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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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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税制因袭明制,权力高度集中,所有赋税征收类目、数额均由朝廷决定,县只是代上征收。所征税赋除官俸、差役工食银和其他办公用费及杂项开支按规定从田赋中坐支外,其余如数上解。清代后期,赋税制度混乱,各类附加费渐次增多。
民国时期,根据1919年(民国8年)划定的中央、省、县3级管理体制及各级权限和监督办法,县遇有新设税目,由省财政厅核准实行。至1930年(民国19年)属于国税(亦称“正税”)的有货物税、统税、印花税、烟酒营业牌照税;属于省地方税的有田赋及其各项附加、当税、营业税、牙税、油业税、屠宰税、牲畜税和契税;属于县地方税的除县属的田赋附加外,还有繁杂的地方捐税及临时性的派捐和募捐。国税和省税由县代收后分别上解中央和省,县地方税留县使用,县署政务费按规定数额在上解省地方税中坐支。
1938年冠县抗日政府成立后,在解放区征收爱国公粮。开始时就地派征,分散筹集,自筹自用。1941年,对爱国公粮统一筹划,统一征收,统一分配并实行合理负担,根据土地的多少和土质的好坏确定所缴公粮数额。1947年,曾推行累进亩税制,按平均标准亩交纳公粮。1948年土地改革后,每年分夏、秋两季评定粮食产量,根据产量交纳公粮。工商税收除向商户征收营业税外,还征收牲畜交易税、物资流通税等。
建国后,农业税根据国家政策以率计征。1949~1957年,每个负担亩征小米10公斤。1958年后,小米改为标准粮,价格也相应每公斤由0.192元提高到0.2元,一亩常产也由50公斤谷子改为50公斤标准粮。自1958年以来,计税常产至今未变,只有标准粮单价逐渐提高。1961年每公斤上调到0.292元,1967年调为0.254元,1979年调为0.3元,1985年调为0.4元。1987年调至0.4131元,较1955年提高一倍多。
1950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县内开征的工商税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是年7月进行调整:一是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成为城市房地产税;二是货物税税目由原来1136个简化为358个,印花税税目由原来30个简并为25个;三是所得税、房地产税、盐税等降低税率。次年开征棉纱统销税。
1953年1月,县根据国家“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对税制进行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保留牲畜交易税。税制修正后,工商税收由原来的14种减少为12种,并减少了纳税环节,简化了征收手续。
1958年,贯彻国务院指示,对税制作了较大改革。对工商税,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进行了调整:一是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二是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三是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另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不再征税;四是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1973年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把原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进行了归类、简化;调低了农机、化肥、农药、水泥等的税率,调高了手表、缝纫机等生活用品的税率;取消了对中间产品的征税等。
1983年,实行利改税,将国营企业上缴财政的利润部分改为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年1月1日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0月1日开征建筑税。1984年,将原工商税分解为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同时,开征资源税。
县内自1986年7月1日始,随其他各税一起,按1%的比例征收教育费附加,10月1日起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