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收
清代前期,县内田赋和人丁银仍是分别征收。1649年(清顺治六年),境内征税人丁38016人,每丁征银5分8厘,全县每年征银2204两9钱2分8厘。1672年(清康熙十一年),县奉文漕粮项下每年征米100石加征闰耗银5两、闰耗米5石,每年摊征闰耗银440两3钱3分2厘、闰耗米440石3斗3升。1685年(清康熙二十四年),县奉文临仓麦米改折银征收,每担米折银8钱,共改折临仓米769石1斗6升,折征银615两3钱2分。1703年(清康熙四十二年),县奉文班匠银摊入地亩内征收,摊征银19两3钱4分。1726年(清雍正四年)县奉文摊丁入亩后,县内征人丁银2988两8钱5分,较按人丁征银多征858两5分。1735年(清雍正十三年),县奉文将寄庄地亩外征银两摊入县境内地粮中征收,征银1425两5钱3分。以上诸项共摊征银5489两3钱2厘。每亩大粮地增征银4厘9毫。增改条文实施后,全县每年共征丁地银31331两4钱7厘,遇闰年加征闰耗银4两7钱1分3厘;全县每年征米麦14797石5斗1升6合4勺,遇闰月加闰耗米107石1斗8升8合3勺。1794年(清乾隆五十九年),全县共有各类负担赋税土地113.0301万亩,全年共征银25841两6钱4分4厘,征麦、米15125石7斗4升2合。1854年(清咸丰四年),太平军黄生才部攻破县城,烧毁地亩底簿,致使全县土地无考,征收无据,后经几次丈量,亦多与原额不符,纳税地亩总数,由原来的113.0301万亩减少为107.1783万亩。县衙还对全县人丁进行了核查。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奉山东巡抚令,县内漕米改折银两征收,每石折银2两8钱。
民国时期,仍按清末地丁派征银、米,但均折成银元计征。1914年(民国3年),奉省国税厅令,地丁改征银元,每两银4800文,合银元1.8元,后改为2.2元,其中1.8元为国家税,0.4元为地方税。1915年(民国4年),奉山东省财政厅令,每漕米1石折征银元6元,全县每年实征漕米14247石5斗3升,合洋85485元1角8分。1931年(民国20年),每地丁银1两改折银元4元,全县每年所征地丁银合洋11.4802万元5角9分。漕粮、地丁银折征银元后,除按规定留支,其余全部上解。1915~1927年(民国4~16年),漕粮所折征银元准留4%征解费及2%奖励费。1928年(民国17年)后改为准留征解费及印刷费等3%。催缴漕粮、地丁银的串票每张收制钱20文,1931年(民国20年)每张收铜元2枚,后又增为3枚。后除正税逐渐加重外,县内各项附捐不断增多。1915年(民国4年),省财政厅令冠县征收濮阳河工附税,按正赋附加1%核计,每丁银1两加征0.22元。1921年(民国10年)奉省长令,附征宫家坝河工附税,按正银附加10%核计,每正银1两附收0.22元,后因收不敷出,每丁银1两加征0.66元。1922年(民国11年),奉县长令,以国家需款急迫为由,拟借地方国家税一次,按正银1两加征1.8元。1923年(民国12年),奉省财政厅令,每丁银1两加征教育田赋附加0.05元。1925年(民国14年)张宗昌统治山东,一年内加税令不断,冠县附捐一加再加。一曰“军事善后”特捐,每丁银1两加征0.22元;一曰:“讨赤捐”,每漕米一石加征8元,每丁银1两加征4.2元;一曰“抚恤券”、“军鞋费”、“电话费”,每漕米1石附收银洋0.59元;一曰理黄堵口费,每丁银1两加征0.44元。1926年(民国15年),又奉张宗昌令,再加征“军事善后临时附捐”一次,每丁银1两附收1元。1928年(民国17年),县每丁银1两加征汽车路附捐0.87元。1930年(民国19年),奉省财政厅令,将原有河工、教育、汽车路各附捐统改为省附税,每丁银1两加附税1.8元。1932年(民国21年),奉财政厅令,每正税1元加征民生银行附捐4角7分7厘5毫,加征米价附捐2角5分。除以上省附捐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县地方附捐。一是学校附捐。1915年(民国4年)随地丁带征,每亩制钱16文。1917年(民国6年),改征铜元1枚。1929年(民国18年),地方附捐均改收银洋,每亩地丁1元带征8分9厘3毫。1930年(民国19年),每丁银1元又加收1元8毫。1932年(民国21年),每丁银1元带收的学校附捐已达1角2分5厘。学校附捐不仅随地丁银带征,还随漕米带征。1917年(民国6年),每亩带征京钱8文,1923年(民国12年),加到22文。核计每漕米1石带征京钱1646文。1931年(民国20年)每漕米1石改征附捐洋5角6分7厘5毫,次年又增至8角零7厘。二是自治附捐。民国初年,随漕米每亩带征制钱8文。1919年(民国8年)改为夏季随地丁银带征4文,下余4文仍由漕米带征。三是警款自治附捐。1918年(民国7年)筹保卫团教练所经费,每正银1元带征京钱326文,同年因扩充警备军,每正银1两又加征京钱164文,次年筹临时保安团经费,每亩加征京钱60文,核计每丁银1元加收京钱976文。1929年(民国18年),此项附捐每丁银1元改征洋3角1分6毫。1931年(民国20年),奉令核准每地丁银1两带征附捐洋1元7角,计每正银1元带征4角2分5厘。四是支应军事费附捐。1926年(民国15年),每丁银1元由夏季带征8角1厘8毫。五是建设附捐。1931年(民国20年),每地丁正银1元由夏季开始带征1角3分9厘2毫5丝。六是清乡费附捐。1932年(民国21年),每地丁正银1元由夏季带征6分7厘5毫。
