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工商业注册以县公署为注册所,由县知事、县长管理。凡经营工商业者,均应依法申请注册。
1945年8月,依照《冀鲁豫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凡辖区工厂、作坊、店铺、行商及经营土产杂货等的摊贩,均需进行登记,不登记者不得营业。凡申请登记商人,须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发给商人登记申请书、调查表、保证书等,按照规定据实填写,并需保人或铺保在保证书上加盖印章,呈缴县局审核,方准予登记。1947年4月,根据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发出的《关于工商业政策的指示》,停止清算斗争工商业者,县内有些业户重新开业,工商业大有发展。到1949年底,县境内注册登记的饭店、杂货店、旅店、油坊、布店等有七八个行业。
1951年,县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关于私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对工商业户进行全面登记。有关行业申请登记时,应先呈请有关主管机关许可,如旅店、浴室、刻字、旧衣业等,应先取得公安部门认可,医院、诊疗所应先取得卫生主管部门认可,再行申请登记。登记发证之后,如遇变更营业范围、添设分支机构、迁移地址、转业、停业、歇业及解散,应申请核准,分别办理登记。登记还规定了罚则,超过规定期限不申请登记者罚;对登记事项填报不实者罚;其他违犯各项规定者罚。1954年,重新对全县私营工商业户进行普查,主要是户数、从业人数、资金额、销售额、收益额等。1956年统计,小商小贩共3038户,从业人员3125人。
1959年,县对私营商户进行了审查,共审查私营商户899户,取缔160户,保留739户。1961年,随着农村集市贸易的恢复,无证商贩大量增加。1962年初,全县共有商贩2290户,其中有证商贩仅430户。1963年,根据国务院1962年12月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全县开展了较大规模的登记工作,在市管会建立了登记发证办公室。登记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均不准经营商业,允许经营的主要是为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服务的农产品加工作坊以及常年经营、单独核算的手工业生产和修理服务行业。这次登记与调整商业网点、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证经营、打击投机倒把配合进行。登记的范围是:设在县内对外营业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国营、地方国营、批发部、零售部、公社与生产队办的副业厂房、合作店(组),机关、学校等附设对外营业的门市部,供销社门市部及所属农村中心店、粮食店。不办理登记发证的有邮电、交通局所属的汽车站、公路管理段、非对外营业的劳改企业、剧团、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事业和招待所。5月底,登记发证工作全部结束。截止到1962年底,全县共有国合企业门市部、中心店等245处,私人商贩(包括商业、服务、饮食、肉食、五坊)2825户,从业人员4953人。其中有证商贩1325户,从业人员2875人;无证商贩1500户,从业人员2078人。此次登记发证,国合企业门市部、粮食点、基层供销社中心店,共计263处;小商小贩、合作店(组)1614户,从业人员1751人,其中商业455户,饮食肉食业524户,手工业和修配服务业420户,农村大型副业、五坊、窑业215处。1965年,县根据聊城地区工商局印发的《关于1965年度登记换证工作的意见》,压缩私人商业,对私人经营的熟食、肉食、印染业进行全行业经济代替。
1967年,根据聊城地区工商局1967年5月发出的《关于暂缓进行工商企业登记、换证,集中力量做好当前工作的一封信》,县工商企业登记随即停止,此后达1年之久没有换发新证。1973年,根据聊城地区革命委员会《批转地区工商局关于做好1973年工商企业登记换证工作的报告》,县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及税务、商业、供销、机电、工业、交通、基建等有关部门组成班子,通过摸底登记、整顿、审批等工作,进行发证。此次登记对国营企业(包括供销社)只登记、不发证。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登记换证,掌握严格,“只准减少,不准增加”。熟食、肉食、颜料、照相、镶牙等由国合商业替代;皮革、游医、出摊卖针、银器制品等予以取缔。换证一律由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申请,贫下中农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生产大队和公社革委会加盖公章。至1973年7月,发证工作全部结束。全县共发证1743户(不包括国营和供销社),从业人员9795人,注册资金370万元。其中,公社办75户,队办1425户,个体243户。
1973~1978年,工商企业登记停顿,对工商业失去有效控制。
1978年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得到恢复。1980年3月,依1979年12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手工业企业管理普查登记的通知》,县成立工商业普查办公室,至6月中旬,普查登记结束。登记工商企业225家,有12个行业。其中冶金1家,电力2家,化肥15家,油漆颜料17家,橡胶加工2家,塑料加工4家,机械制作63家,建材53家,木材加工1家,食品加工19家,纺织、缝纫及皮革制作17家,其他11家。盈利企业213个,盈利额297万元;亏损企业12个,亏损额174万元。职工总数10487人,固定资产2624万元,流动资金2120万元,工业总产值4697万元。1981年,在工业普查的基础上,根据省工商局的意见,又进行了工商企业的全面登记换证工作。4月登记换证工作基本完成。共换证514个,从业人员19359人。其中国营单位104个,从业人员5458人;集体企业1410个,从业人员13901人;个体2100个,从业人员3100人。1982年8月,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条例发布《施行细则》。从此,全县工商企业和个体商贩的管理,走上了正常轨道。1984年1~9月,全县换发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据统计,国营商业110户,从业人员4027人;集体工商业781户,从业人员8507人;个体工商业4923户,从业人员9214人。到1987年底,国营、集体企业发展到2214户,从业人员31555人,注册资金34697万元。
