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期间,境内市场主要有古会、庙会和集市贸易。上市商品有棉花、粮食、油料、蔬菜、瓜果、农具、杂货和牲畜等。上市牲畜交易的集市为大集,其他商品交易的为小集。全县共有大、小集市21处。由政府统一管理市场,部分行业由商会代征课税。
1937年,日军侵入县境后,部分集市自然消失或转移。如日军侵入县城后群众一度自动将城关集迁入解放区的史村、社庄、谷子头。1942年,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任务之一是管理集市贸易,对解放区的集市设交易所,禁止私人开设行栈。规定一切大宗交易都需经交易所成交,由交易所统管集市。县抗日民主政府辖区内有狼窝(今兰沃)、张庄、廉(连)寨、小郭寨、程村、白塔集、梁堂、斜店、史村、张庄、谷子头等11处集市。集市设有粮食交易所、棉花交易所、牲畜交易所。每个所指定一名管理员任交易所长,交易员的多少因集而异。1943年,狼窝集有交易员60人,张庄集35人,廉寨集25人,小郭寨集27人。交易员工资从佣金(交易费)中提成。成交的各种物资按1%~2%收佣金。所收佣金的5%为公益金,15%为公积金,上缴抗日政府40%,剩余40%为交易员工资。
1941~1945年,县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税收,实行公买公卖,明码交易,不允许擅自抬高物价。同时,还缉查走私,抵制日货,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所采取方法,一是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缉查资敌物资。粮食、棉花、牲畜、木材等,禁止往敌占区运销。动员商人从敌占区往抗日根据地运销烟、盐、颜料、药品、医药器材、武器等。查处不合格的度量衡。伪币一律不准在解放区流通,市场交易一律用冀南币(由冀南银行发行),工商部门在集市上设有兑换处,持伪币可到兑换处兑换冀南币。工商局每集有专人查缉黑市交易,以维护经济秩序。二是建立粮店,吞吐粮食、调剂余缺、平抑粮食价格。
1945年9月冠县解放后,对集市贸易管理仍采取交易所管理集市的办法。大集设牲畜交易所、土布交易所、粮食交易所、棉花交易所。
1948年8月,根据晋冀鲁豫、晋察冀边区政府通令《取消交易所,准许自由成交》的精神,全县各集市取消交易所,成立了“集市管理所”。各所人员均不脱产,报酬为交易费提成。集市管理所管理集市,牙纪负责调解纠纷、征收交易手续费等事宜。
1949年6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工商科。1950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对各商贩发证。同年,根据平原省人民政府训令,各大集均成立了交易所,吸收业务熟练的经纪人入交易所服务,并以强制集中交易的办法做为当时管理市场的重要手段。1952年8月,全县按区设所,设了城关、梁堂、桑阿镇、张庄、清水、化村等区管所,每所配备两名脱产干部,管辖区内各集市交易。1953年4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指示,加强了工商和市场管理机构,改变强制集中交易的管理办法,将全县各类交易所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直接管理市场。
1953年11月,国家对粮食、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取消了粮商粮贩,粮油市场由国家控制。1954年9月,对棉花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对生猪、鲜蛋、烤烟、皮革施行计划收购,自由市场相对缩小。对市场上尚存的封建、迷信、淫秽、诈骗、赌博活动等,采取强制手段予以取缔。
1958年,冠县、馆陶两县合并后,有集贸市场65处。同年,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转发的《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城市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县对经纪人加强管理,业务熟练者吸收其到行栈或交易场中服务,有非法行为者,取消其经纪人资格。同时对国家计划收购或统购产品,严禁私人插手倒卖。是年,还把分散的自由市场逐步地纳入有组织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市场,此后自由市场逐步消灭。在市场上对大牲畜、猪、羊、木料及青菜市的干辣椒、红枣等二类物资不准交易;一、二类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被取消,交易市场陆续关闭。由于市场关闭,渠道堵塞,导致物资供应紧张,物价上涨。蔬菜涨价最高,超过历年价格,如城关大白菜每公斤0.3~0.36元,大葱每公斤0.5~0.6元,比上年同期上涨3倍多。鸡蛋每个0.13元,高出牌价3倍。