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2月冠县抗日政府开始向下属8个区征收少量钱、粮,以供军政人员生活所需。1939年开始按耕亩征收抗日爱国公粮。一般年景每亩征小米5公斤左右,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季借征,秋季结算。夏征小麦,一般占全年任务的20%,秋季主要征收谷子,也征部分杂粮,均以小米为计算标准。同时每公斤小米附征柴草2公斤。1941年,解放区根据山东省粮食工作会议精神推行合理负担政策。根据常年产量将耕地划分为14个等级,以平均每亩年产50公斤的6级地为标准,将各户不同级别的土地折算成“标准亩”,最高的每亩定产75公斤,一亩顶1.5个标准亩,最低的每亩定产10公斤,一亩为0.2个标准亩,每亩产量低于10公斤的不定产,不计负担。由于党政军机关费用不断增加,解放区税收也随之逐年增加。由开始几年的年征小米65万公斤到1945年增加到348万公斤。
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县内税收又在合理负担的基础上实行累进税制。把土地按质量分成5~6等。常年产量50公斤的为1个标准亩。每人平均土地1个标准亩以上、两个标准亩以下的增加十分之一,两个标准亩以上、3个标准亩以下的增加十分之二,以次率向上递增。实行累进税率,土地多的富户税荷有所增加,土地少的贫苦百姓税荷大大减少,税收总额有所增加。1947年,公粮入库338.4万公斤。
1950年,根据政务院指示精神,将公粮改称农业税。每个标准亩定产谷子67.5公斤,每个负担亩征小米10公斤。交其他粮食的均折成小米计算。
建国后,农业税负担进行过三次大的调整。第一次是1952年,全县进行了查田定产工作,解决了村与村、户与户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实现了税负公平合理。第二次是1958年的农业税改革,取消了人口扣除免税点,由折谷定产改为标准粮定产,以小米结算改为以标准粮计标(即小麦、玉米、大豆、高粱、谷子5种主粮的平均价)以款结算,取消了棉田加征任务,全县农业税任务增加了135万公斤(标准粮)。第三次是1962年,由于连续三年的严重自然灾害,农民负担偏高,全县下调农业税负担45%,计征任务由1961年的1136.5万公斤,降到616.5万公斤,全县每人平均负担额由35公斤(标准粮)下降为18公斤(标准粮)。
冠县的农业税是县财政的主要来源,1949年农业税收入占县财政收入的91%,1970年农业税收入占县财政收入的51.4%,1987年农业税收入占县财政收入的48.6%。1949~1987年全县共完成农业税8975.4万元。1987年,全县共有计税土地116.6644万亩,计税常产为62076.6吨,平均税率为13.2%,年依率计征8212.5吨。
县内还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征收地方附加。征收后除上解省、地一小部分外,其余留县使用,解决地方一些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的不足。如乡村学校的维修,桥梁的修建与维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社会主义教育经费,广播事业经费,卫生事业费等方面的补助。地方附加随农业税一起征收。1949~1954年,每个负担亩附征小米1.5公斤。1955年附征正税的8%,1956年附加税提高到正税的20%。1958年,根据国家有关征收地方附加经济作物区可以高于产粮区的规定,县内又将附加税占正税的比例调为:柳林公社30%,清水公社25%,其他7个公社20%,全县平均22%。1960年,又进行了下调,柳林公社下调为20%,其他社下调为15%,全县平均15.8%。1961年,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作了新的调整:城关、史村、柳林、清水4个公社下调为10%,桑阿镇、贾镇两个公社下调为7%,辛集下调为5%,其余不动,全县平均9.1%。1964年,又根据上级指示,将地方附加进行了上调:梁堂、贾镇两社14%,柳林、清水两社15%,其他社14.5%,全县平均14.5%。1973年全县又统一为14.5%。1949~1987年,冠县共征地方附加957万元。
二、工商税收
