白糖每公斤0.274~0.374元,白布每米0.219~0.336元,火柴每封0.038~0.044元。抗日战争爆发后,工业品价格逐步上升。至解放前夕,价格急剧上涨。1939~1946年,食盐每公斤由0.2元(法币)涨至1740元(法币),白糖由每公斤0.68元(法币)涨至2.2万元(法币),白布每米由0.8元(法币)涨至17850元(法币),分别上涨8700倍、32350倍和29750倍。
建国后,工业品价格根据与人民生活的密切程度,随产品的更新、成本和产销的变化而逐渐调整,总水平基本稳定,略有上升。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3年生活困难时期(1959~1961年),对糕点、自行车、钟表、茶叶、砂糖等10种商品实行高价销售,1964年高价供应取消。1971年,降低石油、化肥价格。1981年,提高烟、酒等销售价格。1983年后,扩大企业自主权,许多小商品价格相继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建国后各类工业品价格变化情况如下:
日用工业品价格略有上升。1958~1987年:食盐每公斤由0.28元升至0.6元,大前门牌香烟每条由3.6元升至4.9元,白砂糖每公斤由1.5元升至2.4元,酱油每公斤由0.4元升至0.6元,一号电池每节0.265元升至0.50元,缝纫机每架由106元升至260元,华光肥皂每条由0.32元升至1元,铁皮暖瓶每个(5磅)由7元升至10元。手表、收音机等耐用消费品价格则有不同幅度的下降。
农业生产资料中,农药、化肥价格下降,农机产品价格上升。1956~1985年,滴滴涕乳剂每公斤由9.18元降为1.4元,1605乳剂每公斤由34.13元降至6.6元,碳酸氢氨每公斤由0.396元降为0.374元,尿素每公斤由0.66元降为0.54元。1978~1987年,泰山12型小四轮拖拉机每台由3300元升至5100~5250元,195型柴油机(菜阳产)每台由700元升至1200元,江苏产蒸发式195柴油机每台由640~650元升至1450元,7.5千瓦电机每台由500元升至1100元,8马力水泵每台由190元升至278元,步犁每张由16.5元升至36元。
工业燃料中,部分石油产品价格下降,原煤价格上升。1955~1986年,汽油每公斤由0.85元降为0.7元,煤油每公斤由0.85元降为0.61元。1950~1987年,居民生活用煤每百公斤由4.28元升至5.4~5.8元。
建筑材料中,红砖1966年每千块26元,1985年升至54元;水泥1975年每吨80元,1987年升至180元。
第二节 物价演变
民国前期,县内经济发展缓慢,市场购买力低弱,物价基本稳定。1937年后,由于战争摧残,国民党政府倾力内战,滥发货币,导致经济濒于崩溃,物价飞涨。至建国前夕,市场物价仍处于波动之中。
建国后,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稳定物价的方针,较短时间内扭转了物价飞涨的局面。1953~1954年,对粮食、油料、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对蚕茧、生猪等农副产品实行派养派购,对农药、化肥、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原料等生产资料实行国家统一分配,统一定价。1960~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物资供应紧张,为了稳定市场、控制物价、回笼货币,对定量供应以外的糕点、糖果、卷烟、针织品、自行车等商品实行高价销售。1978年以后,较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8种副食品价格,同时对工业品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逐步放开3类农副产品、工业品中的小商品价格。1985年,农产品改统购指令性价格为按合同定购的指导性价格。此后,不断调整工农业产品价格,改革价格管理体制,下放部分产品定价权,加强物价监督,使商品价格大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出供求关系和国家政策的要求。
一、农产品价格演变
(一)粮、油价格变化
1950年2月,根据国家财委对粮价的规定,米价与布价之比为1石到1.2石比1匹。3月份以后,稳定了原来起伏不定的物价。1952年,提高部分农产品的价格。1953年对粮食、棉花、食油实行统购统销,全国统一定价。1956~1958年,国家又两次对部分粮油购销价格作了调整。1959~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市场物资奇缺,物价大幅度上涨,牌价与市场价悬殊,尤以粮食、食品、副食品为甚。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1961年,对粮食、食油等18类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采取稳定措施,冻结在原价格上。同年5月,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销价未动),粮食价格第一次出现购销倒挂。这次调价,属国家管理的小麦、稻谷、玉米、谷子、高粱、大豆等6个粮食品种的统购价格较1954年平均提高25%,属省管理的21种粮食统购价平均提高15%。