1959年,提出“活跃市场,扩大商品流通,大力发展副业,增加市场货源”的口号,市场有所活跃,商品上市量增加。同时,执行中央“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集贸市场恢复到54个,占原有集市的90%。举办各种不同类型的物资交流会5次,签订购销合同324份,金额1740万元。
1960年冬,执行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集市贸易逐步得到恢复。12月份,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集贸交易范围:一是对国家统购统销的一类物资即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只许卖给国家,不准拿到集市上交易。二是二类产品如生猪、活羊等,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交售任务后,可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三是对没有交售任务的农副产品不得限制,应大量组织上市。同时还规定了集市交易费的收取标准:木料、自行车按交易额的2%;猪、羊1.5%;牲畜1%;其他行业一律免收交易费。收取的市场交易费,国家按集市大小提成:甲等集提50%,乙等集提30%,丙等集提20%,剩余部分为交易员劳动报酬。提成款上解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作为市场管理干部的工资福利等开支。
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允许和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和有计划地组织集市贸易。县政府对集市贸易提出“要放、要管、要活、要稳”的要求,全县的农村集市贸易基本上恢复起来了。1961年,集市交易额1907万元,集体占55%,个人占35%,国合企业占5%,小商贩占3%,相互调剂占2%。如城关11月5日统计,上市商品有干鲜菜、仔猪、牲畜、木制品、各种编织、小农具等18个种类1000多个品种,交易额达到10.5285万元。同时,县政府在各集市上建立了3类物资重点议价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市场价格。1962年,8月份开放了粮食市场和恢复了牲畜交易市场。9月份重新调整了交易费解缴比例,把农村集市划分为五等:特等是城关集,交易费上解75%;一等是桑阿镇、辛集,上解60%;二等是贾镇、兰沃、柳林、甘官屯等,上解50%;三等是清水、里固、梁堂、斜店、白塔集、烟庄、化村等,上解40%;四等是胡疃、史庄、宋小屯、芦村、张四台、定远寨、社庄、店子、小郭寨等集,上解30%。还规定交易员每集收入在1.5元以下者一律不上解。另外,对牲畜市场成交由税务部门征收5%的交易税,不再征收交易费,交易员的工资从交易税中提取20%开支。通过一系列措施,集市出现了物资多、品种全、价格低的繁荣景象。
1960~1966年,集市贸易虽逐步恢复和繁荣,市场管理趋向正规,但“左”的思想在经济工作的指导上并没有得到彻底纠正。规定凡进入市场进行销售活动的,必须持自产自销证明,并在就近集市上出售,不准长途运销,否则,即按投机倒把论处。
1966~1978年,县工商行政管理仅局限于打击投机倒把、管理集市贸易两项工作。曾片面认为,集市贸易是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农村社员的家庭副业是资本主义的尾巴,农民按市场价格出售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是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是两极分化等,致使集市贸易又一次受到冲击。到1968年,全县关闭集市5处,剩余集市23处;为限制农民赶集,全县集期统一改为一、六日。1975年,贯彻对私营工商业“适时利用,加强限制,积极代替,逐步压缩”的方针,又关闭了定远寨等6个集市。至此,全县只剩下17个集市,没有关闭的集市由于搞“经济代替”,萧条冷落,上市物资品种减少,价格上升。
1978年中共十一届二中全会后,提倡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市场管理出现了生机。
一是放宽管理品种。1982~1986年,根据中央文件,彻底废除了过时的禁令。如粮、棉、油脂、油料、肥猪、肉类、鲜蛋、皮革等彻底开放,均可上市或贩运。1984年开放工业产品560种,对3类工业品和农村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自找原料生产的产品,准许集体、个体商业贩运。1985年实行了市场开放,允许进入市场的工业品有: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企业分成的产品、企业自行组织原料生产的新产品、物资商业部门收购的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等。同时,也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石油、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钢及钢材、铝及铝材、铅、锌、锡、生铁、木材、水泥、纯碱、化肥、羊毛、高效低残留农药、新闻纸、凸版纸、彩色电视机、名牌自行车、家用电冰箱、家用双缸洗衣机、名牌缝纫机、纯毛呢绒等24种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其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种商品的企业经营。不准集体和个人经营,不准经济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不准从零售店套购就地转手加价倒卖,不准卖计划供应票证。
