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征购
清末及民国期间,按地亩征收银粮。1831年(清道光十一年),规定每亩地除征各项杂银外,征小米1.336升,当年共征小米14797.5石。民国初年沿袭清制。为解运方便,1915年将粮食改折征银元上解。每石米折征银元6元。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政府规定,实行合理负担,粮食征购以户计征,标准地按标亩计征,其余地按折亩计征。所征粮食多集中在牢固根据地,分散储藏,县粮秣科统一管理,根据需要,开仓拨付。部队或政府工作人员临时性用粮,走到哪里由哪里供应给养,用后打条,由村向储粮单位结算,顶缴抗日公粮。
解放战争时期,冠县为后方,共征收公粮21084.8吨,支援前线和当地军政人员。
建国初期,县内商品粮需求量急剧增加,出现了粮食生产和消费不相适应的局面。公粮征收,按实有耕地面积和土质好坏,计算出应征额,“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核定到户。同时,依靠国合商业力量,团结进步人士,开展购销活动。1950~1952年,共入库公粮3.3万吨,年均入库1.1万吨,完成预定任务,保证了需求。1951年,成立冠县粮栈,委托供销社代购代销粮食。以代促购,以购促销,吞吐并用,占领了粮食市场。
1953年11月,冠县遵照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依照“多余多购、少余少购、缺粮供应”的原则,按农民实收粮食,扣除口粮、饲料、种子,完成公粮任务,其余粮征购60~95%,余粮5公斤以下免购。缺粮者缺多多供、缺少少供、不缺不供,按缺粮时间供应。1954年,入库粮食20795吨。但出现购过头粮现象,后又补发了购粮证。
1955年,县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到户政策,增产不增购,余粮户按90%计购,说服群众自觉交售,当年共征购粮食15620吨。1958年,受“共产风”、“浮夸风”影响,出现“高估产、高征购”现象。与1957年比较,1958年全县粮食减产22985吨,多购735吨;1959年总产减少7990吨,多购7975吨;1960年总产减少20725吨,多购4410吨。农村缺粮面大增,3年农村销粮35875吨,年均11958.5吨,出现多购、大销现象。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纠正“左”的错误,鼓励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压缩粮食销量,缓和了粮食紧张局面。1966年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全县年包购基数1.15万吨,起购点人均占有粮食150公斤,不足150公斤的不征购。1971年改为“一定五年”不变。1979年进一步调减粮食包购基数,减轻农民负担。全县粮食包购基数调减为1万吨,并从1979年5月起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小麦提高21.4%,玉米每百公斤提高23.8元,超购部分加价50%。1981年,开始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地区核定全县征购包干基数为1万吨,销售基数为1.15万吨,调拨包干1500吨。并开始允许多渠道经营。1985年,改统购为合同定购。
二、农村粮食销售
(一)农村农业人口口粮供应
1953年11月,县内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规定口粮标准为每人每年150~180公斤,两人以下户,每户留3人口粮。1955年规定口粮全年每人180公斤,其中麦季45公斤。1957年实行以人定量,1~3岁每年45公斤,4~7岁每年90公斤,8~10岁每年135公斤,11~15岁每年180公斤,16~60岁每年220公斤,60岁以上每年180公斤。
1958年,对粮食产量“高估产”,提出“放开肚子吃饱饭”,粮食失控,浪费很大。1960年,提出“节约用粮,计划用粮,低标准,瓜菜代(粮)”。1963年前后粮食定量标准为:60岁以上老人吃生产队口粮平均数,10~15岁儿童吃平均数的2/3,10岁以下儿童吃平均数的1/3。1965年,国家给冠县调入统销粮食39295吨,当年销售32960吨,人均销量76.5公斤,加上生产队所留口粮,人均200公斤以上,社员感激国家,情绪稳定。1966~1970年,县规定口粮不足150公斤的为统销队,在统销队及时安排社员生活。1971年,又规定增购幅度一般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不低于20%,口粮不足150公斤的不征购,酌情安排统销粮。
1979~1980年,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指示,实行粮食征购、统销与贡献棉花挂钩的政策: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向国家提供皮棉5公斤以上的口粮不低于182.5公斤,每人提供皮棉10公斤的,口粮保证190公斤,超过10公斤的每多交0.5公斤皮棉增加口粮2公斤或化肥1公斤。由此棉田面积扩大。1980年,统销口粮达25110吨。从1981年起,实行上级规定的购销粮食包干,一直到1984年不变。县购销包干年年平衡有余。1985年起,执行国务院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生产粮食单位完成定购后的粮食可以自由出售,粮食商品率大为提高,促进了粮食生产。
1955~1987年冠县粮食征购和口粮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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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征购数量 │口粮 │人均口粮 │年度 │征购数量 │口粮 │人均口粮 ┃