清代,1854年(清咸丰四年)前,冠县开征的税目有课程税、牙杂税、牛骡税、田房契税、当商税、盐税等,且税收数量不大,年收税银不过3000两,其中盐税就占2000两。之后,清政府为镇压太平军筹备军响,县奉令在馆陶等通商要衢设立关卡,收取厘金。其后,县城镇斗秤、牙杂各行有所发展。1909年(清光绪二十九年),县内办定城乡行纪16处,年缴帖费450两,课程银63两6钱,牙杂税银153两1钱8分。
民国时期,县内各行纪处数和税额均大有增加。1933年(民国22年),全县行纪增加到23处,税收额增加到2370元。其他税的征收情况是:烟酒税,1931年(民国20年)共征大洋400余元。棉花税,自1915年(民国4年)开征,当年征京制钱2300千文,到1924年(民国13年)年征大洋达1500余元。花生印花税,自1915年(民国4年)起派征,年征京制钱420千文,1924年(民国13年)年征大洋600元。牛马行经纪税,自1915年(民国4年)开征,当年该行经纪缴京制钱2000吊,后历年增加。1927年(民国16年),牛马经纪税改征牲畜税,年征洋1530元。1931年(民国20年)牲畜税又改为牲畜营业税,年征洋3454元。屠宰税,1916年(民国5年)创设,年征税洋100元,到1930年(民国19年)已达1043元。该税于1931年(民国20年)改为屠宰营业税,年征1600元。油业税,自1916年(民国5年)开征,年征税洋200元,到1930年(民国19年)增加到871.2元。次年改为油业营业税,年征税洋1350元。印花税,自1916年(民国5年)开征,每月额派印花530元,由政府分派于商家和村庄。田房契税,按“典三卖六”抽税,1933年(民国22年)每印契一亩税价合洋9角有余,每契约一张收纸价5角,注册费3角,随征教育附捐3角,官文契纸每张铜元20枚。盐税,民国前期沿用清制“以户口课银,以地亩纳盐课”,冠县每年额销盐7064引(每引150公斤),每引征正课银2钱4分5厘3丝,年征银1931两2钱4分5厘1毫2丝。后盐法松驰,民众困苦,境内食硝盐者愈来愈多,盐税锐减。
1949年6月,工商税直接由刚成立的县税务局征收,当年征收工商税17万元。
建国后,冠县开征的工商税种有:
交易税建国初期沿用旧税法征收,1953年税制改革时,将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成为独立税种。牲畜交易税1958年停征,1962年又恢复征收,税率为5%,1978年后并入工商税。
货物税 1950年1月开征。开征时税目有1130个,同年7月兼并为358个,1953年再次进行简化,税率为2%~5%。县内货物税税源有酒类、鞭炮、土烟叶、粮食、植物油、五金、砖瓦、食品、工业品等,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印花税 是一种古老的税种,清朝和民国时均征收此税。1949年建国后继续沿用。1950年7月,把原来的30个税目简化为25个,1953年、1956年对税目、税率进行两次调整,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屠宰税 1950年开征,当时规定按猪、牛、羊等牲畜实际重量以价计征,税率10%,1957年调为8%。1965年对自养的猪、羊改为按头(只)征收,猪每头2元,绵羊每只0.4元,山羊每只0.2元,1973年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税。
工商业税 1950年1月开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营业税、摊贩业税4个税目,1958年9月停征。
房产税 1950年1月开征,同年7月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棉纱统销税 1951年开征,1953年和棉花税一起并入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 1953年试征,1958年停征。县内征税商品有:白酒、麦粉、棉纱、皮毛、原木、有色金属、钢材等,最高税率为66%,最低税率为5%。
工商统一税 1958年,由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4种税种合并而成。
工商税 1973年,由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而成。凡从事工业生产、农产品收购、交通运输、进出口贸易、商品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此税。从事工业生产的,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和加工业务收入计税,税率3%~66%。从事农产品采购的,按照产品收购金额计税,税率3%~40%。从事交通运输、邮政通讯行业的,按营业收入计税,税率为3%~15%。从事商业经营的,按照商品零售收入计税,税率为3%。从事服务性业务的,按照业务收入计税,税率分别为3%和5%。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开征,1953年分解成文化娱乐等税种。