二是恢复贩运活动。1980年,县内出现了一些农民从边远集市上贩运鸡、鲜蛋等到城关集上出售,也有少数人从邹县或河北省长途贩运蔬菜到县内出售。1983年,根据山东省工商局批示,撤销县内各地的物资检查站,原则上允许利用大型机具从事长途贩运。县各乡镇成立联购分销组织,贩运活动开始活跃。
三是疏通流通渠道。1979年,恢复旧集5处,连同原有集市,全县共有22处。为了疏通流通渠道,县有关部门举办了城关物资交流会,上市20多万人,成交金额93万余元。至1986年,共恢复传统集市9处。除恢复传统的粮食市、肉市、旧货市等市场外,还新建了废旧钢材、皮毛、工业品、副食品、百货、杂货等专业市场,以及蔬菜、花鸟、鲜蛋、水产品等市场,从而使集市市场贸易由单纯的农民之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场所,发展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商品交流的一条重要渠道。在发展、培育市场的同时,还对集市市场贸易实行了划行归市。一切上市商品均需按指定位置设摊,不准随地交易。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诸如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克扣斤两等,坚决予以打击。1985年6~8月,县政府先后两次组织工商、公安、卫生、标准计量等单位,对全县276个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检查。共查获假冒伪劣商品大案11起,商品36种,价值10万余元。同时,对全县16个棉厂(站)进行了衡器检查。查出某棉站每称故意少报10公斤棉花,一天就克扣群众棉款5000多元,当场进行了罚款。1986年,工商部门组织大型检查3次,小型检查20余次,取缔了无证经营,纠正了质量和价格上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市场管理
民国期间,境内市场主要有古会、庙会和集市贸易。上市商品有棉花、粮食、油料、蔬菜、瓜果、农具、杂货和牲畜等。上市牲畜交易的集市为大集,其他商品交易的为小集。全县共有大、小集市21处。由政府统一管理市场,部分行业由商会代征课税。
1937年,日军侵入县境后,部分集市自然消失或转移。如日军侵入县城后群众一度自动将城关集迁入解放区的史村、社庄、谷子头。1942年,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任务之一是管理集市贸易,对解放区的集市设交易所,禁止私人开设行栈。规定一切大宗交易都需经交易所成交,由交易所统管集市。县抗日民主政府辖区内有狼窝(今兰沃)、张庄、廉(连)寨、小郭寨、程村、白塔集、梁堂、斜店、史村、张庄、谷子头等11处集市。集市设有粮食交易所、棉花交易所、牲畜交易所。每个所指定一名管理员任交易所长,交易员的多少因集而异。1943年,狼窝集有交易员60人,张庄集35人,廉寨集25人,小郭寨集27人。交易员工资从佣金(交易费)中提成。成交的各种物资按1%~2%收佣金。所收佣金的5%为公益金,15%为公积金,上缴抗日政府40%,剩余40%为交易员工资。
1941~1945年,县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税收,实行公买公卖,明码交易,不允许擅自抬高物价。同时,还缉查走私,抵制日货,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所采取方法,一是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缉查资敌物资。粮食、棉花、牲畜、木材等,禁止往敌占区运销。动员商人从敌占区往抗日根据地运销烟、盐、颜料、药品、医药器材、武器等。查处不合格的度量衡。伪币一律不准在解放区流通,市场交易一律用冀南币(由冀南银行发行),工商部门在集市上设有兑换处,持伪币可到兑换处兑换冀南币。工商局每集有专人查缉黑市交易,以维护经济秩序。二是建立粮店,吞吐粮食、调剂余缺、平抑粮食价格。
1945年9月冠县解放后,对集市贸易管理仍采取交易所管理集市的办法。大集设牲畜交易所、土布交易所、粮食交易所、棉花交易所。
1948年8月,根据晋冀鲁豫、晋察冀边区政府通令《取消交易所,准许自由成交》的精神,全县各集市取消交易所,成立了“集市管理所”。各所人员均不脱产,报酬为交易费提成。集市管理所管理集市,牙纪负责调解纠纷、征收交易手续费等事宜。
