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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油脂油料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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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油脂油料收购
冠县种植棉花、花生历史悠久,面积较大,属产油县之一。1949年,总产棉籽折油595吨,总产花生仁3760吨。1951年,聊城油脂分公司派出3人工作组,常驻冠县,协助供销部门收购油脂、油料。1953年,收购棉油90.5吨,花生仁1935吨。
1954年起,实行油料统购。按国家规定,油脂、油料统一由国营油脂公司经营。油脂、油料统购委托供销社代办。棉花集中产区统购总产量的70%,分散产区统购60%。花生产量50公斤以下免购,50.5~150公斤统购50%,150.5~250公斤统购60%,250.5~400公斤统购70%,400.5~500公斤统购75%。1954~1957年,全县共购棉油3995吨,花生仁7240吨,芝麻245吨,蓖麻子70吨。1957年,县油脂公司并入粮食系统,油脂购销业务由粮食部门经营。油脂、油料收购由户交改为社、队交为主。
1958~1960年3年中,由于“左”的思想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油料生产下降幅度很大。1960年棉籽由1957年的9435吨下降到6660吨,下降30%。花生仁由1957年的6885吨下降到350吨。这3年仅收购棉油1545吨,花生仁2715吨,芝麻95吨,蓖麻子135吨。与1955~1957年的3年相比,棉油收购减少480吨,花生仁收购减少905吨。
1960年起,实行油料统购返饼政策。1961年,实行统购油料奖售政策。每收购50公斤花生仁奖售粮食10公斤,棉布2尺;统购50公斤芝麻返还油7.5公斤,奖售粮食10公斤,棉布2尺;收购50公斤蓖麻籽返还油7.5公斤,粮食10公斤,棉布2尺。1962年,收购油料奖售增加化肥、卷烟、食糖等。
1964年,油料、油脂统购继续执行购油返饼和奖售工业品政策。1967年,实行平价收购和加价收购。个人出售花生仁、芝麻,加价20%,集体或个人出售豆油、棉籽油加价10%。1968年,统购棉籽经加工所产油,返还生产队60%。加集体生产的其他植物油在内,社员分配部分每人全年最多不超过2.5公斤,其余全部统购。
1972年,实行生产队超任务交售或没任务而交售的花生,加价30%,并按每统购食油50公斤,奖售化肥33.5公斤;每统购50公斤花生仁奖售化肥17.5公斤;统购50公斤小花生仁奖售化肥12.5公斤,返饼80%。其他油料收购奖售本着鼓励生产的精神进行适当调整。
1976~1978年,县内大种油菜,油菜籽的收购量大幅度上升,3年共收购2880吨,年均960吨,其中1977年高达1630吨。1979年,由于棉花面积扩大,产量提高,1980年,棉油收购755吨,1981年增加到1520吨。因油菜生产无优惠政策,种植面积锐减,1980年油菜籽收购量下降到100吨。花生、芝麻种植面积减少,收购量渐降。1984年,县内油脂、油料市场开放,实行多渠道经营。国家减少油料统购品种,只统购花生、油菜籽和棉籽(油),其他油料自由购销。是年全县统购棉油690吨,收购花生仁25吨,其他油料基本上没购上来。
1985年起,油脂油料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县根据上级指示,定购品种只限棉油和花生。花生收购价格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即40%按原统购价,60%按原超购价;棉籽(油)按“顺四六”比例计价,即40%按原超购价,60%按原统购价。合同定购品种继续实行奖励政策,合同定购以外的油脂油料实行自由购销。
油脂油料实行合同定购后,由于市场的开放,用原来的方法购不上油来,粮食部门和有关部门协作,采取了预购交棉返油凭证,粮食部门派人员到棉厂收购或委托棉厂代收或收牌、市价差价款等多种办法,促进了定购任务的完成。
二、食油供应
建国初期,油脂油料的收购和销售完全依靠市场,国家对油脂的供应没有统一规定,缺油者和行业用油到市场采购。1953年,国家对油脂油料实行计划收购和供应。1954年起,冠县实行食油供应制度。
城镇定量人口食油供应 1954年,定量食油供应由各级供销社负责。开始供应是以机关为单位,在每人每月不超过0.5公斤的范围内,控制供应。1957年油脂机构合并到粮食局,粮油开始实行统一管理。定量供应标准:国家机关、团体、企业、学校职工每人每月6两(16两一斤,下同),城镇居民每人每月3两,高初中学生在校就餐的每人每月4两。随机关就餐儿童,按机关标准供应,随居民生活,按居民定量供应。1960~1962年的困难时期,下调供应标准:机关、团体、企业、学校职工每人每月3.5两,城镇居民1.5两,高初中学生在校就餐每人每月1.5两。至1962年6月始恢复正常供应。1964年根据上级指示,一律改为4两。1971年起又改为半市斤。
工商行业用油供应 1958年前,工商行业用油主要依靠市场。1958年起,改为计划供应,由用油单位编造用油计划,县粮食部门在不突破地区下达的工商行业用油计划指标内核定供应。1963年,县规定:糕点业、熟食业用油,实行随粮代油按比供应,高级糕点25%,普通糕点15%,熟食业4%。
1972年,县按地区规定:饮食业按供应成品粮带油供应,每50公斤成品粮带油2.5公斤;糕点业每供应50公斤成品粮带油9公斤。1973年起,饮食、糕点业随粮带油供应,比例不变,粮食供应规定指标及粮票周转,糕点业可以全部带油,饮食业粮票周转部分不再带油。1977年1月后,严格控制食油销售,饮食、糕点供油改为“定额包干”,包干额按行业分到用油单位,节约归己,缺者不供。
工业用油,主要是代省销给外地做硬脂酸和制皂用油,县内只供制革用油,按制革量每年核定供应指标发证供应。
农村食油供应 县根据油脂油料统购统销规定:农业人口原则不供口油,由自产油脂油料中留用。但对缺油者酌情照顾,经逐级核定,按分配指标控制供应。对农业奖售用油,按收购农副特产品奖售规定标准,凭证兑现。对修路、水利建设民工按供应粮数或施工日数,编造用油计划发证供应。
食油补助 县按国家规定:全国粮票带油,定量人口持全国粮票购粮时,按同类人员供油标准供应;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25公斤;复员老红军和重残荣誉军人每人每月补助食油到0.5公斤;住院病人每人每月连同定量补助到0.5公斤;回民“大尔带节”定量人口每人补助3两。1981年,规定除上述补助外,农业人口按户补助,1~2人户补助0.25公斤,3~5人户补助0.5公斤,6口人以上的户补助0.75公斤;国庆节、春节两个节日,定量人口补助0.1公斤。1980年,规定每人每节补助0.25公斤。1982年起,每人每节补助0.5公斤;农业户口的高中住校生,每人每月补助0.15公斤;招待所和服务楼收粮票数每15公斤供应食油0.25公斤;党代会、人代会、贫代会、职代会等各种会议补助,由主办单位编造计划,粮食部门核实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