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至1986年,冠县的基本建设基金由财政局、银行两家管理。开始,财政局和冠县人民银行共同管理基建资金。1975年根据地区行署决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聊城支行派驻冠县一名拨款员,管理县内基本建设拨款业务。具体业务手续仍通过冠县人民银行办理。1979年5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冠县支行成立后,冠县基本建设资金交付建行管理。1986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冠县除行政机关和非生产性事业单位以及确无还款能力的企业单位的投资仍实行拨款外,对其他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全部实行“拨改贷”。
自1979~1989年,共经办基本建设投资3573.9万元,其中国家预算内拨款1371.6万元,地方财政自筹973.5万元,企业自筹664万元,基建投资借款564.8万元。
第五节 基建资金管理
建国后至1986年,冠县的基本建设基金由财政局、银行两家管理。开始,财政局和冠县人民银行共同管理基建资金。1975年根据地区行署决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聊城支行派驻冠县一名拨款员,管理县内基本建设拨款业务。具体业务手续仍通过冠县人民银行办理。1979年5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冠县支行成立后,冠县基本建设资金交付建行管理。1986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冠县除行政机关和非生产性事业单位以及确无还款能力的企业单位的投资仍实行拨款外,对其他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全部实行“拨改贷”。
自1979~1989年,共经办基本建设投资3573.9万元,其中国家预算内拨款1371.6万元,地方财政自筹973.5万元,企业自筹664万元,基建投资借款56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