┃ │(万斤) │(万斤) │(斤) │ │(万斤) │(万斤) │(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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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3124 │12218 │324.7 │1972 │1844 │14726 │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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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1718 │12697 │334.8 │1973 │2251 │16047 │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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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2682 │12444 │322.0 │1974 │2513 │16120 │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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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2829 │7719 │209.5 │1975 │2406 │19640 │3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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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4177 │8684 │236.0 │1976 │2200 │17687 │321.5 ┃
┠─────┼───────┼───────┼───────┼────┼────────┼───────┼──────┨
┃1960 │3654 │7283 │194.0 │1977 │2751 │19048 │3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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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776 │6562 │165.0 │1978 │3015 │20866 │3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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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2261 │13310 │322.4 │1979 │1583 │21577 │3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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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2650 │11273 │265.4 │1980 │236 │18626 │3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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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2088 │13523 │313.5 │1981 │1396 │22025 │3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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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244 │8698 │197.1 │1982 │1664 │23469 │4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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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164 │13246 │294.0 │1983 │4329 │35114 │5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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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465 │14947 │328.1 │1984 │15593 │30106 │5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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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1077 │12104 │261.0 │1985 │4353 │33550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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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1768 │14708 │309.0 │1986 │4261 │28710 │4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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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1905 │15801 │325.5 │1987 │4080 │28044 │4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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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2130 │17232 │349.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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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饲料、种子与补助粮供应
1954年,县规定骡马饲料每头每年150~180公斤,牛驴每头50~100公斤,毛猪每头50公斤;种子全年每亩7.5~10公斤。一直到1957年基本没变。1958年后,生猪实行奖售政策,饲料供应指标没有保证。
水利工程民工粮食补助,由县水利部门根据工程情况编报用粮预算,经地区核定供应指标,按施工土方付给生活补助,工程结束决算。出县施工县水利局设站供应。公路工程民工粮食补助与水利工程相同。1957~1985年的28年中,全县共供应工程补助粮26030吨,1972年供应工程用粮5320吨,为最高补供年份。