1965年4月,将供应城乡非农业人口粮食的统销价格调整到与统购价格相同。同年5月,县调整了粮食统销价格:小麦由每百公斤21.9元调为24元,上调9.6%;玉米由每百公斤16.5元调为17元,上调3.03%;红粮由每百公斤15.4元调为16.2元,上调5.2%;大豆由每百公斤20.80元调为25.4元,上调22.1%;谷子由每百公斤15.24元上调为16.2元,上调6.6%;小米由每百公斤20.6元调为21.6元,上调4.9%;地瓜干由每百公斤13元调为13.6元,上调4.6%o10月份,县调整了食油统购价:花生油每百公斤由129.8元调为138.2元,上调6.47%;豆油由每百公斤128元调为137.2元,上调6.4%;菜籽油由每百公斤118.6元调为125.92元,上调6.17%;芝麻油由每百公斤146.78元调为156.78元,上调6.07%;原棉油调后价为每百公斤98.5元,卫生油调后价格每百公斤116.1元;黑棉油(带壳加工油)调后价每百公斤88.64元。1966年6月,县提高小麦统购价格,由百公斤24.2元提高到百公斤28元,提高15.7%。
1966~1976年,物价冻结,避免了由于失调而出现的混乱和波动,但价格同价值背离的情况日益严重,价格体系中的问题越积越多。
1979年4月,根据上级规定,再一次提高了粮油统购价格。其中,国家掌握的6种粮食(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高粱、大豆)统购价格,提价幅度为21.0%;省掌握的6种粮食(地瓜干、绿豆、红小豆、豌豆、草大麦、黍子)统购价格,提价幅度为22.37%;花生油、棉籽油和豆油的统购价格,提价幅度为27.48%。统购价格提高后,粮油统销价格仍然不变,出现了第二次购销价格倒挂,一直到1984年。
1985年4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粮食购销价格,改变购销价格倒挂的不合理状况。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收购。同时,农村粮食销售价也提高到收购价水平。
1986年,对大豆和地瓜干,执行全省统一定购价格,即每公斤大豆定购价格为0.69元,每公斤地瓜干为0.254元。同年,调整豆油购销价格,全省统一每公斤豆油收购价为3.30元。农村供应实行购销同价,城市人口供应定量食用和工商业计划用油,仍执行原统销价格。
1987年4月1日,调整了部分粮食和油料收购价格,玉米统购价由每公斤0.234元调整为0.246元;谷子统购价由每公斤0.232元调整为0.246元;花生果统购价由每公斤0.624元调整为0.72元;一等棉籽统购价由每公斤0.23元调整为0.288元。同年7月,玉米面统购价由每公斤0.34元调整为0.36元。
(二)棉花价格变化
建国前,农民除将自己种植的棉花自行加工、织布穿衣外,剩余部分可拿到市场上出售,或卖给“花行”、“花贩”。其价格大多随行就市。
1949年,县供销社受国家委托,代国家征购棉花。收购方法是以小米计价,1公斤小米换0.5公斤籽棉,后逐步提高到1.9公斤换购0.5公斤籽棉。1950年,按国家规定的粮棉比价标准,绒长7/8英寸皮棉每公斤换小米8~10公斤,实行优棉优价,分级收购。1951年,收购牌价为每公斤16652元(旧币)。至1953年,国家委托供销社进行棉花统购,每公斤为15826元(旧币)。1954年,国家对棉花实行统购,标准级“327”皮棉每百公斤161.6元。
1963年,棉花价格调整为每百公斤“327”标准级皮棉178元。1968年,从新棉上市起,“327”标准级皮棉百公斤购价由213.2元,调整为210.4元。
1972年,对棉花价格进行了调整,每百公斤“327”标准级皮棉调整为207元。1978年,棉花价格再次提高,标准级“327”皮棉百公斤由207元提高到230元,提价幅度为11.11%。1979年,棉花收购价格两次提高,每50公斤“327”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由115元调整为138.25元。并对超购部分(按1976~1978年3年的收购平均数即560万公斤为基数)实行加价,超购部分按30%加价。
1983年,棉花收购实行“倒三七”比例加价收购,即收购棉花30%按牌价,70%加价。标准的“327”皮辊棉加价后每百公斤370.5元。1984年,棉花收购时由“倒三七”改为“倒二八”,即20%按牌价,80%实行加价,取消了5%的加价补贴。“327”标准级皮棉牌价下调为每百公斤292元,按比例加价后为每百公斤362元。1985年,取消棉花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棉花加价比例由“倒二八”改为“倒三七”。标准级皮棉收购牌价仍为每百公斤92元,按比例加价后为每百公斤353元。自该年起,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外棉花价格全部放开,允许上市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1987年,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327”标准级皮棉每百公斤价格为252.84元,加价比例由“倒四六”改为“倒三七”。
(三)肉、禽、蛋价格变化