第一节 工商业注册登记
民国时期,工商业注册以县公署为注册所,由县知事、县长管理。凡经营工商业者,均应依法申请注册。
1945年8月,依照《冀鲁豫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凡辖区工厂、作坊、店铺、行商及经营土产杂货等的摊贩,均需进行登记,不登记者不得营业。凡申请登记商人,须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发给商人登记申请书、调查表、保证书等,按照规定据实填写,并需保人或铺保在保证书上加盖印章,呈缴县局审核,方准予登记。1947年4月,根据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发出的《关于工商业政策的指示》,停止清算斗争工商业者,县内有些业户重新开业,工商业大有发展。到1949年底,县境内注册登记的饭店、杂货店、旅店、油坊、布店等有七八个行业。
1951年,县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关于私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对工商业户进行全面登记。有关行业申请登记时,应先呈请有关主管机关许可,如旅店、浴室、刻字、旧衣业等,应先取得公安部门认可,医院、诊疗所应先取得卫生主管部门认可,再行申请登记。登记发证之后,如遇变更营业范围、添设分支机构、迁移地址、转业、停业、歇业及解散,应申请核准,分别办理登记。登记还规定了罚则,超过规定期限不申请登记者罚;对登记事项填报不实者罚;其他违犯各项规定者罚。1954年,重新对全县私营工商业户进行普查,主要是户数、从业人数、资金额、销售额、收益额等。1956年统计,小商小贩共3038户,从业人员3125人。
1959年,县对私营商户进行了审查,共审查私营商户899户,取缔160户,保留739户。1961年,随着农村集市贸易的恢复,无证商贩大量增加。1962年初,全县共有商贩2290户,其中有证商贩仅430户。1963年,根据国务院1962年12月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全县开展了较大规模的登记工作,在市管会建立了登记发证办公室。登记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均不准经营商业,允许经营的主要是为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服务的农产品加工作坊以及常年经营、单独核算的手工业生产和修理服务行业。这次登记与调整商业网点、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证经营、打击投机倒把配合进行。登记的范围是:设在县内对外营业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国营、地方国营、批发部、零售部、公社与生产队办的副业厂房、合作店(组),机关、学校等附设对外营业的门市部,供销社门市部及所属农村中心店、粮食店。不办理登记发证的有邮电、交通局所属的汽车站、公路管理段、非对外营业的劳改企业、剧团、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事业和招待所。5月底,登记发证工作全部结束。截止到1962年底,全县共有国合企业门市部、中心店等245处,私人商贩(包括商业、服务、饮食、肉食、五坊)2825户,从业人员4953人。其中有证商贩1325户,从业人员2875人;无证商贩1500户,从业人员2078人。此次登记发证,国合企业门市部、粮食点、基层供销社中心店,共计263处;小商小贩、合作店(组)1614户,从业人员1751人,其中商业455户,饮食肉食业524户,手工业和修配服务业420户,农村大型副业、五坊、窑业215处。1965年,县根据聊城地区工商局印发的《关于1965年度登记换证工作的意见》,压缩私人商业,对私人经营的熟食、肉食、印染业进行全行业经济代替。
1967年,根据聊城地区工商局1967年5月发出的《关于暂缓进行工商企业登记、换证,集中力量做好当前工作的一封信》,县工商企业登记随即停止,此后达1年之久没有换发新证。1973年,根据聊城地区革命委员会《批转地区工商局关于做好1973年工商企业登记换证工作的报告》,县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及税务、商业、供销、机电、工业、交通、基建等有关部门组成班子,通过摸底登记、整顿、审批等工作,进行发证。此次登记对国营企业(包括供销社)只登记、不发证。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登记换证,掌握严格,“只准减少,不准增加”。熟食、肉食、颜料、照相、镶牙等由国合商业替代;皮革、游医、出摊卖针、银器制品等予以取缔。换证一律由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申请,贫下中农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生产大队和公社革委会加盖公章。至1973年7月,发证工作全部结束。全县共发证1743户(不包括国营和供销社),从业人员9795人,注册资金370万元。其中,公社办75户,队办1425户,个体243户。
1973~1978年,工商企业登记停顿,对工商业失去有效控制。
1978年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得到恢复。1980年3月,依1979年12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手工业企业管理普查登记的通知》,县成立工商业普查办公室,至6月中旬,普查登记结束。登记工商企业225家,有12个行业。其中冶金1家,电力2家,化肥15家,油漆颜料17家,橡胶加工2家,塑料加工4家,机械制作63家,建材53家,木材加工1家,食品加工19家,纺织、缝纫及皮革制作17家,其他11家。盈利企业213个,盈利额297万元;亏损企业12个,亏损额174万元。职工总数10487人,固定资产2624万元,流动资金2120万元,工业总产值4697万元。1981年,在工业普查的基础上,根据省工商局的意见,又进行了工商企业的全面登记换证工作。4月登记换证工作基本完成。共换证514个,从业人员19359人。其中国营单位104个,从业人员5458人;集体企业1410个,从业人员13901人;个体2100个,从业人员3100人。1982年8月,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条例发布《施行细则》。从此,全县工商企业和个体商贩的管理,走上了正常轨道。1984年1~9月,全县换发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据统计,国营商业110户,从业人员4027人;集体工商业781户,从业人员8507人;个体工商业4923户,从业人员9214人。到1987年底,国营、集体企业发展到2214户,从业人员31555人,注册资金346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