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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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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赋税由县衙户房具体管理。
1917年(民国6年),建立县财务所,下设崇文乡、弇山乡、清渊乡、博陵乡4个柜,专职负责税赋征收。1931年(民国20年),把4个柜改为4个征收处,直至1937年(民国26年)国民党县政府溃散,征收处才随之结束。
1938年冠县抗日政府成立后,第二科负责全县税收,各区(乡)配备一名粮秣员负责农业税征收。1941年,县政府始设工商管理局,负责工商税的征收工作。其间,国民党势力曾在县内第六、八区活动,成立非法“县政府”,在那里向老百姓聚敛钱粮。
1949年建国后,冠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负责农业税征收工作,设税务局负责工商税收。1958年,税务局、保险公司与财政局合并统称财政局,局内设农税股和税务股,分别负责农业税和工商税的征收。1962年7月恢复税务局。1971年12月,撤销税务局,工作移交财政局。1983年8月又恢复税务局。后税务工作力度逐步加大,至1987年税务局设5个科室、1个国合企业征收处、22个税务所,全局干部职工14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