县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二等残废、在乡军人,其本人口粮每月不低于16公斤原粮,队分口粮不足部分,凭生产大队证明,用统销粮补助。农村人口到县以上参加会议,每人每天补粮0.3公斤,到县以上机关上访人员,每人每天补粮0.5公斤。农业人口临时工,在限期内凭劳动部门调配证件,按实际劳动天数补粮,具体标准是:参加特重体力一级劳动的每月补粮14.5公斤,二级补粮12.5公斤,三级补粮11公斤;重体力一级补粮9.5公斤,二级补粮8公斤,三级补粮6公斤;轻体力一级补粮4.5公斤,二级补粮3.5公斤,三级补粮2.5公斤;脑力劳动者一级补粮3公斤,二级补粮1.5公斤。
(三)奖售粮供应
棉花奖售粮 1963年,每收购50公斤皮棉奖售粮7.5公斤。1964年规定:种植棉花面积占总耕地20%,每个棉农交10公斤皮棉,保证平均每人每天0.35公斤口粮;种植棉花占总耕地面积30%,每个棉农交15公斤皮棉,保证平均每人每天0.4公斤口粮;种植棉花面积占总耕地面积40%,每个棉农交20公斤皮棉,保证平均每人每天0.45公斤口粮。口粮凡生产队分配不足的由国家供应。此政策执行到1966年。1970~1978年规定:棉农口粮不低于邻近产粮队的口粮水平,自产粮食不足部分由国家统销。1981年,实行按棉花包购任务基数,超交1公斤皮棉,奖售粮食2公斤。没有棉花基数的单位,所交皮棉均按超购对待,其中50%找补差价款(按40%小麦、40%玉米、20%瓜干),按超购价与原统销价的差价找补。1984年,收购1公斤皮棉奖售粮食1.5公斤,要粮给粮,要差价款每百公斤粮食按13.24元付给。1981年全县共奖售粮食33735吨,1982年奖售43535吨,1983年奖售57900吨,1984年奖售57205吨。1985年收购棉花取消奖售。
生猪奖售粮 1959年,每收购一头猪,奖售粮食40~50公斤。1960年减为25公斤。1973年,每交4公斤毛猪,奖售1公斤粮(毛猪每头需60公斤以上)。1974年,改为3.5公斤毛猪奖售1公斤粮。1983年,改为3公斤毛猪奖售1公斤粮。1984年规定:凡签订派购合同的毛猪,每头奖售粮食125公斤,其中小麦40%、玉米40%、瓜干20%。1985年,停止生猪奖售粮。
其他奖售粮 收购药材和土特产给予奖售粮。1961年,对收购银花、瓜萎、红花、白芍、生地、玄参、怀牛膝、菊花、太子参、桃仁等10余种贵重中药材奖售粮食。1972年,对收购1担栗子或核桃各奖售粮食15公斤,收购1担杏仁奖售粮食25公斤。1973年,规定对收购鲜人参、黄连、当归、鲜附子、元胡、川芎等20多种中药材进行粮食奖售。
三、城镇粮食供应
人口定量供应 1953年底,县对城镇机关干部、职工,工厂工人,学校教职员、学生及城镇居民实行人口定量供应。开始由机关按人编造用粮计划,经粮食部门核定后发证供应。1955年,根据国务院《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对非农业人口一律实行居民口粮分级定量,冠县规定:特重体力工人月定量30公斤,重体力工人27.5公斤,一般重体力工人一级24.5公斤,二级22.5公斤,三级20.5公斤;轻体力工人一级19.5公斤,二级17.5公斤,三级16公斤;干部职工一级15.75公斤,二级15.5公斤,三级15公斤;中学学生一级20公斤,二级18公斤,三级16.5公斤,四级14公斤;一般居民和10岁以上的儿童12~13.75公斤,6~10岁儿童11公斤,3~5岁儿童7公斤,3岁以下儿童4公斤。后作过几次调整,除1960年8个月口粮分到9个月吃以外,一般升降不多。
县1955年实行供应定量人口4284人,月定量70125公斤,人均16.4公斤。到1966年,定量人口7634人。1978年末,定量人口增加到14243人。1987年末,定量人口增加到29934人。
定量人口补助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县对定量人口补助用粮有以下几项:凡参加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口粮定量不足0.6公斤者,每人每天补到0.6公斤;参加省、地组织的体育集训和县选拔以后训练期间的业余运动员,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天补到0.75公斤;机关、团体、工厂、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在本人定量的基础上,每人每天补到0.65公斤,商业部门赴边疆赶运牲畜的人员,在赶运牲畜步行期间的口粮,在本人定量的基础上每人每天补到0.75公斤;县以上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干部,因公夜间加班到12点以后吃夜餐的每人每次补粮0.15公斤。上述人员到农村蹲点参加劳动的,在本人定量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到19.5公斤,到工厂下车间参加劳动的按同工种工人口粮标准,按实干天数计算补助,非农业人口中自己不能控制食量的特殊病人(如甲亢病、精神病等)酌情进行补助。
工商业用粮供应 冠县酒厂系地方国营企业,一般营业制酒用料由酒厂自筹原料和以酒换料,代国家生产酒精用粮,由上级下达专项指标,按指标定量供应。棉纺厂用粮,开始按生产量和用粮标准核实供应,后改用海胶藻代粮浆纱。电池厂用粮开始按生产用量比例供应,后改为供应淀粉。制药用粮,根据地区下达的计划供应。饮食、糕点、调味品酿造用粮,1981年前的粮食供应,根据地区粮局计划下达指标,分配到单位,粮食部门发证供应。1981年,实行粮食包干后,调味品酿造及糕点用粮,在不突破指标的前提下,由系统安排到用粮单位,粮食部门发证供应。饮食、糕点行业要回收粮票。
非农业牲畜饲料供应 县1962年规定:凡从事长途运输的骡马每头每天供料3公斤,牛驴每头每天1.5公斤,短途运输的骡马每头每天2公斤,牛驴每头每天1.25公斤,专业牧场的奶牛每头每天3.5公斤,小奶牛每头每天0.75公斤,奶羊每只每月8.5公斤,小羊每只每月3公斤,种马每头每天3公斤,种牛每头每天2公斤,种猪每头每天0.5公斤,孵化厂出生的鸡鸭每100只每天3两,推广性的种鸡鸭每只每月1.5公斤,集运待宰生猪每头每天0.5公斤。
1973年,县遵照省粮食局指示,对非农业牲畜饲料供应标准调整为:县交通局所属运输公司,从事专业运输的骡马每头每天3公斤,牛驴每头每天1.5公斤;企事业单位因业务运输需要饲养的骡马每头每天2公斤,牛驴每头每天1.25公斤;农业部门的县、社配种站,经县农业、粮食部门鉴定符合标准的,发给优良种畜证明,纯良种马每匹每天5公斤,杂良种马每匹每天4公斤,良种牛驴每头每天2.5公斤,良种猪每头每天1公斤,良种羊每头每天0.5公斤;商业部门购进待卖的牲畜,骡马每头每天1.5公斤,牛驴每头每天0.75公斤,但供应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国营奶牛场,奶牛每头每天3.5公斤,奶羊每只每月8.6公斤,一年以内幼畜减半供应;国营商业部门收购转运和临时存栏待宰的活猪,以每头不超过2公斤的标准内包干供应;国营商业部门所属孵化厂初生鸡鸭每100只每天在不超过3两的范围内包干供应,良种鸡鸭每月每只1.5公斤;经省公安机关批准饲养的警犬每只每月15公斤;杂技团、科研部门供试验和表演的动物,由县粮食局酌情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