文化娱乐税 1953年,税制改革时从特种消费行为税中分离出来的独立税种,县内纳税户不多,1966年停征。
工商所得税 1958年从工商业税中独立出来的一个税种,税率为5%~8%。
根据国家对税制的改革,县内从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步利改税,将企业利润以税金的形式上交,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实现了第二步利改税。并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1987年底,县开征的工商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工资调节税、奖金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建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等。
1949~1987年冠县各项税收情况表
┏━━━━┯━━━━━━━━━━━━━━━━━━━━━━━━━━━━━━━━━━━━━━━━━━━━━━━━━━━━━━┯━━━━━━━┯━━━━━━━━━┓
┃年度 │农业税 │工商税 │全年税收总额 ┃
┃ ├───────┬──────┬──────┬───────┬──────┬───────┬─────────┤(万元) │(万元) ┃
┃ │计税耕地 │总产量 │依率计征 │地方附加 │社会减免 │灾情减免 │实际完成征税 │ │ ┃
┃ │(亩) │(百斤) │(百斤) │(百斤) │(百斤) │(百斤) │(万元) │ │ ┃
┠────┼───────┼──────┼──────┼───────┼──────┼───────┼─────────┼───────┼─────────┨
┃1949 │830667 │823535 │132105 │8235 │8000 │2000 │125.1 │17.0000 │142.1000 ┃
┠────┼───────┼──────┼──────┼───────┼──────┼───────┼─────────┼───────┼─────────┨
┃1950 │826065 │814306 │130962 │8189 │4689 │506 │127.4 │20.0821 │147.4821 ┃
┠────┼───────┼──────┼──────┼───────┼──────┼───────┼─────────┼───────┼─────────┨
┃1951 │777075 │816028 │120568 │6345 │ │ │121.8 │20.2821 │142.0821 ┃
┠────┼───────┼──────┼──────┼───────┼──────┼───────┼─────────┼───────┼─────────┨
┃1952 │795296 │913267 │127639 │10210 │4288 │4560 │155.6 │38.5389 │194.1389 ┃
┠────┼───────┼──────┼──────┼───────┼──────┼───────┼─────────┼───────┼─────────┨
┃1953 │802046 │932835 │136680 │10890 │3209 │10898 │126.6 │54.3155 │180.9155 ┃
┠────┼───────┼──────┼──────┼───────┼──────┼───────┼─────────┼───────┼─────────┨
┃1954 │802365 │934815 │136180 │10954 │2981 │2778 │134.0 │69.7754 │203.7754 ┃
┠────┼───────┼──────┼──────┼───────┼──────┼───────┼─────────┼───────┼─────────┨
┃1955 │797517 │935277 │128238 │10528 │2857 │3882 │132.5 │99.2313 │231.7313 ┃
┠────┼───────┼──────┼──────┼───────┼──────┼───────┼─────────┼───────┼─────────┨
┃1956 │1199981 │1453782 │229032 │45806 │4425 │4094 │153.9 │160.1977 │314.0977 ┃
┠────┼───────┼──────┼──────┼───────┼──────┼───────┼─────────┼───────┼─────────┨
┃1957 │1198772 │1452650 │227030 │45406 │4728 │3753 │246.9 │129.3308 │376.2308 ┃