1949年6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工商科。1950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对各商贩发证。同年,根据平原省人民政府训令,各大集均成立了交易所,吸收业务熟练的经纪人入交易所服务,并以强制集中交易的办法做为当时管理市场的重要手段。1952年8月,全县按区设所,设了城关、梁堂、桑阿镇、张庄、清水、化村等区管所,每所配备两名脱产干部,管辖区内各集市交易。1953年4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指示,加强了工商和市场管理机构,改变强制集中交易的管理办法,将全县各类交易所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直接管理市场。
1953年11月,国家对粮食、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取消了粮商粮贩,粮油市场由国家控制。1954年9月,对棉花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对生猪、鲜蛋、烤烟、皮革施行计划收购,自由市场相对缩小。对市场上尚存的封建、迷信、淫秽、诈骗、赌博活动等,采取强制手段予以取缔。
1958年,冠县、馆陶两县合并后,有集贸市场65处。同年,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转发的《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城市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县对经纪人加强管理,业务熟练者吸收其到行栈或交易场中服务,有非法行为者,取消其经纪人资格。同时对国家计划收购或统购产品,严禁私人插手倒卖。是年,还把分散的自由市场逐步地纳入有组织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市场,此后自由市场逐步消灭。在市场上对大牲畜、猪、羊、木料及青菜市的干辣椒、红枣等二类物资不准交易;一、二类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被取消,交易市场陆续关闭。由于市场关闭,渠道堵塞,导致物资供应紧张,物价上涨。蔬菜涨价最高,超过历年价格,如城关大白菜每公斤0.3~0.36元,大葱每公斤0.5~0.6元,比上年同期上涨3倍多。鸡蛋每个0.13元,高出牌价3倍。
1959年,提出“活跃市场,扩大商品流通,大力发展副业,增加市场货源”的口号,市场有所活跃,商品上市量增加。同时,执行中央“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集贸市场恢复到54个,占原有集市的90%。举办各种不同类型的物资交流会5次,签订购销合同324份,金额1740万元。
1960年冬,执行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集市贸易逐步得到恢复。12月份,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集贸交易范围:一是对国家统购统销的一类物资即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只许卖给国家,不准拿到集市上交易。二是二类产品如生猪、活羊等,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交售任务后,可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三是对没有交售任务的农副产品不得限制,应大量组织上市。同时还规定了集市交易费的收取标准:木料、自行车按交易额的2%;猪、羊1.5%;牲畜1%;其他行业一律免收交易费。收取的市场交易费,国家按集市大小提成:甲等集提50%,乙等集提30%,丙等集提20%,剩余部分为交易员劳动报酬。提成款上解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作为市场管理干部的工资福利等开支。
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允许和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和有计划地组织集市贸易。县政府对集市贸易提出“要放、要管、要活、要稳”的要求,全县的农村集市贸易基本上恢复起来了。1961年,集市交易额1907万元,集体占55%,个人占35%,国合企业占5%,小商贩占3%,相互调剂占2%。如城关11月5日统计,上市商品有干鲜菜、仔猪、牲畜、木制品、各种编织、小农具等18个种类1000多个品种,交易额达到10.5285万元。同时,县政府在各集市上建立了3类物资重点议价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市场价格。1962年,8月份开放了粮食市场和恢复了牲畜交易市场。9月份重新调整了交易费解缴比例,把农村集市划分为五等:特等是城关集,交易费上解75%;一等是桑阿镇、辛集,上解60%;二等是贾镇、兰沃、柳林、甘官屯等,上解50%;三等是清水、里固、梁堂、斜店、白塔集、烟庄、化村等,上解40%;四等是胡疃、史庄、宋小屯、芦村、张四台、定远寨、社庄、店子、小郭寨等集,上解30%。还规定交易员每集收入在1.5元以下者一律不上解。另外,对牲畜市场成交由税务部门征收5%的交易税,不再征收交易费,交易员的工资从交易税中提取20%开支。通过一系列措施,集市出现了物资多、品种全、价格低的繁荣景象。