建国后,县成立食品公司,经营猪、牛、羊、禽、蛋等购销业务,其价格由政府制定。1953~1985年,国家多次提高肉、禽、蛋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1954年,每百公斤:生猪收购价54.2元,菜牛63.46元,菜羊39.2元,鸡蛋82.08元。1957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生猪购销价格的通知》,生猪收购价提高10%左右,猪肉销售价提高6%。1958年1月,县规定活羊收购以出肉量计价,每公斤收购价1.04元,生羊肉门市零售价每公斤1.00元调为1.04元。3月份,烧牛肉每公斤上调为1.28元,烧鸡为1.44元。8月,7.5公斤以上仔猪收购价,每公斤1~1.1元;8~12.5公斤仔猪收购价,每公斤0.78~0.88元;13~17.5公斤仔猪收购价,每公斤0.6~0.66元;羊肉收购价每公斤1.04元。
1961年5月,县调整了生猪、猪肉、鲜蛋的购销价格。生猪每百公斤购价由77元上调为105元,上升36.36%;猪肉零售价格每公斤由1.44元上调为1.72元,上升19.44%;鲜蛋收购价每公斤由1.24元上调为1.7元,上升37.1%。
1963年8月,县规定:带骨猪肉每公斤1.8元,去骨羊肉每公斤1.4元,并规定私营屠宰户应遵照省人委颁发的《山东省商贩管理暂行办法》,其猪、羊肉售价不得高于国营价格。
1964年12月,县内老残牛收购价由每公斤0.6元调为0.86元,提高43.3%,牛肉零售价由每公斤0.92元调为1.02元。
1979年,对生猪、菜牛、菜羊、鸡蛋的收购价作了调整,每50公斤收购价,生猪48元、菜牛56.5元、菜羊56元、鸡蛋90元。10月份,县又调整了猪、牛、羊肉及禽蛋的销售价格,带骨猪肉由每公斤1.44元提为1.92元,牛肉由每公斤1.02元提为1.5元,羊肉由每公斤1.18元提为1.66元,鲜蛋由每公斤1.5元提为2.08元;恢复季节差价。家禽:白条鸡每公斤1.8元。从1985年开始,对猪、牛、羊、禽、蛋等全部取消派购,对购销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和议购议销多渠道经营。当年生猪收购指导价为每百公斤180元,市场零售价为每百公斤260元左右。1985年与1954年相比,生猪收购价提高了232.1%,菜牛提高了356.93%,菜羊提高了716.33%,鸡蛋提高了168.03%。这些价格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副产品价格与价值长期背离的状况,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87年,市场猪肉供应紧张,出现互相抬价争购的现象,指导价格失去控制,市场零售价格涨至每百公斤460元,比1985年涨价76.9%。
二、工业品价格演变
抗日战争前,工业品很少,价格比较稳定。食盐每公斤0.156~0.19元,白糖每公斤0.274~0.374元,白布每米0.219~0.336元,火柴每封0.038~0.044元。抗日战争爆发后,工业品价格逐步上升。至解放前夕,价格急剧上涨。1939~1946年,食盐每公斤由0.2元(法币)涨至1740元(法币),白糖由每公斤0.68元(法币)涨至2.2万元(法币),白布每米由0.8元(法币)涨至17850元(法币),分别上涨8700倍、32350倍和29750倍。
建国后,工业品价格根据与人民生活的密切程度,随产品的更新、成本和产销的变化而逐渐调整,总水平基本稳定,略有上升。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3年生活困难时期(1959~1961年),对糕点、自行车、钟表、茶叶、砂糖等10种商品实行高价销售,1964年高价供应取消。1971年,降低石油、化肥价格。1981年,提高烟、酒等销售价格。1983年后,扩大企业自主权,许多小商品价格相继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建国后各类工业品价格变化情况如下:
日用工业品价格略有上升。1958~1987年:食盐每公斤由0.28元升至0.6元,大前门牌香烟每条由3.6元升至4.9元,白砂糖每公斤由1.5元升至2.4元,酱油每公斤由0.4元升至0.6元,一号电池每节0.265元升至0.50元,缝纫机每架由106元升至260元,华光肥皂每条由0.32元升至1元,铁皮暖瓶每个(5磅)由7元升至10元。手表、收音机等耐用消费品价格则有不同幅度的下降。
农业生产资料中,农药、化肥价格下降,农机产品价格上升。1956~1985年,滴滴涕乳剂每公斤由9.18元降为1.4元,1605乳剂每公斤由34.13元降至6.6元,碳酸氢氨每公斤由0.396元降为0.374元,尿素每公斤由0.66元降为0.54元。1978~1987年,泰山12型小四轮拖拉机每台由3300元升至5100~5250元,195型柴油机(菜阳产)每台由700元升至1200元,江苏产蒸发式195柴油机每台由640~650元升至1450元,7.5千瓦电机每台由500元升至1100元,8马力水泵每台由190元升至278元,步犁每张由16.5元升至36元。
工业燃料中,部分石油产品价格下降,原煤价格上升。1955~1986年,汽油每公斤由0.85元降为0.7元,煤油每公斤由0.85元降为0.61元。1950~1987年,居民生活用煤每百公斤由4.28元升至5.4~5.8元。
建筑材料中,红砖1966年每千块26元,1985年升至54元;水泥1975年每吨80元,1987年升至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