┠────┼───────┼──────┼──────┼───────┼──────┼───────┼─────────┼───────┼─────────┨
┃1958 │2582456 │3425717 │527036 │69548 │11287 │28767 │229.3 │98.5163 │327.8163 ┃
┠────┼───────┼──────┼──────┼───────┼──────┼───────┼─────────┼───────┼─────────┨
┃1959 │2483622 │3296956 │511757 │77236 │9724 │7028 │494.4 │282.2006 │776.6006 ┃
┠────┼───────┼──────┼──────┼───────┼──────┼───────┼─────────┼───────┼─────────┨
┃1960 │2432725 │3231680 │501398 │58117 │10744 │120360 │425.4 │200.0000 │625.4000 ┃
┠────┼───────┼──────┼──────┼───────┼──────┼───────┼─────────┼───────┼─────────┨
┃1961 │1055911 │1422233 │227353 │4131 │175323 │ │52.4 │151.6200 │204.0200 ┃
┠────┼───────┼──────┼──────┼───────┼──────┼───────┼─────────┼───────┼─────────┨
┃1962 │1032120 │1404987 │224111 │9287 │7712 │9353 │135.0 │220.0000 │355.0000 ┃
┠────┼───────┼──────┼──────┼───────┼──────┼───────┼─────────┼───────┼─────────┨
┃1963 │1062680 │1126729 │127468 │9854 │4602 │8888 │134.0 │194.1690 │328.169 ┃
┠────┼───────┼──────┼──────┼───────┼──────┼───────┼─────────┼───────┼─────────┨
┃1964 │1062249 │1123472 │127331 │16782 │4905 │7658 │133.4 │168.2043 │301.6043 ┃
┠────┼───────┼──────┼──────┼───────┼──────┼───────┼─────────┼───────┼─────────┨
┃1965 │1203504 │1256284 │142991 │11139 │21640 │4546 │89.1 │225.3197 │314.4197 ┃
┠────┼───────┼──────┼──────┼───────┼──────┼───────┼─────────┼───────┼─────────┨
┃1966 │1190355 │1244215 │141455 │17570 │7100 │15900 │140.0 │122.6491 │262.6491 ┃
┠────┼───────┼──────┼──────┼───────┼──────┼───────┼─────────┼───────┼─────────┨
┃1967 │1186589 │1244215 │141150 │18810 │11700 │ │164.6 │101.1172 │265.7172 ┃
┠────┼───────┼──────┼──────┼───────┼──────┼───────┼─────────┼───────┼─────────┨
┃1968 │1185303 │1244215 │141030 │18680 │12660 │ │164.6 │119.0341 │283.6341 ┃
┠────┼───────┼──────┼──────┼───────┼──────┼───────┼─────────┼───────┼─────────┨
┃1969 │1190900 │1232700 │141000 │17540 │15000 │ │156.6 │116.2027 │272.8027 ┃
┠────┼───────┼──────┼──────┼───────┼──────┼───────┼─────────┼───────┼─────────┨
┃1970 │1190000 │1256200 │140900 │14600 │5750 │ │179.0 │153.7356 │332.7356 ┃
┠────┼───────┼──────┼──────┼───────┼──────┼───────┼─────────┼───────┼─────────┨
┃1971 │1190000 │1245000 │140400 │10600 │9800 │ │168.6 │161.3847 │329.9847 ┃
