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机构
清末县衙内设户房管理财务。
民国初年,冠县没专门财政机构,各项收支统由县署钱谷司员管理,各方所需,凭县长签字的领据到库房支取。1917年(民国6年)始建县级财务所,1919年(民国8年)11月改为财政管理处。1929年(民国18年)改为财务局,次年改为财政局,内设两个科。1933年(民国22年)1月财政局改为财政科。
1938年,冠县抗日政府成立后,设第二科,亦称财政科。1942年7月,财政科与粮食科合并为财粮科,1944年财、粮两科分开,恢复财政科。
建国后至1957年,县政府设财政科。1958年,财政科与税务局、保险公司合并改为财政局。局下设办公室、人秘股、预算股、税务股、农税股、企财股。1961年7月,财、税分设,县财政局下设农税股、企财股、预算股。1971年底,财、税合并,改名财税局领导小组,下设人秘股、预算股、税务股、农税股、企财股。1974年1月,恢复财政局,下设原股没动。1979年,增设财政监察股、国合征收组。1983年8月,财、税两局分家,税务股、国合组分给税务局,财政局设预算股、企财股、农税股、人秘股,人员基本维持原状。1985年股改为科,全局分为预算科、政工科、企财科、预算外资金管理科、农财科。1986年冠县建立乡(镇)财政所。
二、管理体制
清代,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所有田赋、丁银征收、开支、上解和留用比例都由中央统一制定,县按中央规定具体办理征解与开支。
民国时期,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民国初,漕粮、地丁银、杂税除按规定提成征收费外,全部解省,按月向省请领经费,由省按县等级标准,按月发给支付命令。1917年(民国6年),县按规定的财政收支权力与范围,自行平衡。
1938年,冠县抗日政府成立,初经费自筹自用,后逐步实行按合理负担征收公粮,开支实行供给制。
建国后至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财权集中在中央,县是报帐单位。县内一切财政收入全部上解中央,支出由中央拨付,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各项财政收支均纳入国家预算,年终结余上缴中央,不足由中央拨补。1951~1952年,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分级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3级的原则,县级财政列为省级财政内,由收支两条线改为收支挂钩。县财政科每月月终将各报销单位的开支单据审核集中,编造报销统计表,于下月上旬派人携全部单据赴省财政厅报销。
1953年,改为中央、省、县3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管理办法和预、决算制度。1954年,中央将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成办法,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3类。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和工商营业税。农业税分成比例为:中央65%,省10%,县25%;工商营业税分成比例为:中央60%,县级40%。调剂收入县级财政不参与分成。财政支出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划分。地方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地方财政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不再上缴。此体制执行到1957年末。
1958年,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实行“以收定支,5年不变”的管理办法,适当扩大地方财权,所有下放到专区、县的企事业单位,其财务收支均从1958年1月1日起列入当地预算,其收支按规定分成。县对财政节余安排有自主权。1959年,执行国务院“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方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1962~1966年,执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账”的管理体制,一切收支均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1966~1970年间,除1968年暂时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外,其余年份均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1971年中央下放财权,聊城地区对冠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初,冠县的超收分成比例是70%,第二年调整为上交省30%,上交地区10%,留县60%。1974~1975年,执行的财政体制又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冠县超收分成比例为20%。
1976年,执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年初聊城地区核定县预算收支指标,如完不成相应减少支出,超收按比例分成,冠县超收分成比例为40%;1978年又改为“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冠县的分成比例为50%;1979年改为“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办法,冠县的超收分成比例为40%;1979年,根据省下达的通知,县办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盈利企业利润的50%交国家,50%留县财政;企业亏损的80%由国库弥补,20%由县财政自负。
1980~1984年,国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分灶吃饭”的体制。划定了县级财政收支范围。聊城地区核定了冠县年度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收入基数为164万元,支出基数为819.5万元,应补基数为655.5万元,增加补助30万元。
1985~1987年,聊城地区对冠县又改为“收入全留,定额补助,补助逐年递减”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入基数的2%计算递减补助数额。
