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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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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
1952年初,根据政务院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合作社财产实行强制保险的精神,县直属国营企业单位均加入保险,并且足额投保。同年8月,对县以下国营企业财产也实行强制保险,并陆续开发火灾保险、棉花保险、大牲畜保险、打井保险等自愿保险业务。
1954年底,根据全国第四次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停办邮电、粮食、交通、水利系统的国营企业强制保险。1959年初,财产保险停办。
1980年12月,县保险业务重新开展,1982年,开办企业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当年收保险费188万元。
1984年,又增办自行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以及以猪、鸡、大牲畜为对象的养殖业保险,全年收保险费44.3万元。1985年,根据国务院(84)151号文件和全国、全省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又重点开办种植、养殖保险,全年收入保险费58万元。1986年以后,重点巩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以及货物运输保险,在农村开办小麦火灾保险和农村干部综合保险。
二、人身保险
1952~1958年,开办人身保险,全县90%以上的国家干部和国营职工均办简易人身保险,其间共收保险费20万元。
1959~1983年,人身保险停办。
1984年后,相继开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平安保险、集体养老金保险。到1986年底,全县共收保险费15万元,其中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1万元,养老金保险5.4万元。
1987年重点开办简易人身保险、机动车辆乘员保险。
三、畜禽保险
1952年,县开办大牲畜保险,主要是牛、马、骡、驴保险,其中以牛最多。牛保险费率为3%,按市价的70~80%作为保险金额,保期为一年。1954年底,根据全国第四次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停办了农村保险业务。1956年根据国家指示,保险工作重点转向农村,畜禽保险全面开展。1984年以后,牲畜、家禽保险和养殖业保险迅速发展。
四、保险理赔
从1952年开办保险业务到1958年,全县共支付赔款3.6万元,赔付率为18%。
从1980年再度开展保险业务到1987年,冠县保险公司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共处理各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案件2411起,支付赔款288.2万元,综合赔付率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