┠────┼───────┼──────┼──────┼───────┼──────┼───────┼─────────┼───────┼─────────┨
┃1972 │1185378 │1244974 │140784 │15268 │1378 │2165 │133.6 │179.5121 │313.1121 ┃
┠────┼───────┼──────┼──────┼───────┼──────┼───────┼─────────┼───────┼─────────┨
┃1973 │1182564 │1256266 │140549 │17932 │2145 │ │157.0 │173.8136 │330.8136 ┃
┠────┼───────┼──────┼──────┼───────┼──────┼───────┼─────────┼───────┼─────────┨
┃1974 │1180492 │1254509 │140368 │20040 │1800 │ │161.9 │188.2145 │350.1145 ┃
┠────┼───────┼──────┼──────┼───────┼──────┼───────┼─────────┼───────┼─────────┨
┃1975 │1179563 │1253510 │140260 │18827 │2090 │ │158.0 │231.9000 │389.9000 ┃
┗━━━━┷━━━━━━━┷━━━━━━┷━━━━━━┷━━━━━━━┷━━━━━━┷━━━━━━━┷━━━━━━━━━┷━━━━━━━┷━━━━━━━━━┛
(续表)
┏━━━━┯━━━━━━━━━━━━━━━━━━━━━━━━━━━━━━━━━━━━━━━━━━━━━━━━━━━━━━┯━━━━━━━┯━━━━━━━━━┓
┃年度 │农业税 │工商税 │全年税收总额 ┃
┃ ├───────┬──────┬──────┬───────┬──────┬───────┬─────────┤(万元) │(万元) ┃
┃ │计税耕地 │总产量 │依率计征 │地方附加 │社会减免 │灾情减免 │实际完成征税 │ │ ┃
┃ │(亩) │(百斤) │(百斤) │(百斤) │(百斤) │(百斤) │(万元) │ │ ┃
┠────┼───────┼──────┼──────┼───────┼──────┼───────┼─────────┼───────┼─────────┨
┃1976 │1178876 │1252787 │140178 │16800 │2037 │176 │147.1 │250.2303 │397.3303 ┃
┠────┼───────┼──────┼──────┼───────┼──────┼───────┼─────────┼───────┼─────────┨
┃1977 │1177350 │1250769 │139938 │15724 │1018 │2123 │137.7 │273.4807 │411.1807 ┃
┠────┼───────┼──────┼──────┼───────┼──────┼───────┼─────────┼───────┼─────────┨
┃1978 │1173802 │1248210 │139571 │12033 │5684 │ │105.4 │317.5103 │422.9103 ┃
┠────┼───────┼──────┼──────┼───────┼──────┼───────┼─────────┼───────┼─────────┨
┃1979 │1172156 │1246881 │139445 │10080 │9527 │ │88.2 │305.7026 │393.9026 ┃
┠────┼───────┼──────┼──────┼───────┼──────┼───────┼─────────┼───────┼─────────┨
┃1980 │1169393 │1244489 │139263 │13155 │73147 │ │116.0 │374.7281 │490.7281 ┃
┠────┼───────┼──────┼──────┼───────┼──────┼───────┼─────────┼───────┼─────────┨
┃1981 │1169393 │1244489 │139263 │17000 │18029 │ │186.0 │357.0898 │543.0898 ┃
┠────┼───────┼──────┼──────┼───────┼──────┼───────┼─────────┼───────┼─────────┨
┃1982 │1169393 │1244489 │139263 │17580 │5266 │9313 │164.3 │309.2216 │473.5216 ┃
┠────┼───────┼──────┼──────┼───────┼──────┼───────┼─────────┼───────┼─────────┨
