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县城南街有过一家当铺,其业务按所当物品分两大类:一是衣服和其他物品典当。押当人将东西作为抵押品,向当铺借取高利率的钱,钱额是所当物品实际价格的10~30%,期限自定,到期不赎,抵押物品归当铺所有,这类典当称“死当”。二是固定资产典当。如房屋、土地、宅基等,抵押价格是市价的30~35%,期限最少5年,多至20年,到期不赎,超过的期限以所当款额30%付息,不能“死当”,超过期限仍不赎者以“地方”作保,变卖所当物品偿还。
民国期间,冠县城内钱庄、银号,从事高利贷活动。贷款利息不尽相同,福祥钱庄放款利息不定,月息最低为3%,侯家钱庄月息一般为3%,有时放“加一”利息,即借10元按11元行息,或借10元给9元,按10元行息。恒通银号月息为1.5~3%。
解放前,冠县民间还有几种借贷形式,如摇会、印子钱、明铺暗贷等。摇会放贷月息10%,期限1个月,月底将本息一并收回。印子钱放贷一般为10天,利息为10%,先从本金中扣除,即借10吊钱,只能拿走9吊,10天后还回10吊。借钱时在借帖上加盖印章(印子),到期不还本利合并行息,并再加印章1个。连续10次不还本息则要地保作保,或卖房、物偿还。明铺暗贷是以开商铺为名,暗中放贷,月息3%。解放前县城内有明铺暗贷7家。
1946年秋,在县工商局代理金融业务的基础上成立冀南银行冠县支行,开始办理信贷业务。
建国后,开始信贷业务是中国人民银行冠县支行独家管理。1953年秋冠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大力拓展信贷业务。后,冠县农行、冠县建行、冠县工商行相继成立,均开展信贷业务。
一、工商贷款
建国后到1986年4月底,冠县工商贷款一直由冠县人行经营管理,自1986年5月1日冠县工商银行与冠县人民银行机构分设后,工商贷款由冠县工商行分管。
1949~1952年,工商贷款坚持按计划使用,1952年年末,贷款余额为88万元。
1953~1957年,随着粮、棉、油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对商业贷款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大力支持,使合作经济成为工商贷款的重要对象。1957年末,工商贷款余额达到768万元。
1958~1960年,由于“大跃进”,盲目建厂、上项目,资金浪费严重,1960年末,工商企业贷款余额竟达2376万元,造成银行信贷资金严重不足。
1962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银行工作六条》,大搞货币回笼,年底净回笼691万元,初步改变放大于收的局面。
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贷款计划和信贷资金分口管理,压缩工业贷款数额,提高商业贷款比例。1965年末,工商业贷款余额为2455万元,其中商业贷款余额2439万元,占年末贷款余额的99.3%。
1966~1976年,实行低息贷款,工商业各项贷款利率均为4厘2毫,信贷杠杆作用得不到发挥。工业贷款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1966年为2.4%,1974年上升到4.5%。国营工业预算内企业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1966年为4元,1975年上升到10元;商业供销贷款占商品库存的比例,1966年为127.2%,1975年为112.8%。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信贷资金使用逐步纳入正常化轨道,信贷杠杆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1976年工商业贷款年末余额为2907万元,1980年增加到6871万元。1980年,工业企业完成产值6182万元,每百元产值占贷款7.2元;商业企业完成销售总额6598万元,每百元销售额占用贷款29元。1981年,工商企业贷款年末余额为2865万元,重点支持了工业生产的发展、商品流通的扩大和对粮、棉、油、生猪收购所需资金。1983年,改革流动资金的管理,全面核定工商资金占用额,对一部分企业实行了浮动利率。1984年,又根据紧缩银根的精神,保重点、压一般,统管流动资金,灵活运用信贷杠杆,支持3类企业翻身,信贷重点转向技术改造。1985年,加强了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了资金调拨体系,加强了计划管理,严格控制货币投放,对原批准的项目,重点审查排队,分清“办、缓、压”项目类型,既控制住规模、差额,又支持微观搞活。是年工商贷款年末余额为2686万元,1987年年末上升到4289万元。
二、农业贷款