第一节 财政体制
一、管理机构
清末县衙内设户房管理财务。
民国初年,冠县没专门财政机构,各项收支统由县署钱谷司员管理,各方所需,凭县长签字的领据到库房支取。1917年(民国6年)始建县级财务所,1919年(民国8年)11月改为财政管理处。1929年(民国18年)改为财务局,次年改为财政局,内设两个科。1933年(民国22年)1月财政局改为财政科。
1938年,冠县抗日政府成立后,设第二科,亦称财政科。1942年7月,财政科与粮食科合并为财粮科,1944年财、粮两科分开,恢复财政科。
建国后至1957年,县政府设财政科。1958年,财政科与税务局、保险公司合并改为财政局。局下设办公室、人秘股、预算股、税务股、农税股、企财股。1961年7月,财、税分设,县财政局下设农税股、企财股、预算股。1971年底,财、税合并,改名财税局领导小组,下设人秘股、预算股、税务股、农税股、企财股。1974年1月,恢复财政局,下设原股没动。1979年,增设财政监察股、国合征收组。1983年8月,财、税两局分家,税务股、国合组分给税务局,财政局设预算股、企财股、农税股、人秘股,人员基本维持原状。1985年股改为科,全局分为预算科、政工科、企财科、预算外资金管理科、农财科。1986年冠县建立乡(镇)财政所。
二、管理体制
清代,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所有田赋、丁银征收、开支、上解和留用比例都由中央统一制定,县按中央规定具体办理征解与开支。
民国时期,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民国初,漕粮、地丁银、杂税除按规定提成征收费外,全部解省,按月向省请领经费,由省按县等级标准,按月发给支付命令。1917年(民国6年),县按规定的财政收支权力与范围,自行平衡。
1938年,冠县抗日政府成立,初经费自筹自用,后逐步实行按合理负担征收公粮,开支实行供给制。
建国后至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财权集中在中央,县是报帐单位。县内一切财政收入全部上解中央,支出由中央拨付,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各项财政收支均纳入国家预算,年终结余上缴中央,不足由中央拨补。1951~1952年,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分级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3级的原则,县级财政列为省级财政内,由收支两条线改为收支挂钩。县财政科每月月终将各报销单位的开支单据审核集中,编造报销统计表,于下月上旬派人携全部单据赴省财政厅报销。
1953年,改为中央、省、县3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管理办法和预、决算制度。1954年,中央将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成办法,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3类。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和工商营业税。农业税分成比例为:中央65%,省10%,县25%;工商营业税分成比例为:中央60%,县级40%。调剂收入县级财政不参与分成。财政支出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划分。地方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地方财政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不再上缴。此体制执行到1957年末。
1958年,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实行“以收定支,5年不变”的管理办法,适当扩大地方财权,所有下放到专区、县的企事业单位,其财务收支均从1958年1月1日起列入当地预算,其收支按规定分成。县对财政节余安排有自主权。1959年,执行国务院“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方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1962~1966年,执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账”的管理体制,一切收支均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1966~1970年间,除1968年暂时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外,其余年份均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1971年中央下放财权,聊城地区对冠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初,冠县的超收分成比例是70%,第二年调整为上交省30%,上交地区10%,留县60%。1974~1975年,执行的财政体制又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冠县超收分成比例为20%。
1976年,执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年初聊城地区核定县预算收支指标,如完不成相应减少支出,超收按比例分成,冠县超收分成比例为40%;1978年又改为“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冠县的分成比例为50%;1979年改为“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办法,冠县的超收分成比例为40%;1979年,根据省下达的通知,县办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盈利企业利润的50%交国家,50%留县财政;企业亏损的80%由国库弥补,20%由县财政自负。
1980~1984年,国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分灶吃饭”的体制。划定了县级财政收支范围。聊城地区核定了冠县年度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收入基数为164万元,支出基数为819.5万元,应补基数为655.5万元,增加补助30万元。
1985~1987年,聊城地区对冠县又改为“收入全留,定额补助,补助逐年递减”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入基数的2%计算递减补助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