1960~1966年,集市贸易虽逐步恢复和繁荣,市场管理趋向正规,但“左”的思想在经济工作的指导上并没有得到彻底纠正。规定凡进入市场进行销售活动的,必须持自产自销证明,并在就近集市上出售,不准长途运销,否则,即按投机倒把论处。
1966~1978年,县工商行政管理仅局限于打击投机倒把、管理集市贸易两项工作。曾片面认为,集市贸易是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农村社员的家庭副业是资本主义的尾巴,农民按市场价格出售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是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是两极分化等,致使集市贸易又一次受到冲击。到1968年,全县关闭集市5处,剩余集市23处;为限制农民赶集,全县集期统一改为一、六日。1975年,贯彻对私营工商业“适时利用,加强限制,积极代替,逐步压缩”的方针,又关闭了定远寨等6个集市。至此,全县只剩下17个集市,没有关闭的集市由于搞“经济代替”,萧条冷落,上市物资品种减少,价格上升。
1978年中共十一届二中全会后,提倡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市场管理出现了生机。
一是放宽管理品种。1982~1986年,根据中央文件,彻底废除了过时的禁令。如粮、棉、油脂、油料、肥猪、肉类、鲜蛋、皮革等彻底开放,均可上市或贩运。1984年开放工业产品560种,对3类工业品和农村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自找原料生产的产品,准许集体、个体商业贩运。1985年实行了市场开放,允许进入市场的工业品有: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企业分成的产品、企业自行组织原料生产的新产品、物资商业部门收购的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等。同时,也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石油、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钢及钢材、铝及铝材、铅、锌、锡、生铁、木材、水泥、纯碱、化肥、羊毛、高效低残留农药、新闻纸、凸版纸、彩色电视机、名牌自行车、家用电冰箱、家用双缸洗衣机、名牌缝纫机、纯毛呢绒等24种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其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种商品的企业经营。不准集体和个人经营,不准经济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不准从零售店套购就地转手加价倒卖,不准卖计划供应票证。
二是恢复贩运活动。1980年,县内出现了一些农民从边远集市上贩运鸡、鲜蛋等到城关集上出售,也有少数人从邹县或河北省长途贩运蔬菜到县内出售。1983年,根据山东省工商局批示,撤销县内各地的物资检查站,原则上允许利用大型机具从事长途贩运。县各乡镇成立联购分销组织,贩运活动开始活跃。
三是疏通流通渠道。1979年,恢复旧集5处,连同原有集市,全县共有22处。为了疏通流通渠道,县有关部门举办了城关物资交流会,上市20多万人,成交金额93万余元。至1986年,共恢复传统集市9处。除恢复传统的粮食市、肉市、旧货市等市场外,还新建了废旧钢材、皮毛、工业品、副食品、百货、杂货等专业市场,以及蔬菜、花鸟、鲜蛋、水产品等市场,从而使集市市场贸易由单纯的农民之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场所,发展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商品交流的一条重要渠道。在发展、培育市场的同时,还对集市市场贸易实行了划行归市。一切上市商品均需按指定位置设摊,不准随地交易。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诸如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克扣斤两等,坚决予以打击。1985年6~8月,县政府先后两次组织工商、公安、卫生、标准计量等单位,对全县276个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检查。共查获假冒伪劣商品大案11起,商品36种,价值10万余元。同时,对全县16个棉厂(站)进行了衡器检查。查出某棉站每称故意少报10公斤棉花,一天就克扣群众棉款5000多元,当场进行了罚款。1986年,工商部门组织大型检查3次,小型检查20余次,取缔了无证经营,纠正了质量和价格上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