┃1983 │1168099 │1243218 │139070 │16606 │11066 │8360 │199.6 │324.3000 │523.9000 ┃
┠────┼───────┼──────┼──────┼───────┼──────┼───────┼─────────┼───────┼─────────┨
┃1984 │1167829 │1242887 │139030 │18660 │3333 │3980 │196.7 │455.185409 │651.885409 ┃
┠────┼───────┼──────┼──────┼───────┼──────┼───────┼─────────┼───────┼─────────┨
┃1985 │1167081 │1242049 │159120 │19000 │14450 │3550 │243.2 │680.828529 │924.028529 ┃
┠────┼───────┼──────┼──────┼───────┼──────┼───────┼─────────┼───────┼─────────┨
┃1986 │1166807 │1241714 │138920 │18756 │4000 │5300 │258.8 │710.498941 │969.298941 ┃
┠────┼───────┼──────┼──────┼───────┼──────┼───────┼─────────┼───────┼─────────┨
┃1987 │1166644 │1241532 │164250 │20980 │18200 │1265 │253.4 │915.309562 │1168.709562 ┃
┗━━━━┷━━━━━━━┷━━━━━━┷━━━━━━┷━━━━━━━┷━━━━━━┷━━━━━━━┷━━━━━━━━━┷━━━━━━━┷━━━━━━━━━┛
三、税收减免
清初,豁免抛荒地9028顷83亩6分5厘3毫。1759年(清乾隆二十四年),豁除水冲、沙压地5顷99亩9分8厘8毫。清代优待士子,有儒米、民米之分。儒米每斗较民米减收二数,民户以二八数(即28筒)完正米一斗,儒民以二六数(即26筒)即完正米一斗。
民国初,仍沿袭清优待士子的办法。1912年(民国1年)民米每石折收京钱12千420文,儒米每石折收京钱11千160文。1931年(民国20年),测丈汽车路占压地,免征米14石3斗9升8合2勺。
建国后,税收减免依法进行。农业税减免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
灾情减免 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农作物,因遭水、旱、风、雹、虫等自然灾害而欠收的,按照欠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纳税单位全年农作物总产量比正常年景产量欠收不足3成的不减;欠收3成以上不足6成的,根据欠收程度酌情减免;欠收6成以上的免征。1979年,纳税单位每个社员全年分配口粮不足182.5公斤或者分配现金40元以下的免征;分配现金40元以上,45元以下的为减征重点。1979年以后,基本上实行的是县向下分配减免指标,包干减免。公社将减免指标落实到受灾单位,于秋季统算时扣除农业税任务。1949~1987年,全县灾情减免农业税共计346万元。
社会减免 社会减免主要对象是烈属、军属、残疾军人、残疾人及鳏寡孤独的常年困难户以及历年产量低、收入少、家底薄、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确无负担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当年分给的减免指标,由社(乡)安排到单位与个人,于秋季统算时扣除农业税任务。1949~1987年,社会减免农业税共计666万元。
减免照顾 1949~1957年,每个革命现役军人、烈士(家庭属于农业人口的)照顾一个负担亩的免税点;1949~1950年,每头种幼畜照顾一个负担亩的免税点;1955~1957年,每头种幼畜减免照顾小米7.5公斤,1958年后又改为8公斤标准粮,1965年取消了这项照顾;1961年免除社员自留地税收。
工商税收减免,有政策性减免、新办企业减免、困难减免等。属政策性减免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减免;属于新办企业减免和困难减免的,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呈请地区税务主管部门批准。1984年减免58.8万元,1985年减免76.7元,1986年减免122.7万元,1987年减免45.2万元。这些减免税款主要是用于困难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上项目,培植税源,发展税源,增强企业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