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实行契约制,其中有地契、卖身契、借约等。民间经济活动全以契约为凭。民国时期,根据《民法.契约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只管理地契、租赁等不动产的经济合同,其他商品交换多为口头协议,或交一定数量的押金,即可作为买卖关系的法律依据。
建国后,从1950年开始,经济合同纠纷由各级财经委员会处理,处理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后执行经济合同制。1958年又废止经济合同。1962年后,虽然贯彻国家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精神,但主要商品交换实行统购包销,由主管部门安排。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多数合同不受法律法规约束。“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制度又一度被废止。1978年后,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1979年开始对商业部门之间、工农业部门与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进行管理。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4年7月成立了经济合同科。同时,全县18个工商所都配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经济合同管理员,刻制了经济合同鉴证章,较正规地全面管理经济合同。主要有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借款、仓储保管、财产租赁、科技协作等经济合同。1984年7月至1987年底,全县共审查申请鉴证的经济合同98份,其中予以鉴证的68份。鉴证合同金额102万元。1984年10月,县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全县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85年,举办了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班,并在全县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年底评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4个。从1984年10月至1987年底,已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8件,合同金额20万元。1986年,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对全县各企事业单位的合同进行了抽查。通过抽查发现,有270户鉴证不执行,有136户擅自签订了不合乎法定手续的合同。针对查处的问题进行了一次普法宣传。1987年8月,在总结1986年合同检查经验的基础上,又组织了一次合同普查,查出185份未执行的合同和143份不合乎法定手续的合同。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清末,实行契约制,其中有地契、卖身契、借约等。民间经济活动全以契约为凭。民国时期,根据《民法.契约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只管理地契、租赁等不动产的经济合同,其他商品交换多为口头协议,或交一定数量的押金,即可作为买卖关系的法律依据。
建国后,从1950年开始,经济合同纠纷由各级财经委员会处理,处理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后执行经济合同制。1958年又废止经济合同。1962年后,虽然贯彻国家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精神,但主要商品交换实行统购包销,由主管部门安排。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多数合同不受法律法规约束。“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制度又一度被废止。1978年后,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1979年开始对商业部门之间、工农业部门与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进行管理。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4年7月成立了经济合同科。同时,全县18个工商所都配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经济合同管理员,刻制了经济合同鉴证章,较正规地全面管理经济合同。主要有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借款、仓储保管、财产租赁、科技协作等经济合同。1984年7月至1987年底,全县共审查申请鉴证的经济合同98份,其中予以鉴证的68份。鉴证合同金额102万元。1984年10月,县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全县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85年,举办了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班,并在全县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年底评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4个。从1984年10月至1987年底,已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8件,合同金额20万元。1986年,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对全县各企事业单位的合同进行了抽查。通过抽查发现,有270户鉴证不执行,有136户擅自签订了不合乎法定手续的合同。针对查处的问题进行了一次普法宣传。1987年8月,在总结1986年合同检查经验的基础上,又组织了一次合同普查,查出185份未执行的合同和143份不合乎法定手续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