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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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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前,土地由民政、农业部门管理。1987年,成立土地管理局,设办公室、城乡建设用地科、地籍科、监察科、土地资源勘测站等。
建国前,农村为土地、宅基私有制。建国初期,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多利用接管和没收的官府、地主的房产宅基。新建机关、学校所需用地,由上级政府批准征用。1958年后,农村公用占地由人民公社统一安排划拨。1971年后,民政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具体办理国家建设用地(水利建设用地除外)的审批手续。规定征地面积10亩以下、拆迁民房5户以下、拆迁公房300平方米以下者,由县革命委员会审批;征地面积10~20亩者,由地区革命委员会审批;征地面积20亩以上、拆迁民房5户以上、拆迁公房300平方米以上者,由地革委审核后报省革委审批。1982年,根据国家先后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作了具体规定。1982年10月,县民政部门将土地征用工作移交县农业部门管理,县农业部门设专人承办。后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征用土地又作了新的规定:征用土地3亩以下者,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耕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下者,由地区行署审批;占用耕地10亩以上者,由地区行署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根据1986年6月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和1987年2月省下达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征用土地权限又作了进一步修订。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者,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农民新建住宅使用土地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4亩。80年代,土地价格每亩2万元,背巷0.9万元。严禁转让、交换、买卖或变相买卖、租赁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也不准改变用地性质,否则罚款,罚款上交县财政部门。
县内土地管理工作曾一度失控,乱占耕地现象时有发生,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1987年,县土地管理专门机构成立后,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严格征用土地手续,初步扭转了多占、乱占耕地现象。