农贷始于1943年。因蝗虫、蝼蛄成灾,庄稼被毁,抗日政府为帮助群众种足、种好小麦,对灾情严重的桑阿镇、贾镇等地拨出粮、款,以借贷的方式接济灾民,当年共贷麦种15903.5公斤,贷农具款67.87万元,贷牲畜款90万元,贷种子款18万元。
建国后,中国人民银行冠县支行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农贷方针,向农民发放贷款,支援农民打井,购置耕畜等。1953~1957年,为巩固和发展集体农业,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水利设备贷款、受灾生产自救贷款、保畜和生活贷款等,有90%以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得到贷款支持。1958年以后,一部分农村信贷资金挪用于社员分配和财政性支出,贷款发放的多,收回的少,给银行资金造成损失。1963~1966年,冠县农行和冠县信用合作社发放了大量的农业贷款。
“文化大革命”中,农村信贷失去了经济杠杆作用,发放到一些贫困生产队的贷款长期不能收回,农贷资金效果差、沉淀多、周转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冠县农行和冠县信用社对农业的贷款采用队用贷款、组用贷款和户用贷款多种方法,同时也把农业贷款的投向从主要用于农业转向农村经济的整个领域,对供销社、拖拉机站、水利排灌站以及良种场、畜牧场、园艺特产场等国营农业单位都发放一定数量的贷款,促进了县内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信托贷款
1984年10月,县成立信托投资部,开展信托投资业务,主要发放信托贷款,代理催收贷款,到该年年底,共发放信托贷款52.5万元,代理催收贷款13万元。1985年初此项贷款停办。
1949~1987年年末冠县各种贷款余额表
单位:万元
┏━━━━━┯━━━━━━┯━━━━━━┯━━━━━━━┯━━━━━━┯━━━━━━┯━━━━━┯━━━━━━┓
┃年度 │年末余额 │年度 │年末余额 │年度 │年末余额 │年度 │年末余额 ┃
┠─────┼──────┼──────┼───────┼──────┼──────┼─────┼──────┨
┃1949 │0 │1956 │542 │1963 │1247 │1970 │2775 ┃
┠─────┼──────┼──────┼───────┼──────┼──────┼─────┼──────┨
┃1950 │1 │1957 │768 │1964 │1432 │1971 │2127 ┃
┠─────┼──────┼──────┼───────┼──────┼──────┼─────┼──────┨
┃1951 │9 │1958 │696 │1965 │2438 │1972 │2230 ┃
┠─────┼──────┼──────┼───────┼──────┼──────┼─────┼──────┨
┃1952 │57 │1959 │2028 │1966 │1490 │1973 │2641 ┃
┠─────┼──────┼──────┼───────┼──────┼──────┼─────┼──────┨
┃1953 │61 │1960 │2376 │1967 │1845 │1974 │2350 ┃
┠─────┼──────┼──────┼───────┼──────┼──────┼─────┼──────┨
┃1954 │130 │1961 │2128 │1968 │2226 │1975 │2615 ┃
┠─────┼──────┼──────┼───────┼──────┼──────┼─────┼──────┨
┃1955 │245 │1962 │1580 │1969 │2606 │1976 │2907 ┃
┗━━━━━┷━━━━━━┷━━━━━━┷━━━━━━━┷━━━━━━┷━━━━━━┷━━━━━┷━━━━━━┛
(续表)
┏━━━━━┯━━━━━━┯━━━━━━┯━━━━━━━┯━━━━━━┯━━━━━━┯━━━━━┯━━━━━━┓
┃年度 │年末余额 │年度 │年末余额 │年度 │年末余额 │年度 │年末余额 ┃
┠─────┼──────┼──────┼───────┼──────┼──────┼─────┼──────┨
┃1977 │3182 │1980 │7442 │1983 │14249 │1986 │23434 ┃
┠─────┼──────┼──────┼───────┼──────┼──────┼─────┼──────┨
┃1978 │3026 │1981 │11857 │1984 │24111 │1987 │26591 ┃
┠─────┼──────┼──────┼───────┼──────┼──────┼─────┼──────┨
┃1979 │3880 │1982 │13132 │1985 │703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