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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供销合作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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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县设立永利合作社、城关交易合作社、利群合作社,一些区合作性质的交易社也相继建立。1949年6月,永利合作社改名为生产推进社。10月,生产推进社转为冠县供销合作总社(简称县社)。辖管全县供销社,并开展自身业务经营。1951年6月,冠县供销合作总社改称冠县供销合作社。1952年11月更名为冠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58年6月,县社与商业局合并,挂两个牌子,保留供销社名义。1961年10月,商、供分设,恢复冠县供销社合作社。1971年7月,商、供合并为商业局。1972年12月再分署办公。1975年10月,又更名为冠县供销社合作社。1983年12月,根据上级指示和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冠县供销社合作社改称冠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一、经营概况
1945年创办的诸多合作社、交易社为国家代购代销,为军需民用做出很大贡献。城关交易合作社1947、1948两年,代购军用土布500多万尺,花生油100多吨,为国家吞吐粮食近1500吨。从邢台、阳泉、彭城购进锄、镰、锨、镢、犁铧、犁面、锅、碗、勺、铲等30多万件,既承担了国家任务,又解决了农民急需。
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冠县供销合作社收购棉花、粮食、花生、油脂、土布、火硝,为群众贷粮、贷款、赊销豆饼、水车等,供给农民大批生产工具、日用必需品,按牌价抛售工业品,回笼货币,稳定物价。3年纯购进额1826.6万元,纯销售额627.3万元。
1953年,国家进入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时期,冠县供销商业,一是通过购销业务,开展物资交流,为农民生产服务,支援国家工业化,巩固工农联盟;二是根据国家价格政策,通过计划供销业务和合同制度,将小农经济和个体手工业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改造;三是扩大商品流转,领导农村市场,逐步实现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大干部职工通过“三反”运动,树立了为政治、生产、群众服务的三大观点,贯彻了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群众生活服务,参与生产过程的方针。基层社普遍组织大小型物资交流会,与农业互助组、合作社、手工业社、组、户签订供、产、销合同。干部职工推车担担,带工具、带技术、带零件下乡送货,进行新式农具、化肥、药械等推广指导工作和农副产品、废品收购。通过购销活动,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群众收入,扩大了供销合作商业的购销额。
1958年,冠县供销社并入商业局,基层社被下放为人民公社商业科,改变了供销合作商业的固有性质。在极“左”思想指导下,搞了“大购大销”,跳出购、销、调、存的圈子,投入大办工业、大炼钢铁中去。出现劳民伤财,库存积压,造成重大损失。
1960年起,出现连续3年经济严重困难,购买力下降。县社实行“国家计划供应和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自营业务。对促进生产,平抑物价,调剂供求起到积极作用。但有时也因盲目采购,造成一些损失。
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冠县供销商业经过整顿,出现欣欣向荣局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供销社工作又受到严重破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供销社工作重点转移到抓购销、抓业务、抓经济。打破经济区域,广开流通渠道,开展议购议销。1985年,供销系统逐步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和租赁制,当年购进额12088.4万元,销售额8359.8万元,占购进额的69%,利润总额550.1万元。到1987年实行租赁经营后,纯购进额14559.7万元,销售额11152.5万元,占购进额的76.6%,利润287.7万元。
二、经营机构
基层供销合作社 1944年,以农村集市为中心成立集市交易社。1945年,交易社先后转为5处区供销社。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供销社发展群众集资入股办村社。到1950年底,村社97处,供销社社员(下称社员)26977人,股金24102元。1951年春,基层社全面整顿,97处村社合并为22处基层社,其中18处集镇社,4处农村社。至1952年底,全县社员达到75557人,股金10.8万元。全县基层社共设有零售店58个,分销站29个,代销店42个,流动组22个,医药部15个。1954年5月,实行“精简机构,充实业务机构”和“一区一社,一乡一店”,22处基层社调为6处区社,下设16处区分社。区社和区分社下设专业商店45个,专业性批发门市部156个,零售门市部201个,乡村零售店619个,社员股金达到23.6万元。1971年,基层供销社改为18处人民公社供销社。1983年11月,人民公社供销社改为供销合作社。1987年底,基层供销社的业务单位有百货部32处,副食部27处,生产部25处,综合部36处,批零部12处,饭店24处,旅馆11处,采购站23处,棉站24处,加工厂20处。
代购代销店(双代店) 基层社建社初期,曾在农村设代购代销店,雇用代销员代销小百货。1954年,代销网点增到42处。1956年元月,代购代销店增到83处,190人。1965年,基层社零售网点调整,撤销了一些一二人店,增设代购代销店471处,512人。1976年,又在50户以上的自然村设单人店,百户以上的村设双人店。1985年,整顿“双代店”,放宽政策,可设单人店,也可设夫妻店、父子店、兄弟店,双代员可自筹资金,扩大经营范围,适当提高代购代销手续费等。至1987年底,全县共有“双代店”525处,“双代员”609人,全年代购额完成25万元,代销额完成184.5万元。其中自购自销额159.5万元。
专业公司 1949年10月,县社业务经营机构分设药栈、百货和布匹门市部、南陶分栈、大众商店、棉站、自行车行。后经多次变化,到1987年底,县社直属经营机构有生资公司、果品土杂公司、棉麻公司、盐业公司、综合公司。生资公司设有零售门市部4处固定资产84万元,干部职工77人;果品土杂公司设有零售门市部9处,固定资产76万元,干部职工122人;棉麻公司固定资产85万元,干部职工55人;盐业公司设有零售门市部两处,固定资产16万元,干部职工19人;综合公司设有零售门市部1处,联购分销批发部1处,固定资产15万元,干部职工4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